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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第四屆技師懲戒委員會案例彙編(96 年4 月至98 年3 月pdf檔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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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第17條 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擅自變更原定計畫及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pdf檔
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 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pdf檔
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 受鑑定之委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pdf檔
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 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pdf檔
技師法第20條 技師所承辦之業務,不得逾越執照內記載之業務範圍 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