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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二十三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民國94年11月8日上午9時30分正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第2會議室
參、主席:楊錫安處長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報告:(略)
陸、會議結論:

一、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局)研議於94年度第2次電腦設備共同供應契約,明定依不同訂購金額級距由廠商報列其折扣數,供訂購機關據以辦理採購之方案,尚屬可行。請中信局於招標文件明定數個合理級距,例如千萬元以上之部分以千萬元為級距,供投標廠商自行報列折扣數或優惠條件,並依決標原則辦理決標。另訂明該契約之每次最高訂購金額不得超過查核金額,超過此一金額,適用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自行辦理採購。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報告「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FAQ題庫建置及滿意度調查追蹤回應、交貨速度評量系統」,洽悉。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已達到督促廠商提升交貨、驗收及保固品質之效果,惟94年9月28日甫上線之新修正機制尚有部分仍待檢討調整,例如提醒其他訂購機關之警示視窗,其文字應改為較中性之用語;可列出該廠商各階段不滿意及非常不滿意總筆數和與訂購總筆數之比值;另94年9月28日前被登載不滿意之紀錄應不列入新修正之滿意度網路調查系統處理,請中華電信儘速辦理,未來如發生訂購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中信局應本於訂約機關權責,積極明確處理。
三、中信局報告共同供應契約價格之決定方式,洽悉。惟各機關人員個人經常使用之辦公、文具用品(如鉛筆、原子筆、電池等商品)應注意採購品質,並得予不同品質者不同決標價格。
四、關於審計部要求中信局檢討共同供應契約作業服務費並建立合理之收費原則及基準乙節,請中信局就書面報告內容,再增加統計各級收費費率之訂購總金額,函送審計部並副知工程會。請中信局於機關定位確認後,檢討作業服務費,並得研議依不同訂購金額訂定不同之收費級距,惟不應藉此變相增加手續費收入。
五、有鑑於近年來政府採購公報訂閱量大幅減少,而電子資料訂閱量持續增加,且基於環保、減少使用資源之考量爰紙本版之政府採購公報存續,似得以電子公報替代發行,宜進行規劃,並就法規面及實務面研議可行方案。
六、為瞭解部分廠商藉故不交貨,而通知訂購機關轉向其他廠商訂購之不良履約情形,請中信局以電腦設備及印表機耗材共同供應契約為樣本,統計94年前3季內訂購機關有因上開原因取消訂單而轉向其他廠商訂購之筆數(含傳真訂單)及佔各契約總訂購筆數之比例,並於下次會議前提供本小組。
七、請中華電信將各機關反映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下稱電子採購系統)及電子支付等問題及其處理結果,彙整後公開於電子採購系統之FAQ題庫中。並請中信局將FAQ及E-learning網址公開於招標文件,供廠商參考。
八、鑑於中華電信業已完成民營化,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數據通信分公司於民營化前所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已不宜公開於電子採購系統,爰請中華電信將該契約自即日起自該系統移除。另為賡續推動電子支付,並考量發卡銀行須與電子採購系統保持相容、互通性,現有中華電信已簽妥之政府網路採購卡共同供應契約得繼續使用至該契約有效期限。95年度之新契約得考量依政府採購法第5條及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委託中華電信辦理上開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

柒、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