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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600340400號

主旨:

請 貴屬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加強查核公共工程使用之鋼筋,是否具有「無輻射污染證明」,餘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為避免公共工程誤用輻射污染之鋼構或鋼筋,危及公共安全,請督促主辦機關依相關規定加強辦理,並請 貴屬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列入查核範圍。

二、上開防範輻射鋼構或鋼筋之規定,臚列如下:

(一)就施工中建築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發布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要求承造人會同監造人,對所使用之鋼筋或鋼骨,提出無放射性污染證明,建管單位並得隨時勘驗。如發現遭受污染,應即通知暫停施工,並通知原能會派員實施複測。相關輻射偵檢人員,須接受原能會認可之訓練。
(二)內政部營建署已將「無輻射鋼筋證明書」列入「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之必查項目,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將報告表按時申報建管單位。
(三)本會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函頒之「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業將「無輻射污染鑑定紀錄」列入機關之自主評量項目,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落實查核。
(四)本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第1.5.5節鋼筋出廠檢驗報告」明訂:「鋼筋送抵工地時應檢附鋼筋出廠檢驗報告,其檢驗項目應包括外觀、機械性質、化學成分及輻射性。」
(五)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第11條工程品管之(二):「廠商自備材料、機具、設備在進場前,應將有關資料及可提供之樣品,先送工程司審查同意,如需辦理檢(試)驗項目,應會同工程司或其代表人取樣,並會同送往檢(試)驗單位檢(試)驗合格後始得進場。該等材料、機具、設備進場時,廠商仍應通知工程司或其代表人作現場檢驗。…」
2、同條(三)之3規定:「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應依契約敲除重作並追究施工廠商責任。」

(六)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如下:(一)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並監督其執行。(二)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於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時就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抽驗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