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

壹、背景說明

   建構統一發包中心,以集中專業人力、統一作業方式,提升政府採購效益,為政府既定之政策目標,唐前院長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聽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建構統一採購中心之構想」專案報告後,提示本會「迅即研擬具體方案,積極推動實施」。
嗣經本會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建置「政府採購資訊中心」及成立「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籌備委員會」積極推動,並編列經費預算,預定於九十年一月一日開始運作。惟其九十年度預算遭立法院全數刪除,本會爰另研擬「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替代方案」以為因應,即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如經院屬一級機關認定未具專業採購能力或專業採購人力不足者,可洽中央信託局(以下簡稱中信局)代辦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採購之招標、決標事宜,該方案經報奉 行政院於九十年五月一日以台九十工字第○二四二八○號函同意辦理,並於九十年八月一日正式實施。
   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替代方案實施以後,確已發揮「專業化」、「公開化」及「科技化」之採購功能,為擴大實施層面,進一步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效能, 游院長於本(九十一)年二月初巡視本會時明確指示「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有助於擴大政府採購效益,應儘速推動,請工程會積極研議辦理,並於六個月內完成」,故本會研擬本計畫方案積極推動。

貳、計畫內容

   本會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構想,係整合及擴大推動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採購資訊中心」、第四十條第二項「洽請專業機關代辦採購」、第九十三條「就具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等良善採購制度,並落實「底價審議機制」,以擴大協助非專業採購機關辦理採購及提升採購效益,其成立推動事項規劃如次:
一、設立採購資訊中心
   依採購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工程會為協助各機關辦理採購及擴大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利用網路系統建置政府採購資訊中心,透過電子商務及網路建立標準化作業模式,統合及發展各採購階段所需之採購資訊,供各機關及廠商人員進行查詢、公告、領標、投標、意見交流之用,目前及未來之建置架構說明如下:
(一)、編列預算階段:現有資訊服務包括「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及委託台灣營建研究院設置之「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目前正建置「工料價格資料庫」中。
(二)、擬訂招標文件階段:現有資訊服務包括「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資料庫」、「電子招標文件相互查詢資料庫」、「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及基本圖資料庫」、「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公共工程標單電腦檔作業系統」及「招標文件公開閱覽系統」;未來將持續檢討及擴充上開服務內容。
(三)、招標、領標、投標、決標階段:現有資訊服務包括「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共同供應契約資料庫」及「採購申訴表格、範例及案例資料庫」等,現正建置「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中。
(四)、履約、付款階段:現有資訊服務包括「公共工程品質管理系統」、「採購爭議調解表格及範例資料庫」及「採購爭議調解案例資料庫」,現正試辦推動「政府採購卡」。
(五)、廠商管理階段:現有資訊服務有「拒絕往來廠商名單資料庫」,正規劃建置「技師簽證申報系統」,作為申報及查核之用。
(六)、其他服務:現有資訊服務包括「採購法規資料庫」、「採購諮詢服務系統」、「政府採購論壇」及「政府採購資訊統計管理系統」。

二、推動專業專責採購
  依採購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第二項規定「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自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替代方案實施以來,截至九十年十二月底為止,院屬各機關依該方案洽請中信局統一代辦之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採購,共計二十八件,總採購金額約為新臺幣一百六十四億元,僅占院屬各機關九十年度下半年預定辦理之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採購「總件數(二百五十二件)」及「總金額(一千八百七十二億元)」之百分之十一點一及八點七,有待擴大宣導及落實。
  為擴大推動統一發包,除由中信局繼續代辦院屬各機關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勞務及財物採購外,另將增加指定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代辦院屬各機關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工程採購,且代辦採購事項除包括招標、決標外,並包括履約管理及驗收。其中,中信局依「中央信託局條例」第四條規定,接受政府及公民營事業委託代辦國內外採購業務已有數十年之經驗,係一具備採購實務經驗及專業人員之機關,且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即將簽署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適用GPA而須對外開放競標之採購勢將增加,故如由已具多年國際採購經驗之中信局為各機關勞務及財物採購之代辦機關,應可減少爭議,提升效率;另基於營建署兼具工程採購及技術專業之特性,亦具有相當之工程採購經驗,故增加指定作為院屬各機關工程採購之代辦機關,除可負責資格及規格之招標文件審查、審標、評選、決標等採購事項外,並可代辦工程履約管理及驗收,兼收專業採購及管理之效,對未具工程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而言,全程之代辦服務,亦較符合需求,徹底解決專業能力或人力不足問題,可提高各機關洽辦意願。另除中信局及營建署外,本中心將開放其他具備專業採購能力且有意願之機關,經審核後增加納作本中心專業代辦採購機關,以擴大統一發包整體實施效益。
  另查目前行政院所屬機關已有部分建置有統一發包機制或專責採購制度,如國防部採購局、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處(開標中心)等,由其統一辦理採購,確實具備集中、專業、效益等功能,故針對未納入統一發包而由各機關自行辦理之採購,本中心將督導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成立或指定與本中心對應之專責採購單位,由其負責建置統一發包機制或專責採購制度,並對於所屬機關自行辦理之採購,提供必要之協助,落實專業採購目標。

三、推廣共同供應契約
  依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以九十年度彙總資料顯示,各機關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共計七十三件,品項包括委聘法律顧問、公務車輛採購、國民中學教科書印製發行、事務性用品等,已受到多方肯定,除可簡化採購流程,節省採購人力外,並可藉由數量集中而獲取數量折扣,具有實質經濟效益,以九十年度各機關利用中央信託局所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為例,總採購預算金額為六十五億四千萬,決標金額為四十七億六千萬,較預算節省十七億八千萬,占預算金額百分之二十七點三,執行情形良好,故將由本中心一併規劃擴大辦理。
  對於中央各機關共通需求之財物及勞務,除賡續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中央機關財物集中採購實施方案」,委託中信局等單位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外,並研擬擴增契約品項、訂約機關。對於機關共通需求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將積極宣導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即使非屬普遍性之財物及勞務,如已有二個以上機關共通需求者,亦將推廣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四、落實底價審議機制  
   依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對於採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案件,其底價之訂定,與政府經費執行效益及採購品質息息相關,故為確保底價訂定精實合理,本中心對於院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將擬定底價審議之執行原則,並督導各機關依執行原則執行底價審議,使政府預算得作最有效益之運用;對廠商而言,底價審議機制可確保底價訂定合理,毋須低價搶標,提高殷實業者投標意願,進而健全政府採購市場。
  另依採購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故本中心將責由工程會儘速完成工料價格資料庫,並利用政府採購資訊中心提供予各機關查詢參考,俾配合底價審議機制合理審議及訂定工程採購之底價。

五、籌組「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
   本中心隸屬於行政院,其下將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由政務委員兼工程會主任委員為召集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工程會各薦派副主任委員一人為副召集人,各主要部會代表為小組成員,秘書工作則由工程會組成工作小組辦理。
  督導小組將不定期會商與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事務有關之推動事項及負責督導、協調本中心業務,並將責請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加強檢討其所屬機關之採購專業能力,達到專業採購之理想目標,及推動「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招標、決標階段確實執行『招標文件公開閱覽』、『預算公告』及『電子領標』」,以確保各機關辦理採購之程序公開透明,擴大廠商參與。

參、推動步驟及期程

推動步驟及期程
工作項目 內容及步驟 辦理期程 主(協)辦單位 備註
壹、研擬推動計畫方案 由工程會擬具計畫方案(草案),並邀集相關機關討論定案後陳報行政院。 九十一年三月底前報院(本中心預訂於計畫方案報院核定後二個月內開始運作)。 工程會
貳、研擬設置要點 研擬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草案。發包中心下設:
一、督導小組:各部會行處局署派兼之。
二、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由工程會、行政院主計處、中信局派兼之。
三、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由工程會派兼之。
四、代辦採購機關:包括中信局、營建署及其他有意願並經審核認定有專業能力之機關。
五、各部會行處局署專責採購單位。
計畫方案報院核定後十日內報院。 工程會(行政院主計處、中信局)
參、籌組督導小組(包括相關工作小組成員) 一、跨部會任務編組方式成立,以政務委員兼工程會主任委員為小組成員兼召集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工程會各薦派副主任委員一人為小組成員兼副召集人,另由主要部會代表為小組成員,秘書工作則由工程會組成工作小組辦理。
二、督導小組應逐季向 院長提報運作成果。
三、督導小組應持續推動下列事項:﹙一﹚ 上級機關定期檢討所屬機關之專業採購能力,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命其洽專業或專責採購機關代辦採購。
﹙二﹚ 審計機關、檢調機關、工程會或採購稽核小組如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事者,得請該異常機關之上級機關檢討其專業採購能力,如經認定未具專業採購能力者,上級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命其洽專業採購機關代辦採購。
﹙三﹚ 院屬各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招標、決標階段確實執行「招標文件公開閱覽」、「預算公告」及「電子領標」;財物、勞務採購及非屬上開範圍之工程採購,應於招標、決標階段儘量採行上開措施。
一、設置要點核定後二十日內完成籌組。二、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一月底前彙報上一季之運作成果。
三、持續辦理。
一、工程會
二、督導小組
三、督導小組
肆、設立政府採購資訊中心 一、加強政府採購資訊中心服務功能,供各機關及廠商人員查詢及利用。
二、建置「工料價格資料庫」。
三、賡續推動與採購有關之作業系統及資料庫,如發展「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政府採購卡」等
一、於九十一年四月底前完成。
二、於九十一年五月底前完成。
三、持續辦理。
一、工程會(各類資訊提供及需求者)
二、工程會
三、工程會
伍、指定專業代辦機關 一、指定中信局及其他有意願並經審核認定具備專業能力之機關,作為院屬各機關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勞務及財物採購之代辦採購機關。
二、指定內政部營建署及其他有意願並經審核認定具備專業能力之機關,作為院屬各機關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工程採購之代辦機關。
三、院屬各機關如經其上級機關認定專業能力或人力不足者,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採購可洽指定代辦採購機關代辦採購;至於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之採購,亦可徵求指定代辦採購機關同意後洽請代辦。
四、各指定代辦採購機關應擬定其代辦採購之作業手冊及收費標準等,提供各機關依循洽辦。
五、各指定代辦採購機關之代辦採購事項,包括招標、決標,並得包括履約管理及驗收。
六、各指定代辦採購機關依作業手冊代辦採購,應逐月向督導小組彙報代辦採購執行成果。
七、各指定代辦採購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初向督導小組提報上年度之代辦採購績效報告。
一、併同推動方案一併報院,預定九十一年三月底前辦理。
二、同前。
三、持續辦理。
四、計畫方案報院核定後一個月內完成。
五、持續辦理。
六、每月十日前提報上一月執行成果。
七、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提報上一年績效報告。
一、工程會
二、工程會
三、院屬各機關(各指定代辦採購機關)
四、各指定代辦採購機關
五、各指定代辦採購機關
六、各指定代辦採購機關
七、各指定代辦採購機關
經統計院屬各機關九十一年度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採購共六百五十四件;採購金額總額約四千三百一十六億元。
陸、督導成立專責採購單位 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應成立或指定與本中心對應之專責採購單位。
二、各部會行處局署成立之專責採購單位(以下簡稱專責採購單位)應建立統一發包機制或專責採購制度【如國防部採購局、中油公司材料處(開標中心)】。
三、專責採購單位對於所屬機關自行辦理之採購,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專責採購單位應逐季向督導小組彙報其上一季之統一發包執行情形(包括所屬機關統一發包之執行情形)。
五、專責採購單位應於年初向督導小組彙報其上年度之統一發包執行績效報告(包括所屬機關統一發包之執行績效)。
一、計畫方案報院核定後一個月內完成。二、計畫方案報院核定後二個月內完成。三、持續辦理。四、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一月十五日前彙報上一季之執行情形。五、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彙報上一年度績效報告。 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工程會)
二、專責採購單位(工程會)
三、專責採購單位
四、專責採購單位
五、專責採購單位
柒、落實底價審議機制 一、擬訂底價審議原則,由督導小組審議通過後實施。
二、建立工料價格資料庫,包括:
﹙一﹚ 營建物價資料庫。
﹙二﹚ 歷史標案常用工項組合價資料庫。
三、院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底價審議原則辦理底價審議;並應切實參考工料價格資料庫資料,合理預估及審議底價。至於財物及勞務採購,得參酌辦理。
四、專責採購單位應確實督導所屬機關依上開原則執行底價審議程序,其執行成果應逐季彙報督導小組。
五、各指定代辦採購機關之底價審議執行成果,應逐月提報督導小組。
一、督導小組成立後一個月內完成。
二、九十一年六月底前完成。
三、持續辦理。
四、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一月十五前彙報上一季之執行成果。
五、每月十日前提報上一月執行成果。
一、工程會、督導小組
二、工程會
三、院屬各機關
四、專責採購單位
五、各指定代辦採購機關
捌、推廣共同供應契約 一、加強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功能,包括:
﹙一﹚ 擴增系統功能以配合適用各種勞務及財物採購需要。
﹙二﹚ 建置各機關具共通需求特性之勞務及財物採購之調查平台。
﹙三﹚ 建置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自動化下訂及付款之作業平台。
二、加強宣導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具共通需求特性之勞務及財物採購。
三、中央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成效,由督導小組蒐集後於採購資訊中心逐季公布執行成果。
一、
(一)九十一年五月底前;
(二)九十一年三月底前;
(三)九十一年四月底前。
二、持續辦理。
三、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一月底前公布上一季之執行成效。
一、工程會
二、工程會
三、督導小組
玖、其他推動事項 一、配合本(九十一)年預定舉辦之四場政府採購與機關人員座談會、四場政府採購與廠商人員座談會及五場政府採購法規修正說明會加強政策宣導說明。
二、召開公聽會或記者會對外說明。
一、配合舉辦期程辦理。
二、適時召開。
一、工程會
二、工程會

肆、經費及人力需求

一、經費需求:本中心之推動成立,由工程會及相關主(協)辦機關於現有預算下執行,無需另行編列預算支應;至於成立運作後之經費需求,例如洽請代辦採購服務費、底價審議委員出席費等,由各主辦機關自行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二、人力需求:本中心之推動成立,由工程會及相關主(協)辦機關統籌辦理,尚無人力需求。至於成立運作後,「督導小組」係為任務編組;各專業代辦採購機關及專責採購單位相關業務之執行,由各主辦機關以現有人力負責辦理,其是否有調整人力之必要,由各主辦機關自行配合籌劃;至於底價審議之運作,暫由各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辦理。

伍、結語

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係整合「資訊彙整公開」、「專業代辦」、「集中採購」及「底價審議」等良善採購措施,並擴大實施層面,以有效協助非專業採購機關辦理採購,達到「服務」、「專業」、「效率」、「品質」之採購目標,工程會將於計畫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後立即成立督導小組積極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