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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297210號

主旨:有關監造單位執行二級品管之材料設備抽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7年7月18日府授工品字第09730278300號函。

二、查本會97年1月11日檢送之「公共工程二級品管之材料試驗管理作法」會議紀錄議題(一)決議1:「機關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規定,就監造單位負責之第二級品管(品質保證系統)單獨編列材料抽驗費用,並執行材料抽驗,以驗證廠商之施工品質並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惟有因個案試驗項目試驗費用過高、試驗頻率很低或數量有限者,監造單位材料抽驗得併同施工廠商之第一級品管材料檢驗,採會驗方式辦理。」

三、有關監造單位依上開結論,併同施工廠商以會驗方式辦理二級品管材料抽驗時,抽驗取樣數量究應併同施工廠商取樣,或單獨取樣疑義乙節,因上開規定係指「個案試驗項目試驗費用過高、試驗頻率很低或數量有限者」,故監造單位材料辦理上開特殊個案之抽驗,得併同施工廠商之第一級品管材料檢驗取樣,無須單獨取樣,並由監造單位會同送驗及試驗。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