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技師懲戒案例

技師執行業務與民眾生命、財產及安全關係密切,因此執行業務時負有較高的應注意義務與專業責任。藉由技師懲戒制度功能的落實,可督促技師善盡專業責任,使社會大眾在接受技師提供之技術服務時,得到一定程度的服務品質及安全保證,並建立對技師專業之信賴。本專欄希經由案例宣導方式,使技師瞭解其執業過程中應盡的職責,及應遵守的法令,善盡專業責任、確保技術服務品質,避免發生受懲戒之情事。
 

懲戒決議及案情摘要 懲戒理由
(pdf檔)

[案例1]

  • ​案由摘要:被付懲戒人以A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為執業機構期間,有仍以其已繳銷之A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名義,分別投標及辦理B職業學校「OO電力改善工程(第二期計畫)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OO中心「109年度OO路燈暨地下電纜線汰換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及OO局「OO局第二辦公室電力系統改善工程」設計、監造共3件機關工程技術服務案之情事,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本會)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
  • 決議:電機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違反技師法第7條第2項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僅得在其登記執業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行業務之規定,應予申誡。

 

file

[案例2]

  • ​案由摘要:被付懲戒人於擔任A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兼唯一執業技師期間,辦理該公司之B公所「OO區108年度路燈養護工程(開口契約)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後續擴充」及C公所「OO區108年度小型工程開口契約委託設計監造案」,涉嫌違反工程技術顧問管理條例及技師法規定,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本會)報請懲戒。
  • 決議:土木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之禁止行為,應予停止業務2個月。

 

file

[案例3]

  • ​案由摘要:緣被付懲戒人辦理「104年度乙鄉綜合觀光休閒美化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案」及「乙鄉中正路二期人本都市計畫區人行步道空間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案」,係以電腦掃描簽名檔於工程預算書(含後續變更設計) 簽署,而非親自為之,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乙鄉公所依同法第42 條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土木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違反技師法第16 條第1 項規定,因已逾懲戒時效,應予免議。
file

[案例4]

  • ​案由摘要:緣被付懲戒人辦理「乙市O區O段1、1-1地號等2筆土地建築開發案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次變更設計)」(下稱本案)之監造業務,未善盡監造技師職責,有違反、廢弛業務應盡之義務情事,致使水土保持計畫多次越界施工、未依核定計畫範圍施作致水土保持計畫遭刑事判決確定,且未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監造契約及監造須知,針對越界施工情事之監督、查察及改善而提報主管機關,案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乙市政府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
  • 決議:土木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定之行為,應予申誡。
file

[案例5

  • 案由摘要:結構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A市B區OO公園地下停車場興建工程」之結構設計,有結構設計數值誤植致貫穿設計剪力強度未達法規規定之業務疏失,致施工中發生工安意外,案經利害關係人A市政府OO局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被付懲戒人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應予停止業務3個月。
file

[案例6

  • 案由摘要:土木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因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簡字第O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確定,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甲技師前開犯罪行為屬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應付懲戒情形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被付懲戒人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以不正方法招攬業務」之禁止行為,並有技師法第39條第1款及第2款之應付懲戒情形,衡酌系爭刑事判決理由,被付懲戒人為求成績從優,而與案外人共同招待擔任各該工程之評選委員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而交付不正利益,已危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所犯行為實不應允,應予停止業務2個月。
file

[案例7

  • 案由摘要:土木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因辦理「O鄉O村牌樓旁農路等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O鄉O農地重劃區南北十路等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O鄉O農地重劃區O東西農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共三件委託技術服務案,經利害關係人A縣政府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土木工程科技師甲違反技師法第1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因已逾懲戒時效,應予免議。
file

[案例8

  • 案由摘要:環境工程科甲技師簽證「A有限公司(乙廠)」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市政府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環境工程科技師甲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禁止行為,應予申誡2次。
file

[案例9

  • 案由摘要:大地工程科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乙市OO區OOO段1等201筆地號OO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水土保持計畫(第二次變更設計)第二期」監造工作,涉嫌違反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下稱審監辦法)相關規定,案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乙市政府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被付懲戒人未按審監辦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依技師法第17條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違反前開技師法第17條規定,核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應予申誡。
file

[案例10

  • 案由摘要:被付懲戒人甲技師辦理臺灣乙地方法院囑託之「臺灣乙地方法院O年度訴字第O號損壞賠償事件」鑑定案,利害關係人以被付懲戒人涉有鑑定不實、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及有負鑑定人專業職責等情事,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6款規定,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被付懲戒人辦理本鑑定案鑑定業務因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之禁止行為,依技師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惟查被付懲戒人自違法行為終了日至利害關係人移送懲戒之日,已逾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三年懲戒時效,爰決議應予免議。
file

[案例11

  • 案由摘要:環境工程科甲技師108年6月25日簽證之「AOO股份有限公司OO廠」(下稱A案)及109年3月13日簽證之「B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案)兩案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案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市政府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
    • 環境工程科技師甲於簽證「AOO股份有限公司OO廠」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案部分,應予申誡。
    • 另於簽證「B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案部分,應予申誡2次。
    • 復因受申誡累計達3次以上,依技師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規定,另予停止業務2個月。
file

[案例12

  • 案由摘要:結構工程科技師甲因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項、第1項前段之違法限制圖利未遂罪,共2罪,業經刑事判決確定。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甲技師前開犯罪行為涉有技師法第39條第2款所定應付懲戒之情形為由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結構工程科技師甲應予停止業務2個月。
file

[案例13] New!

  • 案由摘要:
    • 利害關係人A局稱「乙計畫-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下稱本工程)10837日由B營造有限公司(下稱B營造公司)得標承攬,並於108426日開工,B營造公司於11042日清明節疏運計畫(11041日至11046)停止施工期間,未經准許擅自進入工區施工,造成工程車輛沿著施工便道滑落至東正線(K51+450處)遭太魯閣號408次列車撞擊,肇致列車出軌及旅客傷亡之重大工安及行車事故。依據臺灣花蓮地檢署偵辦臺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翻覆事故偵結起訴書內容所載,本案工程施工地點位於鄰近鐵道之山坡地,所經施工便道依契約約定均屬於施工範圍。該便道邊坡路面高差,且自平臺轉彎後下坡處即緊鄰東正線鐵道,導致大型車輛行駛於該處時如無法順利過彎,即有滑落邊坡危害火車行進而發生公共安全之虞。本工程監造單位C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公司)應注意此節,並為必要的防制措施。
    • A局以大地工程科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自109年9月27日起擔任本工程監造單位之專技人員,負責工區現場相關查驗、監督工作,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被付懲戒人執行本工程監造技師業務,對於影響工程品質及安全情事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惟本工程有工地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不足、施工品質與安衛缺失重複發生及施工廠商人員資格不符合規定與停工期間門禁管制未落實等情事之發生,相關缺失實屬被付懲戒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情事;又被付懲戒人對於工地現場異常情形之掌控,態度消極,輕忽110年1月間發生預拌混凝土車於施工便道彎道打滑、熄火之工地安全情事,未能即時積極處理督導施工廠商採行改善措施,未善盡監造技師之義務,核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衡酌被付懲戒人疏失情節非屬輕微,且涉及公共安全,應予停止業務處分始為允當,爰酌情決議予以停止業務6個月,以示警惕。
file

[案例14New!

  • 案由摘要:緣A處(下稱A處)以乙土木技師事務所執業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OO抽水站機組更新工程委託監造工作」(下稱本案)履約期間(105年11月29日決標,109年7月21日驗收合格),經調閱被付懲戒人105年10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之入出境資料,發現被付懲戒人於上開期間在台居留不到2個月,且查每月1次應行親自督導簽署之37次公共工程施工中監造技師督察紀錄表均不在國內,各項書表疑非由被付懲戒人親自簽署,亦難謂善盡土木技師應盡之義務,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惟被付懲戒人於109年10月20日聲明本案應執業相關書圖資料確認為親自簽署,涉違反刑事不法情形,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技師受委託辦理本案監造業務負有善良管理人責任,應遵守技師法規定及本案契約約定,本於專業責任善盡其職務所生之義務,親自執行業務並對所製作之書表文件親自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惟被付懲戒人於本案監造工作履約期間長期居留國外,確有事實上不能辦理監造業務情形,而有容許他人以其名義執行相關業務,核有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及該當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禁止行為,原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規定分別論處,然衡酌被付懲戒人明知無法親自執行業務,又容許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之行為,未能落實技師專業責任及確保公共工程品質,核其違法情形嚴重,爰決議予以廢止執業執照,以示警惕。
file

[案例15New!

  • 案由摘要:緣A局以甲技師(執業機構為B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付懲戒人)擔任「乙計畫-邊坡全生命週期維護管理(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之「乙計畫-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下稱本案)設計技師及設計監造工作之計畫主持人,經該局依110年4月16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新聞稿(下稱花蓮地檢起訴書新聞稿)所載:「110年1月間發生兩起混凝土預拌車駕駛行經該彎道時即因彎道狹窄、路面濕滑而熄火卡在邊坡之情形,且無任何修改施工便道安全設計、拓寬彎道內側通路等作為」一事,檢討110年4月2日發生太魯閣列車出軌事件(下稱太魯閣事件)原因,認被付懲戒人於工程之規劃設計作業時,僅就施工便道規劃瀝青混凝土面層鋪設及滾壓,未確實評估現場環境,亦未發覺既有施工便道路面設計不良及彎道曲折狹窄等情事,爰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39條及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被付懲戒人領有土木工程科技師專業證照,受委託辦理本案設計工作及擔任設計監造工作之計畫主持人,本應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遵守技師法規定及本案契約約定,然因未防患於先,未就案發地進行完善之風險評估,於既有施工便道規劃設置妥適之安全防護設施,復於發生混凝土預拌車熄火卡在邊坡之情形,亦未採取相關補救措施於後,核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禁止行為,衡酌被付懲戒人未能落實技師專業責任,致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工程之情事,且對其設計內容之掌握度嚴重不足,甚未實際至現場工區勘查及評估潛在風險之可能性,並稱相關設計工作係由專案經理及各業管各科別技師負責,其對相關缺失仍持卸責之態度,核其違法情節重大,爰決議應予停止業務6個月。
file

[案例16New!

  • 案由摘要:利害關係人A局(下稱A局)「B計畫-OOO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下稱本工程)10837日由B營造有限公司(下稱B營造公司)得標承攬,並於108426日開工,B營造公司於11042日清明節疏運計畫(11041日至11046)停止施工期間,未經准許擅自進入工區施工,造成工程車輛沿著施工便道滑落至東正線(K51+450處)遭太魯閣號408次列車撞擊,肇致列車出軌及旅客傷亡之重大工安及行車事故。依據臺灣花蓮地檢署偵辦臺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翻覆事故偵結起訴書內容所載,本案工程施工地點位於鄰近鐵道之山坡地,所經施工便道依契約約定均屬於施工範圍。該便道邊坡路面高差,且自平臺轉彎後下坡處即緊鄰東正線鐵道,導致大型車輛行駛於該處時如無法順利過彎,即有滑落邊坡危害火車行進而發生公共安全之虞。本工程監造單位C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公司)應注意此節,並為必要的防制措施。A局以土木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於108年4月11日起至109年9月26日止擔任本工程監造單位之專技人員,負責工程現場相關查驗、監督等工作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被付懲戒人執行本工程監造技師業務,對於影響工程品質及安全情事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惟本工程有工地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不足、施工品質與安衛缺失重複發生及施工廠商人員資格不符合規定情事之發生,相關缺失實屬被付懲戒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情事,被付懲戒人未善盡監造技師之義務,核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衡酌本案疏失情節非屬輕微,且涉及公共安全,應予停止業務處分始為允當,爰酌情決議予以停止業務3個月,以示警惕。
file

[案例17New!

  • 案由摘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監督環境工程技師執行簽證業務,善盡查核責任並提升簽證品質,依技師法第23條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下稱環工簽證規則)第19條規定辦理業務查核,於109年10月26日實地查核環境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108年7月31日簽證之「乙股份有限公司A廠」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案(下稱本案),所查多項缺失屬被付懲戒人未確實執行簽證業務所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及環工簽證規則第18條規定,致有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被付懲戒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執行本案簽證業務時,負有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義務,本其環境工程技師專業核實執行簽證,並對申報簽證文件內容之合理性及正確性,應負覈實簽證之責。然被付懲戒人簽證本案,除有「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簽證業務查核要點」所列D02項、D03-1項、F01-2項、F01-3項、F04-7項、F06-1項等多項缺失外,針對缺失情節嚴重之F07項有關違法稀釋行為,被付懲戒人於簽證時未予指明,且相關處理方式不符水污染防治技術原理或常規,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環工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禁止行為,依技師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申誡、2個月以上2年以下之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衡酌本案簽證缺失顯非單純疏漏,被付懲戒人難謂已善盡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職責,爰斟酌本案缺失情狀,決議應予申誡2次,以示警惕。次按技師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規定,技師受申誡處分3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業務之處分。復被付懲戒人前經本會工程懲字第102062701號決議申誡處分在案,累計本案決議申誡2次之處分,已有受申誡處分3次以上之情形,爰依技師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規定,決議另予處分停止業務2個月。
file

 

[案例18New!

  • 案由摘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監督環境工程技師執行簽證業務,善盡查核責任並提升簽證品質,依技師法第23條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下稱環工簽證規則)第19條規定辦理業務查核,於109年10月26日實地查核環境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108年7月31日簽證之「乙股份有限公司A廠」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案(下稱本案),所查多項缺失屬被付懲戒人未確實執行簽證業務所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及環工簽證規則第18條規定,致有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按環境工程技師簽證制度之目的,為借重技師專業查核事業單位實際設置之相關污染防治設施與申請文件是否一致,確認相關設施與相關法令或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相符,以確保設施功能,俾使處理後水污染物符合排放標準,以期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及維護公共環境品質,技師執行相關業務如有不慎,影響甚鉅。又被付懲戒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執行本案簽證業務時,負有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查核義務,本其環境工程技師專業核實執行簽證,並對申報簽證文件內容之合理性及正確性,應負覈實簽證之責。然被付懲戒人簽證本案未能覈實查核委託事業申請案相關文件及善盡現場查核簽證之責,致有多項申請文件內容記載錯誤、文件記載前後不一致或文件與現場不一致而未予更正,以及多項處理單元或流程之必要設計或量測操作參數、功能計算或質量平衡計算未符合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而未予指明等簽證缺失情形,容有過失,核已違反環工技師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依技師法第40條及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申誡、2個月以上2年以下之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衡酌本案簽證缺失項目有未符合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等缺失情形,已非單純疏漏,被付懲戒人難謂已善盡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職責,決議應予申誡,以示警惕。
file
[案例19New!
  • 案由摘要:土木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A漁港遊艇停泊碼頭及俱樂部相關設施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工作案」之「A遊艇停泊碼頭工程」(下稱本工程)設計工作,案經利害關係人乙機關以被付懲戒人辦理本工程設計工作,涉及浮動碼頭設計錯誤不當,致就支走道浮動碼頭部分終止契約,主因為設計條件不足以承受外力(計算波力使用入水深度0.57公尺小於實際入水深1.9公尺,計算結果偏小,以致於風力大於波力;因浮箱體受力計算有誤,導致連結浮箱體之螺栓數量不足),造成浮動碼頭損壞,可歸責於設計單位,爰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被付懲戒人辦理本工程設計工作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之禁止行為,依技師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惟被付懲戒人自違法行為終了日至利害關係人乙機關移送懲戒之日,已逾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三年懲戒時效,爰決議應予免議。
file
[案例20New!
  • 案由摘要:水土保持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臺北市OO區OO段四小段465地號(保護區)農舍興建工程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次變更設計)」技術服務案,案經主管機關乙機關於110年4月20日抽查本案,現場A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造人)未依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臨時防災設施未施作即開挖整地、土方暫置區與核定計畫不符及越界於基地東側及南側整地造成坡面裸露。經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說明後,依違反水土保持法規定處分水保義務人並限期改正,經檢查單位110年6月1日複查改善完成在案,惟被付懲戒人110年4月14日至5月4日間監造紀錄,均未登載現場違規施工事實,且未通報乙機關及檢查單位查處,顯忽視工地安全及對文書品質未有重視,有違技師之專業,涉違反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下稱審監辦法)第25條、第27條第1項、第3項及技師法第17條等規定,致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事,乙機關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列舉事實及檢具事證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被付懲戒人未將施工期間現場實際施工情形及監造工作,詳實記載於監造報表,致有違反審監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另對於現場違規施工且有致生危險之虞等情形亦未掌握及未按審監辦法第25條第2項、技師法第17條等規定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核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及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應予申誡。
file
[案例21
  • 案由摘要:環境工程科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簽證「A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案(下稱本案),經主管機關乙縣政府會同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實地查核,發現所簽證之處理單元必要設計或量測操作參數不符環工學理、簽證文件與現場查核事項登載內容不符、現場查核及業者功能測試階段查核未確實,渉有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下稱環工簽證規則)第18 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禁止行為情事,爰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被付懲戒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執行本案簽證業務,有未覈實查核委託事業申請案相關文件,致有多項申請文件處理單元必要設計或量測操作參數不符環工學理、簽證文件與現場查核事項登載內容不符、現場查核及業者功能測試階段查核未確實致有廢水稀釋等情形,核已違反環工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衡酌相關簽證缺失非僅為單純文件錯誤,尚有未符合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而未予指明之情形,顯被付懲戒人辦理環工技師簽證業務未確實善盡其基於專業所生之查核責任及注意義務,爰決議應予申誡。
file
[案例22New!(111年12月30日執行)
  • 案由摘要:環境工程科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109年2月19日簽證之「A企業有限公司OO廠」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案(下稱系爭案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交付懲戒人)查核,以被付懲戒人系爭案件簽證內容核有多項缺失,簽證技師當為簽證內容負責,其執行簽證業務,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應查核事項,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下稱環工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按環境工程技師簽證制度之目的,為借重技師專業查核事業單位實際設置之相關污染防治設施與申請文件是否一致,確認相關設施與相關法令或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相符,以確保設施功能,俾使處理後水污染物符合排放標準,以期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及維護公共環境品質,技師執行相關業務如有不慎,影響甚鉅。又被付懲戒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執行本案簽證業務時,負有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查核義務,本其環境工程技師專業核實執行簽證,並對申報簽證文件內容之合理性及正確性,應負覈實簽證之責。然被付懲戒人簽證本案未能覈實查核委託事業申請案相關文件及善盡現場查核簽證之責,致有多項申請文件內容記載錯誤、文件記載前後不一致及與現場不一致而未予更正,以及多項處理單元或流程之必要設計或量測操作參數、功能計算或質量平衡計算未符合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而未予指明等簽證缺失情形,容有過失,核已違反環工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依技師法第40條及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申誡、2個月以上2年以下之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衡酌本案簽證缺失項目有未符合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等缺失情形,已非單純疏漏,被付懲戒人難謂已善盡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職責,決議應予申誡,以示警惕。
f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