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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200162400號
主旨: 請督促貴屬工程主辦機關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審計部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台審部伍字第九二○八九七號函副本辦理。
二、 查審計部針對各機關辦理民國九十年度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之公共建設類重建計畫,經各級審計機關調查結果,其中第一項調查意見為督促機關落實品質管理制度,以確保重建工程品質:「行政院為加強公共工程品質之管理,提升工程建設之品質,建立有效之品質管理系統,經整合國內外重大工程品管作業方式,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訂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其後並於『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範機關、廠商及監造單位應辦理之事項。查經濟部水利署等機關,於辦理重建工程時,未依上開規定於招標文件或契約妥善訂定廠商及監造單位應辦理之事項,並督促其確實辦理,如:品質計畫之提報與審查、廠商自主檢查表之填具、材料及施工之檢驗程序、查核金額以上監造計畫之提報、材料設備品質之抽驗及施工品質之查核與其紀錄表之填報等,以致多項工程之施作與契約圖說規範不符(詳附表)。據近期報載,貴會(重建會)設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重建工程,亦發現多件工程施工缺失,建請全面督導工程主辦機關落實品質管理機制,增加查核件數,確保重建工程品質。」
三、 請貴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加強所屬公共工程(含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工程)之查核(省政府亦請依前開品管要點第十四點規定,督導所屬公共工程施工情形),督導所屬工程主辦機關於招標文件妥善訂定前開品管要點規定並落實品質管理機制,另請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追究未依規定辦理之相關人員責任,俾確保公共工程品質。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 審計部、本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