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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專業代辦採購作業定期檢討會第七次會議紀錄
院長致詞 報告事項 討論事項

壹、開會時間: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四)上午十時三十分整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三會議室
參、會議主席:楊錫安處長
肆、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記錄:陳信瑞
伍、主席致詞:略。
陸、決議事項: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九十三年度預定辦理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採購計二十九件(均自行辦理,採購金額為一百二十九億元),已函請各工程採購機關(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逐案檢討,為利該會及各工程採購機關重新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檢討其是否具有專業採購能力及人力,請工程會企劃處提供上開工程採購機關過去曾遭投標廠商申訴(廠商申訴有理由或審議判斷指明招標機關有違反法令之處)及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確有違失情形等資料,供該會併案檢討。
二、再次重申本中心指定之專業代辦採購機關,包括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可接受專業採購能力或人力不足之機關委託代辦採購,代辦範圍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並請工程會企劃處將上開專業代辦採購機關公開於本中心網站。另各專業代辦採購機關如確有無法接受代辦工程採購者,請主動通知洽辦機關得洽其他專業代辦採購機關代辦採購,並副知該等代辦採購機關。
三、為確保代辦工程之進度及品質,並釐清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權責、期程及相關作業機制,工程會已以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工程管字第0九三00一五四四00號令頒「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採購注意事項」,詳如附件。
四、請各部會依行政院副院長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第二八八二次會議,針對「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九十二年度執行成果報告」案之第三點提示,持續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檢討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案,如評估認為有未具採購專業能力,或洽請代辦可顯著提升採購效益者,應主動洽請專業代辦採購機關代辦採購。
五、有關會議附件「各部會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重新檢討之回復情形彙整表」第十項,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東沙島碼頭興建工程」原擬洽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因該署「無意願」改為自辦乙節,經營建署澄清係考量該署對該工程尚非專長而予以婉拒,尚非無意願。
柒、臨時動議: 有關營建署建議工程會於辦理經費審議時,考量工程材料價格之變動因素,以免造成因預算經費與市場行情不符而致流(廢)標之情形乙節,請工程會技術處納入考量。
捌、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