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壹、開會時間:民國95年6月9日上午9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第3會議室
參、主席:楊錫安處長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報告:(略)
陸、會議結論:

一、經濟部能源局及水利署報告節能及省水產品項目、規格及審查標準,洽悉。為推動「加強推動政府機關節約用電、用油與用水具體作法」,經濟部能源局及水利署已提供相關節能及省水產品項目、規格及審查標準資料,請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局)與上開2機關密切聯繫,掌握最新產品資訊,並儘速研議辦理節能、省水之共同供應契約,俾利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另請中信局於招標前邀集相關業者代表及機關舉辦座談會,以瞭解供需雙方意見。
二、關於行政院主計處於本中心督導小組第13次會議臨時動議所提:機關利用中信局簽訂之影印機租賃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常擇定性能較優之機型為訂購對象,惟該等機型所定之基本用紙量較高,易衍生因機關實際使用量未達該基本量致有浪費公帑情形乙節,請中信局朝下列原則辦理:(一)降低各機種之基本用紙量,並增加合理級距;(二)不同機種訂定相同之基本用紙量級距;(三)另部分機關亦有因臨時業務,致短期間之實際用紙量高於基本用紙量情形,請中信局就增量部分,訂出適當級距,並予合理之折扣率。請中信局儘速研議辦理,必要時,得就現行影印機租賃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契約變更。
三、中信局報告「國產襪子」及「國產毛巾」共同供應契約之相關辦理情形,洽悉。中信局已於95年5月29日公告招標「國產襪子」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並訂於95年6月14日開標。另就尚未取得「台灣製毛巾標章」之「國產毛巾」共同供應契約廠商,中信局已訂於95年6月20日實地查核彰化縣芳苑及雲林縣虎尾地區廠商之生產流程,避免有廠商以我國以外地區生產之毛巾混充交貨,影響本土毛巾製造業者生機。
四、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報告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以下簡稱電子採購系統)之線上詢報價功能開發情形,洽悉。(一)廠商回復機關發出之徵詢訊息期限,依中華電信就採購人員所作之問卷調查結果,訂為2個工作天,惟機關得視採購個案情形選擇更長之期限。(二)廠商回應後之機關下訂期間,考量機關仍須辦理內部簽核程序,請適當延長。(三)中信局建議徵詢廠商提供優惠條件,應考量同品項不同廠牌之差異。(四)關於徵詢廠商之家數,依中華電信調查結果,約有64%之採購人員表示係一次針對多家廠商徵詢,惟涉及目前系統之調整,請中華電信考量系統調整之複雜程度後,再議。另關於監辦單位就採購人員擇定徵詢優惠條件對象所生之質疑,本會89年6月26日(89)工程企字第89017619號函已有釋例,請工程會提供上開釋例部分文字並公開於電子採購系統。
柒、臨時提案
案由1:關於法務部於本中心督導小組第14次會議就中信局辦理之「駕駛人力委託外包」共同供應契約所提駕駛人員薪資問題,提請 討論。
結論:中信局報告上開共同供應契約薪資問題之處理情形,洽悉。本中心督導小組第7次及本小組第16次會議已就本案作成相關決議,請中信局就處理情形或契約規定,函送工程會提報本中心督導小組第15次會議備查。
案由2:關於本中心督導小組第14次會議交下研議新增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品項,納入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乙節,提請 討論。
結論:本案工程會已於95年6月8日函請行政院所屬各行、處、局、署之中央機關,調查有無已公告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以外之具共通需求特性品項,可納入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者。並須於文到2週內,將調查結果登錄於電子採購系統之需求調查項下,請中信局預為準備,並將結果彙整分類函送本會辦理後續事宜。請中華電信協助中信局就電子採購系統需求調查功能作必要之調整。另請中信局就所接洽之業務,積極研議有無新增品項可納入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中辦理,以落實擴大集中採購之成效。

捌、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