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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414450號

主旨:有關主辦機關督導紀錄表應否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7年10月7日府工下字第0970278522號函。

二、查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復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15點第1項規定,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

三、另本會曾函轉內政部營建署93年9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30061511號函釋說明三,略以:「本部93年2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168號函及93年9月21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539號函規定,有關營造業法第35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所稱之查驗工程,包括工程估驗及工程查核。」(公告路徑:本會網站/法令規章/品質管理相關規定/相關函釋)

四、有關主辦機關辦理工程督導多採無預警方式辦理,其督導是否屬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之勘驗、查驗或驗收,督導紀錄是否需由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疑義乙節,主辦機關辦理品管要點之工程督導,如有併同執行「勘驗、查驗(包括估驗及查核)或驗收」時,則專任工程人員應於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