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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400192600號

主旨: 有關擁有鋁門窗正字標記廠商之風雨實驗室所做之鋼製窗檢測報告,是否適用於公共工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公會94年5月9日94北縣金窗商來字第015號函。
二、 查本會93年7月30日修正分行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2點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事項:
(一)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第1款);
(二)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第2款)。亦即規定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等三類大宗材料之試驗,必須送CNLA認可之實驗室並出具認可標誌之報告。至機關選擇前開規定之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時,應考量其必要性與施作檢測之實驗室之分佈性等因素,以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避免不公平競爭。
三、 另上開品管要點第11點規定,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含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於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時就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抽驗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第2款)。
四、 有關門窗之風雨試驗,如CNS 11526門窗抗風壓性試驗法、CNS 11527門窗氣密性試驗法及CNS 11528門窗水密性試驗法等,經查目前機關及公立學校,如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等均可進行上開試驗。
五、 有關鋼製窗之送驗規定,機關應衡酌上述規定、材料數量及實際需要等,於契約或施工規範中明定。監造單位並應就上開鋼製窗之檢驗項目會同承攬廠商依契約或規範規定取樣送監造單位同意之實驗室,依國際或國家標準規定進行試驗,並就抽驗結果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正本: 台北縣金屬門窗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