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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研商各機關學校出席費支領疑義等相關事宜。

決議: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委辦或補助計畫,相關出席費支領等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計畫之委辦,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形式編列補助預算而實質委辦,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等情事。
(二)計畫之委辦機關學校,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其人員均屬本機關人員,出席該計畫相關會議,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不得支領出席費。另接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除已於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工作等酬勞者,不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外,其餘人員則可依上開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至計畫之補助及受補助之機關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嗣後各機關學校補助之計畫,均應於簽訂書面契約時,於契約上載明受補助機關學校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以杜紛爭。

二、本案有關國立臺灣大學接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辦理「政治學出版精進研習會」計畫,國科會僅係出資贊助計畫,該校仍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是以就該計畫而言,該校人員均為本機關人員,故出席該計畫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三、本案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所屬職業訓練局92年度辦理「台德菁英計畫」招生作業,因具委辦性質,故勉予同意受託主辦該招生作業之國立臺中技術學院校內試務工作人員在其所得工作酬勞與出席費不重複支領之前提下核給。至上述工作酬勞與出席費是否重複項目之認定,由本處另行邀集審計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勞委會等相關單位共同開會檢討核給項目。

案由: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以個人信用卡刷卡購買公物,得否報帳?

決議:

一、各機關採購仍應集中由採購單位負責辦理,由機關直接支付予廠商,或以政府採購卡支付。對於非專任採購業務人員而經常辦理採購事項者,應以政府採購卡支付相關款項。

二、員工出差旅費、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但政府訂有共同供應契約者,得依各該契約規定辦理。

三、其餘支出事項,原則上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若屬零星支出,應儘量以零用金支付。惟機關同仁因公務上有臨時需要,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經其主管審度實情核准者,同意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此項作法,仍俟實施一段時間後,視實際狀況予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