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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231230號

主旨:有關公共工程品管費用編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95年6月19日九五弘榮字第0062號函。
二、依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三、另第13點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分之二為原則(第1項)。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第2項)。
四、有關品管費編列未明列標準比例;品管人員費用應以幾人編列疑義乙節,機關應依上開工程規模、性質及品管人員人數規定等因素,編列品管費用比率,原則工程規模愈大者,編列比例愈低;規模愈小,比率愈高。如能量化者,應盡量量化。
五、有關品質計畫所列組織表之其他人員費用應由何項目支付乙節,查上開其他人員費用宜由施工廠商之管理費用支應。

正本:郭榮煌建築師事務所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