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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301140號

主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應受該機關監督規定案,函詢補助機關應監督之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部95年5月5日內授中社字第0950715283號函辦理。

二、有關補助機關監督之範圍乙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已有「受補助者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該機關監督」之規定。準此,來函所述受內政部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建築工程個別採購案,符合本法第4條規定情形者,該採購應依本法辦理,並受 貴部之監督,以杜流弊。

三、有關如僅補助工程費,未予補助工程規劃、設計、監造費及專案管理等事項,補助機關是否得不須再委託專業採購機關代辦乙節,查補助項目係各補助機關之權責,屬給付行政所受規範之範疇,與本法無涉。如僅補助工程費,其他非屬工程採購部分,係由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自籌經費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本法規定。

四、另 貴部如考量受補助者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擬洽由營建署代辦,以提升採購績效及確保採購品質時,請依本會「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本會89年8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89022888號函及89年2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3847號函釋例(詳附件),併請 貴部參考。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