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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317110號

主旨:有關函詢工程施工查核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8月1日府授工品字第09730289300號函。

二、查本會業以94年1月31日工程管字第09400037860號函頒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在案(諒達)。

三、有關上開機制之每點扣款金額是否得以提高疑義乙節,本會97年4月15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告於本會網站,路徑: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第11條第11款第1目規定,已將懲罰性違約金每點扣款新臺幣之金額,以括號加註「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00元」。故 貴府得視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工程規模及性質予以考量後,調整上開違約金,並於契約明定。

四、另有關上開違約金有無金額上限規定疑義乙節,依本會上開94年1月31日函檢附之契約參考條款,已明定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20為上限。至每點扣款之金額上限,本會並未明定,請 貴府考量說明三之相關規定後,依職權自行訂定。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