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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366270號

主旨:

為加強執業技師管理,提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請 貴屬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確實督促機關依法令及契約要求工程技術服務之執業技師到場說明,餘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應按契約規定處理。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三)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第3款);(四)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第4款)。

二、請 貴屬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確實督促機關依法令及契約要求工程技術服務之執業技師到場說明。如發現有異常情形(如有租牌或違法情事等),或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實等情事,請依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1號函(諒達),將該技師函送本會予以懲戒。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