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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第六次會議紀錄
院長致詞 報告事項 討論事項


壹、 開會時間: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二時三十分
貳、 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一會議室
參、 會議主席:郭召集人瑤琪
肆、 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記錄:陳信瑞
伍、 召集人致詞:(略)
陸、 報告事項:
第一案:本中心九十二年度成效成果報告案 林前副院長提示事項。
決議:請各機關遵照辦理。
第二案:行政院所屬各中央機關九十三年度第一季採購績效報告。
說明:
一、依院屬各中央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統計結果,九十三年度第一季院屬中央機關之採購決標件數共計一萬七千一百四十四件,採公開辦理者計一萬四千零八十九件,佔總決標件數百分之八十二。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公開辦理之件數比例為百分之七十七。
二、總決標金額共計新台幣一千四百三十四億元,採公開辦理者計新台幣一千零一十四億元,佔總決標金額百分之七十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公開辦理之決標金額比例為百分之七十六。
三、採最有利標決標(包括準用最有利標及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採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之件數共計一千七百二十五件,佔總決標件數百分之十;總決標金額共計新台幣二百零八億元,佔總決標金額百分之十五。
四、有電子領標之採購共計九千八百四十三件,佔公開辦理件數之百分之七十。
五、電子領標之成本效益,在政府機關,估計節省紙張成本約新台幣一千一百四十八萬元;在廠商,估計節省人工差旅成本約新台幣五百九十三萬元。
六、各機關採購績效衡量結果,詳如附件一。
決議:
一、為落實專業採購目標,有關採購績效衡量結果不甚理想之部會(例如:統計表中公開辦理比例較低或允許廠商電子領標比例較低者),請相關部會之專責採購單位督促所屬機關檢討改進,並主動協助所屬機關解決執行上遇到的困難。另請工程會就各部會採購績效之衡量結果,研訂評量標準(針對公開辦理比例及允許廠商電子領標比例),未能達到標準者,應提出說明並檢討改進。
二、同意備查。
第三案: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九十三年度第一季工作報告。
說明:
一、為落實「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底價審議作業政策目標,本年度預計辦理底價審議之推廣講習五場,專案輔導三個機關,使各機關能更熟悉底價審議機制,目前已有臺灣菸酒公司洽詢有關推廣講習事宜,本小組將陸續展開推廣講習及輔導之相關事宜。
二、各部會九十三年度第一季辦理符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以下簡稱底價審議原則)」適用範圍之底價審議作業,計有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國科會等五個部會,共計七十一件標案,屬代辦採購機關辦理之標案計有營建署共四件標案。
三、依據專責採購單位彙總表顯示(詳附件二),僅經濟部之總評分未達滿分,其餘四個部會之總評分均為滿分,如就管考項目而言,各部會各項管考項目之總平均評分均高於評比指標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另根據代辦採購機關彙總表顯示,營建署總評分為滿分。
四、綜觀九十三年第一季辦理底價審議作業之總平均評分及其各管考項目之總平均評分,顯示各部會配合執行底價審議作業之績效良好。
決議:
一、各部會底價審議機制之執行情形已有顯著之成效,為落實政策目標,請各部會持續督促所屬機關切實依底價審議原則辦理底價審議作業,並請底價審議工作小組主動協助各機關解決執行上遇到的困難。
二、同意備查。
第四案: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九十三年度第一季工作報告。
說明:
一、基於行政院新聞局辦理九十二年中央機關媒體通路組合集中採購,執行成效良好,且九十三年度部分中央機關續有需求,本中心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統一發包字第09300083950號函,建議由新聞局援前例繼續辦理集中採購,該局正函報行政院中。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為工程會之共同供應契約系統建置各機關滿意度評量機制,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正式上線開放使用,工作小組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召開第十二次會議決議並以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工程企字第09300137240號函,請各機關開放機關代號細碼,供使用單位上網填報廠商滿意度調查,併請中華電信於辦理教育訓練時宣導本機制。
三、有關九十三年度文康旅遊活動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已請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信託局)儘速就九十二年原規劃完成之路線進行需求調查,並由具需求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洽中信局代辦採購及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註:九十三年度文康旅遊共同供應契約之需求,經調查結果,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國立鹿港高中表示具有需求,因共通性需求甚低,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已針對公教人員個人規劃「休假旅遊宅急配九十三年公教員工國內休假旅遊行程」,經本小組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三次會議決議暫緩辦理。)
四、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實施情形:
(一)各訂約機關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九十三年度第一季尚未簽訂環保設備共同供應契約及內政部警政署委託中信局代辦之警用車輛等共同供應契約起始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目前未有訂購數量外,其餘六個訂約機關均依規定如期辦理指定項目之採購作業,合計採購金額逾七十億元。茲就中信局辦理之較具事務性及一般性之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成效提出說明:截至本年度三月底止,採購項目共計二十四大項,八六四小項,契約件數計二、二五三件,滿足各機關多樣化需求。本年度第一季各機關訂購金額計新台幣三、一三一、一三五千元,較上年度同期增加七o0四%,訂購筆數計二九、八二二筆,較上年度同期增加四四o六一%,大幅降低採購成本,節省大量人力物力,並提升政府採購效率。
(二)整體而言,採購金額節省方面,以決標價與預算金額比較,節省金額逾六億元,佔預算金額之八.五七%(九十一年度節省比率為一七.八五%);以決標價與市價比較,節省金額逾十五億元,佔市價之一九.四三%;以決標價與上一年度決標價比較,因鋼料價格上漲,致九十三年度辦公桌椅櫃屏風成本增加,另國防部之軍用油料單價亦較上年度提高,致使採購成本小幅增加比率為○.○四%(註:部分品項新增或規格不同者不列入統計比較)。採購人力節省方面,各機關自辦採購所需人力,因案件之複雜程度而不同,每案所需人力以○.五人月預估,乘以訂購筆數七四八、二一八筆計算,節省機關自辦採購人力計三七四、一○九人月;廠商成本及人力之節省,本年度利用各共同供應契約之機關數累計一四、二八三個,以每案平均三家投標廠商估算,節省費用及人力相當可觀。
決議:
一、請推動小組加強推廣共同供應契約系統之各機關滿意度評量機制,藉以了解各使用單位之實際使用狀況及其需求,以利訂購機關擇定立約商時參考。
二、請推動小組針對警察及消防單位具共通需求特性之相關設備,研擬採集中採購之可行性,並加強規格條件、履約管理及驗收程序之規範研訂,以維消防救災設備之品質。
三、各機關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採購,以集中採購方式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可發揮節省採購成本及採購人力之效益,請推動小組繼續加強辦理,以增進採購實質經濟效益。
四、同意備查。
第五案:專業機關代辦採購制度九十三年度第一季成效報告。
說明:
一、本季代辦一億元以上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中央信託局:本季決標八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二十億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本季決標二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四十二億元。
二、本季代辦未達一億元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中央信託局:本季決標五十四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六億七千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本季決標四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一億二千萬元。
三、經本中心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邀集各相關部會、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召開第七次專業代辦採購作業定期檢討會,會議結論擇要如次: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九十三年度預定辦理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採購計二十九件(均自行辦理,採購金額為一百二十九億元),已函請各工程採購機關(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逐案檢討,為利該會及各工程採購機關重新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檢討其是否具有專業採購能力及人力,請工程會企劃處提供上開工程採購機關過去曾遭投標廠商申訴(廠商申訴有理由或審議判斷指明招標機關有違反法令之處)及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確有違失情形等資料,供該會併案檢討。
(二)再次重申本中心指定之專業代辦採購機關,包括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可接受專業採購能力或人力不足之機關委託代辦採購,代辦範圍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並請工程會企劃處將上開專業代辦採購機關公開於本中心網站。另各專業代辦採購機關如確有無法接受代辦工程採購者,請主動通知洽辦機關得洽其他專業代辦採購機關代辦採購,並副知該等代辦採購機關。
(三)為確保代辦工程之進度及品質,並釐清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權責、期程及相關作業機制,工程會已以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工程管字第0九三00一五四四00號令頒「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採購注意事項」。
(四)請各部會依行政院副院長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第二八八二次會議,針對「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九十二年度執行成果報告」案之第三點提示,持續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檢討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案,如評估認為有未具採購專業能力,或洽請代辦可顯著提升採購效益者,應主動洽請專業代辦採購機關代辦採購。
決議:
一、請各部會依 林前副院長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第二八八二次會議第三點提示,持續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檢討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案,如評估認為有未具採購專業能力,或洽請代辦可顯著提升採購效益者,應主動洽請專業代辦採購機關代辦採購。
二、請工程會列管並定期檢討本中心所調查行政院所屬各中央機關九十三年度擬洽請各專業代辦採購機關代辦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採購之案件,並包括該等案件是否遭投標廠商異議、申訴或調解等情形。另請各專業代辦機關就與洽辦機關間之洽辦及代辦過程,注意於實務執行上是否有權責劃分之爭議或疑義須進一步釐清,如有,請適時回饋予工程會,以利檢討修正前揭注意事項。
三、同意備查。
柒、 臨時動議:
決議:配合行政院改組,請工程會主動函請各相關部會依「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規定重行推薦。
捌、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