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採購稽核檢舉電子信箱

注意事項

 

1. 請確認電子郵件位址正確無誤,以免您收不到我們的回信。
2. 檢舉事由: 例如對於採購過程發現機關違反採購法令且有重大異常行為,如預算編列寬濫,招標、審標涉及洩密、綁標、圖利等重大不法,決標過程、結果異常,或履約、驗收涉有嚴重浪費公帑等情事等。
3. 檢舉內容請務必載明招標機關、標的名稱、案號、具體不法事實等。
4. 由於行政院已核定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署、海防署、退輔會、國科會、文建會、農委會、勞委會、財政部等十四個附屬機關較多之部會署二十五個地方政府成立採購稽核小組,故台端檢舉之採購案件如屬上述機關辦理,本會將依「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立即移請該機關採購稽核小組辦理查察。
5. 本信箱僅作為採購稽核檢舉之用,如欲詢問政府採購法可至政府採購法問答信箱 或傳真02-8789-7604。
6. 廠商若質疑採購機關不當限制資格、不當限制採購規格、採購方式不當或採購過程不夠公平、公開,應於「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但不得少於十日」,先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或釋疑。而招標機關則應自收受異議的次日起十五日內,作適當的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廠商。
7. 如果廠商對於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的採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可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地方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廠商如對異議書、申訴書的撰寫不清楚,可至工程會網站下載相關格式使用,如為檢舉不法,則僅需就具體不法事實陳述,並無固定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