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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第三次會議紀錄
院長致詞 報告事項 討論事項

壹、 開會時間: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二時三十分整
貳、 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一會議室
參、 會議主席:江副召集人耀宗
肆、 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記錄:陳信瑞
伍、 召集人致詞:(略)
陸、 報告事項:
第一案:行政院會議 院長提示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院臺工字第0九二00八六七三八號函送行政院第二八四五次會議,有關本中心九十二年度第一季(至三月底)成效檢討報告案之 院長提示事項之辦理情形分述如次:
二、有關 院長提示二,請專業代辦機關儘速辦理尚未決標之採購乙節,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邀集中央信託局、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會商辦理。
三、有關 院長提示二「請各部會持續檢討,如評估認為部會內未具採購專業能力或委託代辦較可顯著提昇採購效益,應主動委請發包中心指定的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及提示三對媒體通路集中採購擴大辦理二節,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統一發包字第0九二00二六九六四0號函請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依 院長提示配合辦理。
四、有關院長提示二,集中採購應行注意品質,請研議採集中驗收措施,及效益分析應提出與以往資料及目前市價之比較二節,已由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研議定案。
決議:同意備查。
第二案:各專責採購單位九十二年第二季統計資料報告。
說明:
一、經統計結果,九十二年第二季院屬中央機關之採購決標件數共計二萬四千三百零二件(第一季為一萬二千一百四十一件),採公開辦理者計二萬零八百零九件,佔總決標件數百分之八十六。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公開辦理之件數比例為百分之八十二?六。
二、總決標金額共計新台幣一千八百六十五億餘元(第一季為九百四十六億餘元),採公開辦理者計新台幣一千六百八十七億餘元,佔總決標金額百分之九十。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公開辦理之決標金額比例為百分之八十二?一。
三、採最有利標決標(包括準用最有利標及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採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之件數共計二千二百零九件,佔總決標件數百分之九;決標金額共計二百三十億餘元,佔總決標金額百分之十二。
四、有電子領標之採購共計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三件(第一季為五千八百二十八件),佔總決標件數百分之五十三(第一季為百分之四十八),較第一季略高。
五、電子領標之成本效益,在政府機關之部分估計約節省新台幣一千五百三十五萬餘元;廠商之部分,估計約節省新台幣七百七十一萬餘元。
決議:同意備查。
第三案: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工作報告。
說明:
一、各部會九十二年第二季辦理符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適用範圍之底價審議作業,屬專責採購單位辦理之標案計有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退輔會、國科會、文建會、農委會、海巡署等十個部會,共計一百一十一件標案,屬代辦採購機關辦理之標案計有營建署共六件標案。
二、依據專責採購單位彙總表顯示,十個部會之總平均評分已近八十分,其中內政部、教育部及海巡署更達到滿分,如就管考項目而言,各部會各項管考項目之平均評分均高於評比指標百分之七十;另根據代辦採購機關彙總表顯示,營建署總評分為滿分。
三、綜觀九十二年第二季辦理底價審議作業之總平均評分及其各管考項目之平均評分均較九十二年第一季大幅提昇。
四、鑑於各部會已明瞭底價審議之作業機制,並積極落實統一發包之政策目標,展望各部會第三季之執行績效將可超越本季,請各部會再進一步督促所屬機關辦理底價審議應依底價審議為原則,以符政策之目標。
決議:
一、本季各部會底價審議機制之執行成效已較上一季有顯著之進步,為落實政策目標,請各部會持續督促所屬機關切實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辦理底價審議作業,並請底價審議工作小組主動協助各機關解決執行上遇到的困難,並積極瞭解並輔導評分較低之機關改進。
二、同意備查。
第四案: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工作報告。
說明:
一、奉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核定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集中採購項目擴及勞務採購,並增訂成效管考之規定。又為利各訂約機關填報執行成效,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召開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五次會議,檢討績效指標並增訂各報表填報注意事項。
二、本季成效摘要如次:
(一)文康旅遊活動集中採購,招標結果計六十七家廠商得標,提供三十七條旅遊路線供機關選購,各旅遊景點兼顧休閒及地方文化特色,不但滿足各機關人員之需求,獲得物超所值之旅遊服務,更節省各機關自辦採購之人力。
(二)英語訓練線上課程集中採購,招標結果計五家廠商得標,提供多種線上課程供機關選購。
(三)中央信託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緊急辦理「SARS醫護、防護器材」共同供應契約,供各機關使用訂購,採購項目計一一五項,各機關訂購筆數計一、三一九筆,訂購金額計二二七、一八六千元,對防阻SARS疫情蔓延,及保障國人之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具相當貢獻。
(四)中央信託局辦理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本年度第二季增加醫療消耗性用品等計一一大項,六一0小項,契約件數計二四七件滿足各機關多樣化需求。本年度一至六月累計訂購金額計新台幣九、三八二、一九九千元,較上年度同期增加七六.六三%,累計訂購筆數計六一、0三一筆,較上年度同期增加七九.0八%,大幅降低採購成本,節省大量人力物力,並提升政府採購效率。
(五)有關「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實施情形,各訂約機關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九十二年度無採購環保設備之需求外,其餘七個訂約機關均依規定如期辦理指定項目之採購作業,各訂約機關填報本季共同供應契約執行成效,因採購項目繁多,故採重點績效填報原則,詳如會議資料附表。
三、奉 院長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八四五次院會提示:「集中採購必須注意品質的要求,所以驗收至為重要,應避免驗收分散造成品質降低,請工程會研議依採購分類指定專責單位辦理集中驗收措施。」經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召集共同供應契約各訂約機關檢討研議。綜合各單位意見,目前各訂購機關採購共同供應契約產品,均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五章之規定及契約所訂規格、功能、廠牌及型錄等辦理驗收,就法制面及執行面而言,一致認為不宜依採購分類指定專責單位辦理集中驗收,惟針對少數機關反映偶有發生共同供應契約交貨品質不穩定之情形,擬具具體改善措施,請各機關落實改善共同供應契約履約管理及驗收,以維護產品品質,詳如會議資料。
決議:
一、本季各機關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採購以集中採購方式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執行成效,亦較上一季進步,請推動小組繼續加強辦理,以增進採購實質經濟效益。
二、有關辦理圖書集中採購之共同供應契約乙節,請中央信託局積極研議辦理。
三、同意備查。
第五案:專業機關代辦採購工作成效及檢討報告。
說明:
一、本季代辦一億元以上採購執行成效如下:(一)中央信託局:本季決標四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二百四十二億餘元,連同第一季計十三件。(二)內政部營建署:本季決標四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三十八億餘元,連同第一季計八件。
二、有關代辦採購案件及「國家施政宣導及公營事業商品廣告之媒體通路組合」案之辦理情形,詳如附會議資料。
決議:
一、請各專業代辦機關持續接受並儘速辦理各洽辦機關之委辦採購。另內政部營建署表示自九十二年九月起將盡量以包含規劃設計在內的全程待辦方式協助各待辦機關乙節,請通知相關擬委託待辦之機關。
二、請行政院新聞局及中央信託局儘速彙整「國家施政宣導及公營事業商品廣告之媒體通路組合」案第一期之執行情形,以利提報行政院。
三、同意備查。
第六案: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履約爭議、申訴較多及工程執行進度落後情事之檢討工作報告。
說明:本中心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以統一發包字第0九二00二九六九八0號函,請九十年度及九十一年度一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年度預算達成率未達九成主辦機關、調解及申訴件數累計在十件以上機關之上級機關檢討該所屬機關專業採購能力,並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就檢討結果考量命該等機關委託本中心專業機關代辦。
決議:
一、有關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履約爭議、申訴較多及工程執行進度落後情事之檢討事宜,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督促尚未函復之機關儘速配合辦理。
二、有關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刻正檢討公平合理之工程採購契約條款乙節,請將檢討結果提供本中心,以利各機關參考。
二、同意備查。
柒、 討論事項:本中心所屬專責採購單位績效衡量指標之檢討與建立
說明:經邀集採購金額較大的十三個部會及實際辦理採購業務且件數較多的八個採購單位(機關)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開會研議,並經工程會進一步研議結果,納為績效衡量指標者:
一、允許廠商電子領標件數比例之指標。數字愈高,代表機關電子化程度愈高。
二、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公開辦理比例之指標。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者,亦歸類為公開辦理。
三、每季決標金額與預算金額之比較。惟為考量機關如有利用採購後之標餘金額再行採購時,將造成標餘金額重複計算(第一次採購與第二次採購之標餘金額均為同一筆預算),易衍生機關預算過多及年度預算節餘繳庫之誤解,及考量預算跨年度編列之採購案,其預算金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之認定與法定年度預算有別,為避免爭議,故將指標修正為「較預算節省金額」,並於決標資料總表加註:「本表『較預算節省金額』係依個案『預算金額-決標金額』計算,預算金額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認定,與年度預算有別。」
四、決標原則採用最有利標(包括準用最有利標及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採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的件數與決標金額比例。數字愈高,代表機關愈能善用適當之採購決策。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按季彙整各專責採購單位辦理採購之執行情形及其績效衡量結果,逐季向督導小組彙報,並函送各專責採購單位,供其檢討採購績效。
捌、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