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300465570號

主旨:

有關「冷凍空調工程科」之執業技師者,可否免接受本會品管訓練,即可逕擔任「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公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冷師全聯會字第93-086號函。

二、 依本會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修正函頒之旨揭品管要點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辦理查核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正)以上之工程,監造單位應比照第四點、第五點規定,設立符合品質管理資格之監工人員。

三、 查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工程管字第09200491870號函釋說明二:查技師法第十二條規定,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監造」;另查「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符合該規則規定之公共工程應實施技師簽證,其中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得包括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及其他必要項目。故公共工程相關類科之執業技師,如擔任品管要點第十點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雖未接受品管人員訓練,仍可分別執行該要點第十二點(註:頃已移列至第十一點)規定之「本科技術事項」之監造工作。

四、 綜上, 貴公會會員為執業技師者,即可依上開函釋擔任品管要點相關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惟各機關辦理上開人員登錄時,應函請本會專案登錄於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並應確實依據上開品管要點規定,要求其常駐工地並落實執行監造工作,如有疏失,應依規定追究責任。

正本: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註:96年9月20日修正函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業將「監造單位監工人員」修正為「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