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231760號
主旨:有關公告金額以上公共工程,材料設備檢驗費用是否應於標單項目和單價分析表內編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7年6月3日綜營南辦(97)吉字第0025號函。
二、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第3項規定:「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編列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應於施工預算書或廠商招標文件內編列。」
三、有關旨揭疑義乙節,依上開品管要點規定,除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明定材料設備之檢驗項目,並編列檢驗費用。上開檢驗費用得採明列檢驗項目或內含於材料設備項目;惟如屬內含,機關宜於招標文件註明,以避免履約爭議。
正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南市辦事處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