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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400291690號

主旨:

有關消防設備師可否免接受本會品管訓練,即可逕擔任「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規定之受訓合格監造單位監工人員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本會93年7月30日修正函頒之品管要點第4點第1款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另第5點規定,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又第9點及第10點規定,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監造單位應比照第4點、第5點規定,置受品管訓練合格之監工人員。

二、 另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又依考試院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含建築師、各科技師(第2款);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第11款)等。

三、 綜上,有關消防設備師逕擔任單獨發包之查核金額以上「消防工程」受訓合格監造單位監工人員乙節,因消防法第7條第1項規定已明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故消防設備師如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定,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接受講習一次,可免受本會品管訓練,逕擔任品管要點第10點規定之受訓合格之「消防工程」專任監造單位監工人員,於施工時在工地執行職務。惟各機關辦理上開人員登錄時,應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函請本會專案登錄於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並應確實依據品管要點規定,要求其施工時在工地執行職務並落實執行監造工作,如有疏失,應依規定追究責任。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兼復94年7月11日華顧(94)機字第006015號函)、內政部消防署、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高雄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註:96年9月20日修正函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業將「監造單位監工人員」修正為「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