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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400415500號

主旨:有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12點之材料試驗項目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會93年7月30日修正分行之品管要點第12點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事項:
(一)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
(二)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第1項)。自辦監造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第2項)。第1項之檢驗或抽驗報告,其由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屬實驗室出具者,自九十五年度起,亦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第3項)。目前上開實驗室認證機構,僅有經濟部籌設成立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屬之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
二、頃據部分機關反映鋼筋、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之檢驗或抽驗項目眾多,如全須通過CNLA認證,執行有其實際困難。經檢討補充如下,請各機關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就下列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鋼筋之材料試驗項目納入招標文件據以辦理:
(一)水泥混凝土之「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及「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二)瀝青混凝土之「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篩分析試驗」、「熱拌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試驗」及「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比重及密度試驗」。
(三)金屬材料之「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
三、自95年度起各機關辦理上開7項試驗時,應由符合品管要點第12點規定之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以確保公共工程之材料品質。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