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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法九十政字第○三四三四號函

(部分內容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校對)

第一章、前言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以來,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過程理應更為公開、透明與合理,然而,低價搶標、圍標與機關招標條件限制競爭等不當行為仍時有所聞,深為社會各界詬病,究其原因,一則採購業務所涉及之法令層面極為廣泛,加以採購各項標的龐雜,或為工程、財物、勞務等不一而足,採購案件之金額、需求、契約之條件等錯綜交織構成繁複之採購型態,二則採購機關之業務性質、環境特性等,往往對採購方式發生不同之影響,不同採購型態可能衍生之弊端,在各項作業階段及環節亦有不同,如何使機關採購人員與承包廠商瞭解新的採購制度,及職司採購內控角色的主(會)計及政風人員,能有效掌握採購過程中各種犯罪弊端手法與型態,預採導正或防範措施,有效提高資源運用效能,實為當務之急。

第二章、工程採購各階段可能發生之弊失型態及因應作法

工程採購依其作業流程,可概分為規劃設計、預算編列、發包訂約、履約管理、施工監造、估驗計價、品質控管、驗收結算及保固維修等階段,茲就各階段之作業流程與辦理程序,探討各環節可能發生之弊失型態與因應作法供參。

第一節、規劃設計階段

機關辦理採購案件,除自行規劃設計外,常囿於人力、技術、專業知識等,將較為專業之規劃設計工作或發包所需之招標文件,委託專業顧問公司代為規劃辦理。因此初始階段之規劃設計所採行之方式,攸關後階段採購之具體實現及功能目標之達成,故必須建立完善之委外設計制度及從管理上加強,以減少採購弊端發生,避免不當之追加預算情事。

一、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規劃設計不當,缺乏專業人才,導致施工不良災害叢生:如自行規劃設計案件,限於承辦人員專業知識不足,且往往便宜行事或怠於查訪合理價格和市場貨源較充足之物料,僅抄襲特定廠商現有物料規格,或設計超出需求造成不當限制競爭,致生發包後變更設計圖利情事。

(二)複雜、特殊、巨額之委託規劃設計案件,無法落實評估設計顧問公司專業能力與信譽,而發生指定材料、規格、綁標或洩漏規劃內容、估價不實等弊端,甚有勾串機關承辦單位利益輸送等情事。

(三)受委託規劃設計機構藉規劃設計權限,於設計圖說或施工材料規範或招標文件中指定特殊規格、工法、材料、技術或限定廠商資格條件等,為將來之議價或圍標埋下伏筆,以圖利特定廠商,獲取不法利益。

(四)於設計時雖列舉三家以上參考廠牌並加註同等品,其中二家在價格、行銷上顯不具有競爭性,且同等品又難有統一認定標準,實為變相指定某特定廠牌。

委託特定廠商代為設計規格,該廠商又為參加投標廠商,事前已在規格上作有利自家產品之設計,承辦人員受限專業不足或不查,造成採購弊端。

(五)技術顧問公司於辦理規劃設計時,未考慮地質、水文、氣候等因素,確實作好實地勘測調查與試驗、評估等工作,未衡量民眾需求性與可行性,或故意於設計中﹁技術性﹂遺漏重要事項,而事後再予補辦或變更設計,造成公帑浪費及民眾不便與紛爭。

(六)委託工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時,於委託合約書內未明訂保密條款與罰則,致發生洩密或設計不週情事時,無法追究設計者責任,更因規劃內容外洩引發官商勾結,炒作土地或搶建、搶種等情事,使徵收補償費用大增,造成公帑損失。

(七)未於編列工程預算前,即委由特定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再於預算核編後,辦理形式比價,由承辦人員提供標的工程預算估價單及洩漏底價予內定廠商。

(八)土地徵收手續因限於預算編列,無法提前辦理,造成已完成規劃設計發包之工程,須俟土地取得後始能執行,致而產生如因土地無法取得而要再辦理變更設計,影響計畫效益、延誤工期等情事。

(九)重大工程案件,未妥善訂定設計工作程序,融合不同的專業適時導入設計過程,以強化設計內容並加重設計單位權責,閉門造車。

(十)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未考量自來水管線、電力(信)信線路、排水系統、地下埋設物能否相配合,即據以辦理,發生完工後再要求挖掘埋設情事。

二、因應與研析意見

(一)遴選信譽佳或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專業、技術、資訊服務者,委託其辦理規劃設計事宜,在進行規劃設計時有關材料品質要求,應以規格、性能為審查標準,非絕對必要不宜指定廠牌或使用專利品(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擬採用之材料及規格應力求明確,並考慮市面上是否仍有生產,以免缺貨而影響工程進度。

(二)工程設計交由承辦單位人員設計者,單位主管應加強督導考核其品德言行,並落實執行審核工作,如發現有設計特殊規格、限定廠商等情事,應即修正,嚴杜官商勾串弊端。規劃好之工程應以不變更設計為原則,如基於安全顧慮、地形變更、地質情況等特殊因素,確有變更設計之必要時,應會同有關單位詳實勘查,以防杜其勾結承包商任意變更設計、追加預算,浪費公帑。

(三)契約中明定委託設計機構修改原設計圖應報經採構機關同意始得修改。另工程施作如因應實際或緊急需求外,相關之材料或施工作法之變更,應經由機關之同意方得以辦理,並注意有無取巧新增原契約未列入而單價較高之項目(避免增加工程費用支出),而將原契約單價較低之項目追減。

(四)設計時,除有特殊需要,應採用國內通用之物品,以避免造成壟斷,另應適時舉辦材料產品、規格與價格展示說明會,以明確其適用性,對於投標廠商質疑有設定特殊規格等情形時,應詳加檢討查證,有無指定特定廠牌情事,並予以溝通說明。

(五)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國家標準或其他相關規範,於工程合約中訂定材質標準,設計完畢後,主辦工程單位應就工程設計圖說及單價內容,詳加審核,以確符工程品質所需,如發包後始發現有誤,需變更設計,而導致發包單位有損失時,應追究設計單位疏失責任,並依合約扣除應罰款項;另施工前應由監造單位會同廠商依工程材料設計標準針對於工程用料進行檢測,並由主辦或監造單位簽認,以避免施作後發現不符規定,導致需挖除改善或重施作等延宕工期及浪費公帑等情事。

(六)重大工程應提前辦理規劃,多方彙集與設計施工有關之天然資料,如氣象、風力、洪流量、附近地質地層情況、地震斷層所在,並實施路勘選線、地質鑿採、環境評估、經濟效益等加以研析,以免規劃設計錯誤,造成施工困難或增加天然災害之發生率。

(七)明訂保密條款與罰則,對洩漏預算書內容、未詳實規劃及預留伏筆等情事,致延誤工期與變更設計者,依採購法規定,嚴格追究其責任,必要時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

(八)嚴格審核委託規劃設計案件,工程委託單位除應督促規劃設計人員依規定辦理各項設計事宜、計算工程數量及按時價加列合理利潤,據以編列工程預算書外,並應注意所編製之預算內有無應設計而故意疏漏或隱匿瑕疵情事,必要時得請受委託規劃設計機構派員說明,以避免設計不實或限定特殊規格、工法、材料,致一再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影響工程時效。

(九)規劃設計依據之試驗資料務求詳盡確實,主辦人員對工地情況不詳者,應至現場察勘,瞭解設計內容在施工上有無困難,及對於工期訂定應求合理,以減少日後不必要之變更設計及施工困難與糾紛。主辦單位應與有關單位密切聯繫,詳細調查地上物及地下埋設物之位置、深度等,再行設計,以避免施工時發現與結構相衝突無法配合或漏列,致須重新辦理變更設計,費時又浪費公帑。

(十)重大工程案件,採購機關應妥善訂定設計工作程序,使各種不同的專業適時導入設計過程中,包括電腦傳輸、數據資訊之交換程序等,以強化設計內容並加重設計單位權責,並與學術界或研究機構合作,建立技術交流,以免閉門造車。必要時舉行研討會議,以將各方意見及構想納入設計。

(十一)公共工程規劃設計首重於道路、結構、排水、擋土牆等各項設計之配合,同時亦應考量自來水管線、電力(信)信線路、排水系統、地下埋設物能否相配合,以免施工時發生問題,完工後再要求挖掘埋設情事。

第二節、預算編列階段

採購總經費係指採購預算書上所詳列之經費總額,包括可行性研究、規劃、鑽探、設計之服務費。至發包預算係依據法定預算,對工程計畫開始細部規劃設計,進行設計圖說,再依圖說分析檢算工程數量、分析工程單價、編列工程詳細表,工程預算內容除包括發包工程費用外,另包括監工管理費用、供給材料費用、試驗費、委託代辦費等發包以外之相關成本費用,故完整之施工預算書,除包括上述費用外尚含設計圖說,施工外補充說明書,以為發包施工之依據及控制預算之執行。

一、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資料蒐集及調查之不周延:部分工程由於時間短促,或取得之基本資料、數據不足,致工程項目漏列或算錯工程數量,造成預算總額不合理偏高或偏低之不良後果。

(二)設計標準或計畫變更:為求提高材料品質、施工要求、設計標準或達環保要求,原設計標準已不符實際需求,致已設計完竣之工程經費與核定預算產生差距。 

(三)估算引用數據偏差:囿於資料取得困難,資訊掌握不易,估算引用之數據常﹁蕭規曹隨﹂參考舊有資料,再加以增減,編列預算,由於成本屬性、工作條件等與現行標準不符,致產生偏差。

(四)時程之變動:公共工程計畫如未經適當規劃即已編列預算,計畫執行時,由於路線未定、用地取得困難、政府財政或因政策考量等因素,致造成工程時程變動,預算偏差情事。

(五)市場行情急驟變動、地價急驟變動、未考量物價調整、匯率之變動、人力及材料的供需失衡、規劃及設計單位之水準及整合能力不足等,均可能造成預算編列偏差。

(六)各機關預算編列缺乏統一標準,各部門各自為政,無專責單位負責審核,常以調整單價或刪減項目之方式來配合預算,而預算編列並未實際查訪市場成本或確實反映民眾所需,往往承襲慣例,或依據﹁個人經驗﹂編列,衍生諸多弊端。

(七)欠缺整體與一貫性之規劃,浮編採購案件預算,導致發包後結餘款甚多,嗣後又無視是否有增購之需求,即浮濫追加新增項目,以便消化預算,造成採購之設備、財物閒置,嚴重浪費公帑,更是不法分子覬覦與介入圖利的對象。

(八)預算編列不實,導致一再追加或異動,影響計畫執行進度或執行不當,須辦理預算保留或繳庫,形成排擠效應,影響機關年度財政計畫,或公共工程未經適當規劃前即已編列預算,使得原規劃案無法順利推動。

(九)年年編列預算,重複採購,抱持「預算減少容易增加難」的想法,在未能正確評估下年度之實際需求情況下,依照往年項目率爾編列,惟預算通過後又不能不予執行,以致許多堪用之設施、器材不斷被拆除重作或重新購置。

(十)工程預算未完整編列,僅依上級政府核定補助之工程款即辦理發包,致該工程進行施工後,承包廠商在階段工程完工請款遭到無錢付款之窘境,引起催討積欠工程款之糾紛。

二、因應與研析意見

(一)有關工程地點之風力、水文、氣象、洪流量、附近地質地層情況及公共管線等基本需求資料之蒐集及調查,為規劃設計階段不可或缺之工作,上述各項費用所占之比例雖不大,但對工程經費估算之準確度影響甚鉅,相關之資料蒐集應力求周延。

(二)工程規劃完成後,後續之設計階段,應考量可能產生變動之因素,如因施工地段環境考量,可能由填方段變更為挖方段,或環境影響重行評估等,使經費變動,規劃階段所提之工程經費,需防範與實際執行之預算產生偏差。

(三)編列預算單價分析時應力求正確合理,多方參酌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政府機關決標資料,及未來物價波動趨勢,以免預算有偏高(低)等不合理情形。

(四)覈實預算編製,收支應循預算程序辦理,並依計畫及相關規定執行與撥款,預算編製時,對於同一性質或同一計畫之採購案件,不得任意分割,以圖逃避公開招標。

(五)各機關對於該年度所辦理之採購案件,應預擬執行計畫進度表,避免集中於年度結束前倉促發包,導致設計有欠週詳,進而變更設計,浪費公帑。

(六)落實計畫與預算相結合,嚴格審核所編列之預算是否與設定用途相同,不得轉作他用,以有效提昇財務運用效能。

(七)審計單位及採購稽核小組應針對實際決標價與底價差距過大之採購案件,查核其原因及是否有消化預算、浮濫追加情事;如所編列之預算太過浮濫或同一時期同一施工項目之單價,若高低相差過於懸殊者,應檢討分析原因癥結,必要時應追究承辦人員或廠商責任,以落實單價合理化目標。

(八)確實衡酌計畫實施進度及付款時程,依事實需要審慎擬編歲出分配預算,提高預算執行率,並避免年度保留款過高。

(九)為防杜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將整筆預算分門別類經細分各類採購項目後,未依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採購事宜,採購機關對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確實監督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補助款辦理情形,避免任由受補助單位自行採購,造成不法弊端情事發生。

(十)對於未能確實掌握預算來源之採購案件,應審慎研析其發包可行性或針對可能出現支應困難之各種狀況,預為妥擬因應措施,以免發生工程施工後停擺情事。

第三節、發包作業階段

建立公平、公開、透明化的採購招標作業,遴擇優良廠商來執行採購標的物,事關整個採購案,能否由最符合招標規範所訂條件之廠商承攬,以達採購目的之重要階段,為免黑道及貪瀆不法以圍標、綁標、低價搶標及特權關說等方式介入,破壞營建秩序,影響發包進度,使優良廠商無法或不願參與競攬,形成﹁劣幣驅逐良幣﹂反淘汰現象發生,謹提出弊失態樣與因應措施,期確保投標廠商權益及採購機關興辦效益。

一、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任意縮減等標期或限制以郵購方式購買標單,或對購買招標文件之廠商登記其姓名及住址,造成廠商困擾。

(二)流標或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卻以第二次招標處理,刻意縮短招標期限。

(三)招標文件索價過高,或發售招標文件及圖說,未依規定開立收據解繳公庫,甚至擅自挪為他用。

(四)洩漏底價:廠商透過各種管道,多方探求底價,或勾串機關內部人員洩漏底價,以利圍標。

(五)為規避上網公告,明知不洽當卻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使消息無法公告周知,失去公開競爭之意義。

(六)化整為零,逃避稽核:同一會計年度,利用法律漏洞、化整為零或以時間急迫為由,請求緊急發包或分批辦理,逃避稽核與公告招標。

(七)限制資格之不當:藉採購為特殊、巨額,任意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使招標對象、範圍更趨狹隘,甚或僅剩區區數家符合規定。如投標文件規定須附具會員証、原廠製造證明、進口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授權書、原廠保固維修授意書、正字標記或ISO9000 系列驗證等,刻意製造投標障礙,使其他廠商難以與特定廠商競標。

(八)設定過當之資格限制競爭,例如土木包工業即可承作之工程,卻設定須具備乙級或甲級營造廠方可投標;採購標的總金額一百餘萬元卻要求廠商投標資格為須具備一千萬元以上資本額。

(九)領標名單外洩:企圖圍標廠商利用各種途徑取得領標廠商名單進行圍標,常見方式有三:

1.

派人把守領標處所各個通道,進行遊說或利誘威逼。
2.

串通發包機關內部之不肖人員透露領標廠商名稱及地址。
3.

赴發包機關附近各郵局刺探郵購領標名單,或勾結郵局不肖人員提供領標名單或收購領單。

(十)暴力介入工程圍標:由黑道人物出面收購標單,或在標單未投郵前,藉詞各領標廠商開會或聚餐,脅迫填寫「圓仔湯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圓仔湯錢」由黑道人物抽成,剩餘再均分給參與陪標之廠商,如有不從者,即予恐嚇威脅,而不得不屈從圍標。

(十一)機關搘峖甈F裁量權,規避採購法違反採購效益,無上級機關之採購機關,由該機關執行採購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可逕行決定採購案件分批辦理或採取限制性招標,易發生行政裁量濫用情事。

(十二)招標文件規範訂定不夠明確、周延,造成主持開標人員便宜行事或給予審標者勾串圖利特定廠商,遂行不法之空間:發現招標文件內容有錯誤時,未依正常程序處理即時更正,而於開標當場宣布補充規定或修正規格,或逕以有權解釋招標文件為由,自行擴充解釋或恣意認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十三)審標者或主持開標人員與特定廠商勾結,利用招標文件規定不夠明確之漏洞,先以較高標準排除競爭者後,再故意放水護航通過審查或以近核定底價圖利特定廠商。

(十四)開標時發現可能涉嫌圍標情況:

1.

押標金票據連號或由同一家金融機構開具。
2.

投標文件由同處郵局掛號寄出且連號。
3.

投標文件筆跡相同。
4.

同一廠商授權ㄕP廠商對同一案件投標。
5.

廠商投標金額與底價差距甚大。

(十五)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之內(包括平底價),機關仍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減價,不符誠信原則。

二、因應及研析意見

(一)採購作業資訊公開化: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確實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將招標及決標之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於等標期內持續於機關門首公告,或推動電子領標事宜,讓廠商無須親自到招標機關領標,只要透過網路下載機關招標檔案文件,就可以自由取得標單及相關投標文件,任何人均無法得知廠商領標情形,此除有效提高採購效率外,並可徹底杜絕圍標、綁標情事。

(二)招標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機關不得再就領件及收件分別訂定招標期限。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並於等標期內持續於機關門首公告。

(三)為免採購機關訂定招標文件費用過高,機關發售招標文件或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其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費等工本費為限,不包括利潤。

(四)落實停權廠商不得參加投標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明訂並確實查核投標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如發現參與競標之廠商有上揭情事,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至若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

(五)確實查核比議價決標案件:對於採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之比議價案件,訂定底價時應由主辦單位檢附相同條件市場價格供為參考,開標後並應確實查核採購契約價款有無高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勞務案件之最低價格,以加重主辦單位責任,避免濫採限制性招標,及防範決標價偏高浪費公帑情事發生。

(六)推動採購案件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各機關應積極落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透過招標文件公開閱覽,預先發現採購招標文件中相關規範或資格錯誤、疏漏、不當限制競爭或須澄清等情事,避免於開標後造成廠商與工程主辦機關間之爭議,及影響採購效率之情事發生。

(七)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有分批辦理之必要者,應經上級機關核准。

(八)機關辦理採購,如基於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所提出之「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限定之營業項目,應參酌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以該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限,不得再為更細微之規定,以免造成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九)慎防領標名單外洩:如分散購標地點、通訊購取、放寬領標份數、增加有色雙封套之外標封、以編號代替廠商名稱,使不肖廠商無法進行圍標等,並建置公共工程招標電腦化、廠商基本資料與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以促進採購資訊公開化。

(十)採購機關對於承包商涉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之一應處分情事,應確依規定將事實及理由通知該廠商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使其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以有效汰除、懲罰不良廠商。

(十一)落實上級機關監辦權責: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其用意在強化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監督審查程序,以減少弊端發生之機會,但承辦採購機關依此規定在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各階段函文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大致仍授權機關自行辦理,失去訂定本條規定之用意,為避免上揭規定流於形式化,各上級機關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十二)辦理採購案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限制其設立地或所在地,透過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查察,對於採購案件發包方式有無依法定程序或權責劃分規定簽辦報核,及公告、上網、領標(圖)、等標期等作業流程,應確實掌握,並於招標文件中加印服務(檢舉)電話或檢舉信箱,發現發包作業有瑕疵或經查証確有綁標、圍標事實者,應即簽報停標或廢標,重新辦理,以確保合法廠商權益,並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及廠商責任。

(十三)厲行保密責任制度,採購案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招標機關對於文件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名稱,對於工程規劃內容、發售標單數量、投標廠商名單、核定底價等相關資料,做好保密管制作業,底價應以密件方式呈核訂定,並指定專人密封保管,至開標時間前再行取出,對於重大工程招標時,更應訂定專案機密維護措施全程監控,並督促各業務主辦單位、主(會)計等,應嚴守業務上機密不得任意外洩,避免發生洩密致生不公平競爭情事。

(十四)招標發包現場蒐證:各辦理採購機關應預擬防制圍標措施,對於開標時發生明顯圍標跡證之採購案件,或於開標前即已知悉可能發生圍標之案件,應協請檢、警於現場監控蒐證,以避免發生影響採購公平競爭情事。

(十五)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包括「平底價」之情形,招標機關應予決標。

第四節、履約管理階段

為使採購案件能順利執行,建立公平合理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俾供承包商遵循,採購單位對廠商規劃錯誤、監造不實、施工管理、工安責任、工期展延、工期延遲與賠償、契約終止、付款辦法等,應制定完善之契約規範,以平等之原則,確保採購效能與品質,減少工程爭端,建立互惠的基礎。

一、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採購機關未於契約要項中,訂明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使得機關無法針對導致延誤行政效能或浪費公帑之錯誤設計案件,課以規劃設計公司疏失責任。

(二)採購案件發包後,監造單位未積極做好履約管理,確實依契約派員駐地監工,負起監工責任,任由廠商施作,如對承包廠商轉包行為視若無睹;廠商使用非法運輸工具;使用非法外勞;未落實勞工安全;亂倒廢棄物;不宜雨天施工等未予查察制止,嚴重影響工程品質。

(三)採購契約履約條款內容不夠嚴謹,未訂定禁止轉包及相關罰則,難以有效落實施工管理,另尚有訂定履約期過長、逾期違約金過高等情事,違反公平合理原則。

(四)未依採購合約所訂條款切實執行,如逾期完工,未按合約規定處罰,或擅自塗改合約規定,不法圖利廠商。

(五)簽訂工程契約時,未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採購契約要項」範本審慎訂定;對涉及雙方權利、義務之部分,如投保營造保險及驗收時應行丈量、查驗、檢驗、試驗之方法與標準等有關規定,常有疏忽或遺漏情形。

(六)採購契約條款內容不夠嚴謹或有前後矛盾情形,如合約規定工程經甲方驗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保固三年,與工程招標補充說明書中,承包商應負保固五年之規定,前後不一致,甚或漏列保固年限。

二、因應及研析意見

(一)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另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二)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訂定妥善的契約條文與圖說規範,明確規定雙方權責,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加列履約爭議處理。確實要求承攬監造工程案件之技術顧問機構落實監造責任,各採購機關並應選任負責盡職、熟悉契約內容及品操良好之監工人員,發現承商有違約或違法情事應立即糾正,並依約處理。

(三)對於得標廠商未依規定履行契約,應確依採購法規定程序立即通知廠商改善,並依合約所訂罰則,課予責任及處罰,勿使廠商存僥倖心態。

(四)各機關採購承辦單位應詳實審核承包商申報之停工、竣工報告書表是否符合契約規定,確實防杜虛報情事。

(五)招標機關在得標廠商履約期間,應確實查核廠商對合約所訂條款切實執行,如有逾期完工或履約不良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沒收保証金或要求損害賠償。另可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報請營造業主管機關予以警告或處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

(六)對於信譽、承接力不佳之承包商,應加強其所承攬工程之稽察作為,必要時由主辦單位修正契約補充規定,加重監造單位責任,全面做好履約管理。

第五節、施工監造階段

工程施工為採購規劃設計、招商、簽約後之實踐步驟,亦是透過承包廠商依合約圖說、規定材料施工及工程設計強度等密集施作,展現出不僅是承包商承接力,同時亦是檢視採購物是否達到預期規劃設計所要求的重要階段,如發現廠商有轉包、未按圖說施工及偷工減料情事,應請承包廠商限期改善,對於未能如期完工或致生嚴重損害機關權益者,迅即依法處理。

一、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監工人員未於工地現場監工或與廠商勾結利益輸送,而在職務上所掌之監工日誌上為不實登載,使承包商有未按圖施工、偷工減料或任意變更設計追加預算之機會,以致工程品質欠佳浪費公帑,甚至發生核計工期不當而造成圖利承商免於受處罰款情事。

(二)監造單位及主辦人員對工程內容不熟悉,或以欠缺專業能力或經驗之人員為監工,以致於無法確實有效監督工程品質,並可能受制於廠商暴力威嚇或利益引誘,而縱任包商偷工減料,包庇使用未經認可或不合格之建材,致使工程品質低落,減損機關採購興辦效益。

(三)監工人員未依契約及工程設計圖說規定,嚴加要求承包廠商確實辦理,以致無法即時發現缺失立即改善,讓承包廠商有偷工減料之機會;部分監工、驗收人員因人情關說,偽造、變造監工日誌、數量、時間,填寫不實監工日誌表或竣工報告書,以圖利包商,矇混過關。

(四)部分工程於施工中變更設計,增加減工程數量,未依規定程序簽報核准後變更,造成日後雙方間之爭執糾紛。

(五)部分監工人員以聘任方式僱用,惟專業素養不夠,或因係臨時差事,責任心較差,故時有監造不實情事。

(六)勾結現場監工人員,填載不實數量於監工日誌或捏造無法施工事由,要求展延工期,或明知無展延事由,先申請停工,卻暗地儘速趕工,以免逾期完工受罰。

(七)監工日報表記載施工情形過於簡略,重要施工項目、完成數量及進料等,皆未填載或不實記載。

(八)得標廠商未能於施工前提出施工進度表或未按時程施工,造成工程延誤。

(九)相關手續未臻完備即辦理變更設計。

(十)駁坎、護岸、堤防等工程,基礎深度不足,基礎基座寬度不足,斜率不足,造成厚度不足容易傾斜或崩塌,砂石混凝土灌漿以大卵石混凝土取代,背填土未回填等,均是相關工程可能產生之弊失。

(十一)排水溝工程部分,如溝底未舖設級配料,混凝土厚度不足,溝牆之鋼筋數量不足,設計U型溝底,卻施設垂直溝底,均係明顯利用監工人員不在場時搶做,使其成隱蔽部分,不易查覺。

(十二)混凝土(PC)路面工程,設計於底層之級配未舖設,或將機軋級配改舖天然級配(機軋級配料單價高於天然級配料),混凝土厚度不足,水泥含量不足,水量過多,攪拌放置時間過長太硬,灌漿時振動不均,模版未密合等,均影響混凝土強度及施工品質。

(十三)水泥路面或建築工程面層因缺乏澆水保養等措施,造成表面龜裂影響結構。

二、因應與研析意見

(一)強化監工人員專業素養,以落實監工作為及確保工程品質:提昇監工(工程)人員工程專業能力,並考核其品德操守,隨時汰換素行風評不佳或與廠商交往頻繁之人員,防杜藉職務之便行圖利廠商情事,確保公共工程品質。

(二)工程施工時監工人員應確實在場監督,掌握工地施工狀況,嚴防承包商偷工減料,並按日將施工日期、工作天、使用供給材料、進度等資料詳實填寫於監工日誌內,按期呈報;對於施工用料應設帳列管,如發現有挪用、盜賣或其他不符情事,應即予查究處理。

(三)監工人員如因身兼數個工地,必須採行重點監工時,對於各項工程之隱蔽部分或重要施工階段如澆灌混凝土等,仍須親往監督,如發現有未依合約規定施工或僱用不熟練之工人施作,而可能導致影響工程品質情事時,應即予糾正或通知改善。

(四)訂定監工責任獎懲管理辦法,加強監工人員在職訓練及業務督考工作,工 程主辦單位除嚴格要求監造單位派員常駐工地外,並應確實督促監工人員按時填寫監工日誌,並不定期至現場查驗是否按圖施工,核對工程進度是否屬實等,發現問題立即簽處,以杜弊端。

(五)對於廠商申請變更設計或展延工期案件,應嚴予審核其必要性:各工程業務主管單位對於變更設計、追加工程預算項目及預算案件,應嚴格審核,以避免發生圖利廠商情事。

(六)於工程契約中明訂展延工期時應敘明理由及責任歸屬,對於展延工期之理由未充分或缺乏證明憑據及資料者,不得同意;屆契約完工日期時,應由主辦單位派員赴工地實際查驗是否完工或有展延工期之原因,以防杜虛報竣工情事。

(七)採購機關應加強法令案例教育,讓監工、抽查驗人員引為殷鑑,多加注意防範,主管人員則應落實考核之責,若發現有監督不週或包庇情事,應追究主管人員之相關責任。

(八)開工前承商及監工單位均必須製作施工進度表,並於每月底依實際完成數量填報,俾管制整體進度。

(九)機關辦理工程鐘吽A應明定廠商執行品質管理之責任,施工單位應編訂工程標準作業程序,建立施工品質保證制度,包括查證施工作業及紀錄建檔保存等。

(十)工程變更設計於原因發生時,應邀集監造、原設計、相關單位及廠商辦理現場會勘認定,並製作會勘紀錄及拍照存證;承辦單位應就會勘結論,敘明變更設計理由、經費、辦法、責任歸屬等簽報首長核定。變更設計非經會勘及首長核可,不得先行施工,其屬上級機關監辦權責者,應依程序報准後始得施工。

(十一)廠商施作排水溝工程時,應注意其溝底是否依照契約舖設級配料,混凝土厚度、溝牆鋼筋數量是否足夠,設計U型溝底是否施設為垂直溝底。

(十二)澆置混凝土須盡量輸送至最後應用位置澆置,避免因推動及流動過長而致分離,澆置時須保持適當速度,使混凝土經常保持塑性,易於流動至鋼筋間隙。澆置開始後,應連續不斷以至段落全部完成。澆置面特別規定者外,均須保持水平,澆置時須用適當器械將之搗實,並能充滿鋼筋四周及模版邊。

(十三)加強混凝土強度之鑽心取樣及試驗、鋼筋抗拉試驗、瀝青混凝土厚度鑽心取樣,壓密度試驗等步驟,若不合格則依規定減價、扣款、加鋪或拆除重做並限期改善。

(十四)混凝g(PC)路面工程,應注意底層級配是否依契約舖設,混凝土厚度、水泥含量是否足夠。

第六節、估驗計價階段

估驗付款關係契約雙方當事人間之實際利益,其中付款條件、計價頻率和付款期限等,對承包商之財務融資、現金調度,均有直接影響,為確保採購品質符合規範要求,並促使採購按預定進度施作,招標機關應按合約規定之估驗日期辦理估驗計價,核對監工日報,估算該期完成項目之數量,合理計算完成合約之金額,如核對完工數量有疑點,或檢驗品質不佳,應予保留或暫緩估驗。

一、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辦理工程分期估驗時,未確實估算實作數量,或被監工日誌不實記載所導誤,而發生估驗不實或超估情事,造成承包廠不當得利。

(二)廠商為迅速取回資金,勾結估驗、監工人員,超估施工進度,超領工程款。

(三)採購案件完成估驗程序後,款項之支付未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及「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程序及時限辦理付款手續。

(四)經辦人員為避免積壓公文,要求請款廠商於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時,暫不填列日期,俟付款後自行補填,有違行政程序。

(五)對於承包商逾期完工事瞗A或勾串承包商巧編理由、或曲解契約條文原意,未依合約規定精確核算逾期日數及應罰款項,使承包廠商免除罰款,造成圖利廠商情事。

(六)承商未辦理材料等試驗或檢測不合格,仍核准申辦估驗計價。

1. 施工品質不良未停止估驗或為達成預算執行率,放寬估驗標準。
2. 未經估驗程序即付予工程款。
3. 未附施工進度照片者,承辦及監工人員仍予估驗,造成估驗不實情事。

二、因應與研析意見

(一)各項工程款項之支付,經辦單位應確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及有關規定手續,詳加審核,並移會計部門覆核無誤後,確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付款。

(二)對於廠商請(退)款案件,相關承辦單位應於收件、送出時簽押日期以明責任,各機關並應透過防弊措施檢查瞭解執行情形,避免發生逾期付款情事。

(三)未完成驗收手續之採購案件,嚴禁先行支付款項,對於逾期完工者尤應注意是否確依契約所訂罰款規定辦理。

(四)為防杜偽造進度估驗付款弊端,應責由監工人員每日填記日誌,每週送專人查考簽證,承包商申請估驗時應檢附監工日誌,並將已完工部分建立樁號拍照併附,便利審核撥款,對有疑問者除退回補正或折成支付外,發現有偽造工程進度者,應立即查處簽辦。

(五)各機關工程付款,有無確實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及「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應列為業務督考必檢項目。

(六)支付工程款時,應確實查明工程有無逾期須予罰款情事;若有逾期,必須依契約規定追究逾期完工責任後,始得付款。

(七)採購機關接到應(待)付款單據後,對公款之支付,除天然災害者外,其時限緊急事項,隨到隨辦,普通事項不得超過五天。經辦部門應即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及有關規定手續,詳加審核後,遞移主計部門,為期不得超過二天;主計部門覆核遞移出納部門執行付款,為期不得超過二天;地區支付處或出納部門,收到付款憑單或傳票,應即辦理付款手續,為期不得超過一天。

(八)主辦工程單位確實要求承商於施工後應依付款相關規定,出具材料分析、試驗報告等書面資料及工程進度,施工中存證照片始得付款。辦理稽核估驗計價作業時,應一併查察有無依規定檢附相關試驗紀錄,並查對其正確性。

(九)招標須知應對工程估驗計價有周詳之分配比率(應以階段工程完工量與總工程量之比例做分配),並訂定於契約書中,以免有超支之情事發生。如發現有品質不良或違反契約等情形,應即停發工程估驗款,另於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時,應視違規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嚴重者列為拒絕往來戶。

第七節、品質控管階段

落實施工中之抽查、抽驗作業,應為確保採購品質之重要一環,因此採購機關實有必要參酌機關業務特性,制訂品質管制相關作業要點及紀錄表,經常或不定期以抽樣方式客觀地選取構造物檢查點,按一定之技術基準及規格來檢測施工品質,監工人員亦應據實提供各項工程材料及施工紀錄,嚴格依合約圖說執行施工品質及進度,使完成之採購品質完善,達到規範標準與需求。

一、抽查抽驗檢查點之選取重點

(一)重大公共工程項目(查核金額以上案件)。

(二)發包工程中之搶標工程(總標價偏低,決標價低於開標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三)機關首長交查、民意機關交辦、上級機關交查或委辦之案件、民眾檢舉之工程案件。

(四)施工中或驗收前之工程案件,依序進行不定期、不定點全面抽查。

(五)工程完工案件,包商申請鑽心試驗之案件,進行鑽心試驗。

(六)工程抽查小組抽查發現施工品質可疑之案件,則會請鑽心試驗。

二、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鑽心試體部分

1.

施工未達二十八天以上之混凝土工程即辦理進行鑽心:由於文書作業上疏忽與監工人員未反映,工程澆置水泥混凝土未達二十八日以上,就進行鑽心,未符作業規定。
2.

鑽取後未陰乾七天以上即進行抗壓:依照相關規定鑽取後試體須放陰乾處達七天以上,始可進行抗壓試驗,否則將會影響強度,肇致爭議,勢必重新辦理抽驗方能解決。
3.

切割試體未能將兩頭切平:依照規定抗壓試體之長度為直徑兩倍以上(含),由於切割時速度太快,造成兩頭部分不平或者切割處缺角,不易蓋平,間接影響抗壓強度。
4.

鑽取部分之選定:鑽取部分之選定以較具代表性之位置,未避開施工接縫、鉛絲、漏漿、主要鋼筋施工死角、面層及材料嚴重析離之部分。
5.

鑽取部位為鋼筋密排區:L型斜坡塊或擋土牆、橋墩部份均係高強度結構物,鑽取時未用科學儀器先行掃瞄,劃出排列圖,並儘量使用小號(五公分)鑽頭,不利鑽心作業。
6.

預設樣品區段:少數廠商引導抽驗小組人員選定品質最佳之地點進行鑽心,如預埋大型號之高品質試體於工程中,並要求鑽心工作人員於該點取樣,圖使工程順利過關。
7.

現場抽換試體:廠商以事先備妥之試體,於未會簽前,俟機(如借看或清洗試體或鑽心管中預藏假樣品)抽換、調包。
8.

會簽後偷換試體:試體一經會簽後,即包裝放於品檢地點,某些廠商於鑽取時,即知產品不良,故冒險入品檢地點偷換試體。
9.

不按規定切割試體:未依規定將抗壓試體切割,成為直徑兩倍長度之標準試體,因試體長度過長,造成抗壓強度不符合標準情事。
10.

其他手法:

(1)移花接木法:以局部特殊材料(俗稱試車品或特製品)供監工取樣。
(2)偷天換日法:利用機會(如借看)抽換樣品。
(3)脫胎換帚k:利用機會重鑄混凝土試體,利用塑膠袋、簽字筆和鐵釘複製監工簽名。
(4)暗渡陳倉法:利用代送樣品到試驗室過程抽換樣品。
(5)買一送二法:預拌混凝土廠供應各種試體給承包商送驗。
(6)渾水摸魚法:混凝土鑽心時假藉清洗試體機會更換樣品。
(7)斧底抽薪法:混凝土鑽心時在鑽心管中預藏假樣品,再藉機抽換。
(8)添油加醋法:趁取樣者不留意時,在樣品中添加材料(如水泥、瀝青或石塊)。
(9)小針美容法:在瀝青路面鑽孔灌瀝青,供業主取樣。
(10)裡應外合法:串通試驗單位人員不按規定試驗或作不實紀錄。

(二)瀝青混凝土部分

1.

辦理碎石級配密度檢驗時,趁不注意時加料以求較好最大值(如趁取樣者不留意時,在樣品中添加材料),企圖矇混過關,故於辦理過程中須全程在場,以防類似情況發生。對於抽驗樁號,宜儘量先行輸入資料,再從電腦印出抽驗表格,避免在現場計算出抽驗點,而遭人情包圍影響位置。
2.

抽換試體:預備良好試體,俟機於取樣時以備好瀝青混凝土讓取樣者帶回作試驗,藉以汰換鑽模厚度不足之試體,蚹K扣款;依規定取樣者須在現場舖裝機卸下產品後,約十至十五公尺長度後,以剷子在這距離之間取一袋樣品,攜回作含油量、篩分析檢驗。
3.

瀝青混凝土(AC)路面工程,設計於底層之級配未舖設,或將機軋級配以天然級配取代,粘層未舖設或僅做小部份之舖設,瀝青混凝土料厚度舖設不足(尤以偏避之巷道較常見),含油量不足,壓實度不足級配料太細或太粗,不符合篩分析之標準,均影響路面之穩定性及使用年限。
4.

重複送試體:試體經抽驗人員或工程承辦人員送試驗單位鑑定後,包商隨後又送另一組試體至同一試驗單位,並將原來之試體取回,造成試驗之試體為包商更換過之試體。

(三)其他品質檢驗部分

1.

馬達、發電機、泵浦等機電設備,性能規格不符,卻以不實名牌矇混。
2.

材料或設備供應商有多項或多種等級之產品,僅其中一、二項獲正字標記,卻全數偽稱有正字標記,疏於要求出具出廠證明及相關資料。
3.

隱蔽部分之設備或特殊之施工要求,施作完成即甚難查核,易滋生弊端,故未列入自主品管項目,規定隱蔽部分之施工過程中,須會同甲方監工人員拍照存證備查。
4.

漁港工程部分就近採用海砂、海水;另防潮消波塊未依規定於岸上施作檢驗合格,確實點算後才准其拋海,造成拋海後無法進行檢驗情事。
5.

綠化、美化工程項目,未注意契約簽訂時之養護期間及付款方式,並邀請農業等專責單位進行檢查樹種、草種之種類及大小規格檢驗,讓承包商以底價品魚目混珠矇混過關。
6.

承包商為謀取更多之利益,常於工程施工中,分段、分層施設,以較佳品質之材料施做於工程之表面或某一特定點應付抽查、抽驗之工作。
7.

將工程抽驗人員帶至非施工地點執行抽驗,致使工程未經確實抽驗即可辦理驗收,此弊端常在鄉村偏僻處之曲折羊腸小徑發生。
8.

抽驗規定訂定不明確,造成抽驗之標準不統一:執行工程抽驗時,抽驗人員所沿用參考之抽查驗規定不同,造成抽查驗時不統一,致承辦人員做為放水或刁難廠商之籌碼。
9.

不合格工程複驗時,未註明係不合格複驗,致核派非原抽驗人員抽驗:不合格工程複驗  之原抽查人員對於不合格工程有較多之瞭解,亦知道不合格之部份,工程承辦人員為使該工程能早日辦理驗收,遂於抽驗請示單上不註明該工程為不合格複驗之工程,使抽驗工作能更有機會矇混過關。
10.

部分特殊工程如港灣工程、臨海工程、污水下水道、捷運工程等,在規劃設計時,施工單位在考量施工區域含有硫酸鹽等特殊環境下,常規定承包廠商水泥須採用能抵抗中度硫酸鹽侵蝕或中度水合熱之Ⅱ型水泥,以確保設計施工之建構物工程品質能達到一定之保固。惟發現廠商常趁於地底或水下進行Ⅱ型水泥澆置施工之特殊工程時,藉由該工程完工回填後有不易立即察覺品質上有明顯暇瑕疵之特性,利用未派駐廠監工機會,將原指定使用之Ⅱ型水泥替換為不符合約規定且價格又較為低廉之一般(Ⅰ型)水泥,從中賺取不法利益。

三、因應與研析意見

(一)鑽心或試體部分

1.

抽驗人員視工程規模及實際施工狀況,以隨機抽樣方式選擇適當之檢查點。即由抽驗人員就核定之抽驗項目,依隨機方式於設計圖面上指定抽驗樁號,或至現場選定抽驗位置,而工程主管人員或會同之政風人員得視狀況指定抽驗位置。
2.

鑽心取樣之試體於擦拭乾淨後,品檢人員應於試體上編號,然後由會同人員與承包商共同簽名於上,並於制式表格(鑽心取樣抽驗紀錄表)上簽名,以資憑證。試體放置海綿包裹之木箱內,帶回品檢室房間內上鎖,並須陰乾養治七天以上,始依照標準切鋸試體,試體在辦理抗壓強度試驗時,應先以石膏補平後,再進行抗壓試驗。七天後通知承包商及工程監工人員至品檢試驗室或委託材料試驗所、公私立學術機構進行抗壓強度試驗,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3.

鑽心抽驗經研判為不合格,則該試體所代表該批混凝土及其連帶之結構體有受影響安全之虞者,將視為不合格,應予拆除重做,承包商對抽驗結果如有疑問時,得申請複檢,並以一次為限,複檢後,應於一個月內將辦理情形有關紀錄、照片提送工程主辦單位備查。工程主辦單位必要時得派員複查。
4.

同一工程經鑽心抽驗不合格累計達二批次者,該工程列為加強抽驗列管工程,每月至少抽驗一次,被列為加強抽驗列管工程如經連續兩次抽驗結果均合格者,則解除列管,回歸為一般抽驗工程。
5.

同一工程相同結構體經鑽心抽驗不合格累計達三次者,須擴大抽驗範圍,採密集抽驗,即在該結構體預定拆除範圍處之前後批混凝土(依施工紀錄)各抽驗一組,如仍為不合格者,依序往前及往後一批混凝土,須再各抽驗一組至合格為止。
6.

不合格之混凝土構造物應拆除重作,所有損失(包括供應材料)由承包商負擔。其不合格點界定為:單一構造物全部拆除;連續構造物以鑽點前後十公尺或以鑽點為中心之範圍五十立方公尺為拆除部分,但混凝土方塊或鼎型塊視同連續構造物。
7.

鑽心前應先確認工地所澆置之水泥混凝土是否已達二十八日以上,或澆置之天數,以免造成換算錯誤,引發爭議。
8.

選取位置為鑽心最重要步驟,強度高低直接影響試體成敗,依照規定選樣地點係以隨機取樣方式為之,故應排除人為操縱因素,以確保工程品質。
9.

依規定抗壓試體須經切割手續而成直徑兩倍長度之標準試體,始能進行抗壓工作,若長度過長,對強度將會有增強效果,故抗壓時宜注意試體長度是否符合標準。
10.

為防止試驗試體遭廠商調包,應嚴格要求會辦工程之抽查驗人員謹慎監督現場鑽心取樣 情形,取樣後立即在試體上特殊情形或顏色處簽名,送驗過程嚴防試體被調包情事發生。

(二)瀝青混凝土部分

1.

瀝青混凝土試體平均厚度低於設計厚度時,承包商負責舖足,且加舖厚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分。
2.
瀝青混凝土路面每五百至一千平方公尺應作壓實度檢驗一點,各點壓實度(以馬歇爾試驗密度為準)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五,未達上項標準者應加舖厚度二.五公分;壓實度低於百分之九Q三者應挖除重舖或加舖補強,加舖厚度不得少於五公分,如原設計厚度小於五公分者,按原設計厚度加舖,其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
3.

底層碎石級配厚度部分,若檢查厚度較設計厚度不足一.五公分以上者,必須予以改正;至於密度方面,則須達九八%,檢驗不合格時,必須改善至合格為止。以上檢驗結果有懷疑時,承包商得要求重試,重試以一次為限,取兩次之平均值作為檢驗結果。
4.
對於底層檢驗方面,若在執行時發生厚度相差在一至二公分之內,若承包商要求另選一點作為檢驗點,應於一公尺至二公尺範圍內重挖一點,以為因。成瀝青混凝土之鑽模,若試體取後斷掉或者破損,可於二平方公尺範圍內,重新鑽取。
5.

瀝青混凝土選定點應儘量避免靠近路旁斷面上,品檢人員遇此情形宜將抽驗點往上,以求真實檢驗值。進行丈量試體厚度時,宜用四分法將各點數值量出之後,再做平均值,避免以試體最厚之點做為丈量值。
6.

混凝土不合格構造物缺失之判定與處理

(1)輕微缺失:缺失情形輕微,對構造物強度無影響或影響輕微(如模板未整理、蜂巢現象、洩水孔未清理、構造物表面稍不平順、涵管接頭未填塞等)。

(2)中等缺失:缺失情形局部影響結構物強度或者尺寸不符影響構造物完整,唯尚可改善者(如模板組合不良、構造物斜率輕度不足、表面曲線不平順應改善者、蛇籠綱目及鉛絲口徑不足或填砌不足、路基縱坡、邊坡不足、路寬或迴頭彎寬度不足、曲線率半徑不足等)。

(3)嚴重缺失:缺失情形嚴重影響構造物強度及其完整性,需大部分或全部打除重作者(如鋼筋未依設計排放或斷面績不足、混凝土強度不足等)。

(三)其他因應及研析意見

1.

機關辦理驗收查驗時,發現有不符契約規定者,應予拒絕,並要求廠商予以拆除、重做、退貨或換貨。進口設備應嚴格要求出具進口證明及進口商之代理證明,避免日後保固維修或備品取得困難。
2.

廠商應依據工程契約訂定各種材料及施工作業之檢驗程序,並由品管人員負責各項檢驗程序的執行,以確保所使用之材料及各個作業項目均能符合品質要求。
3.

要求廠商提出公信機構之試驗或檢驗證明,並進行隱蔽部分之拆驗或化驗工作,以求確保品質。對隱蔽部分施工,監工人員應確實負起監工職責,加強進料核對、施工監造及監工日報表審核,減少偷工減料情事發生,必要時以鑽心方式檢驗。
4.

加強工地紀錄檔案管理,舉凡工程紀錄、施工照片、錄影、施工日誌、信函、備忘錄、進度表、會議紀錄、成本報告、檢驗試驗報告和鄰房安全鑑定報告等均須建檔,俾解決工程爭議。
5.

為防勾串於指定地點鑽心取樣,抽查驗人員應採定期或更換,抽驗工程應由抽驗人員以隨機方式指定抽驗地點。對於分段查驗或驗收作業,應依合約規定辦理,承商建議之檢驗處所、地點、方法,僅止於參考。建立及落實分段查驗制度,工程進行至某階段,如基地放樣、鋼筋紮放等,承商須報請監造單位派員查驗、拍照及製作紀錄。
6.

發現不法鑽心業者勾串工程承包商,以調包試體或重複送驗等不法方式,詐取合格之試驗報告欺瞞工程主辦單位,影響公共u程品質之正確性時,應依違法情節依法處理。經抽驗發現不合格之工程,工程主管單位應督促承包商依規定限期改善,對經抽(查)驗有嚴重缺失之工程,除要求拆除重做外,並將該工程承包商列為爾後承包工程當然抽驗對象。
7.

為確保工程品質,各工程主辦單位應成立工程督導查驗小組,除定期與不定期前往工地 現場或出廠之採購物料,取樣抽驗測試,全程掌控抽驗試體流程,嚴格檢驗是否合乎規定標準外,對於低於核定底價百分之八十得標之工程,應列為重點查驗工程,加強抽(檢)驗、驗收工作,嚴防偷工減料、任意變更設計、追加預算等情事發生。
8.

辦理鑽心時應慎選鑽心時機及技巧,品檢人員須先行瞭解該混凝土施工多久,是否已過 二十八天或是儘量排定開工後四、五週內混凝土第一座構造物,進行鑽心,縱使不合格打除損失較少,承包商較易接受,若發生鑽了不合格又無法處理之窘境,將有失政府公信力。
9.

確實依﹁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規定,詳實審核﹁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及﹁混凝土業怮~質保證書﹂二項證件,以防杜廠商使用非法混凝土產品,而工程主辦單位亦應於合約書中明確規定須用具完善環保設備之合法混凝土工廠產品,以維護建物品質。
10.

工程檢測試體應由現場抽驗人員、承包廠商當場取採樣,並立即會簽具名,及責派專人保管,減少廠商接觸機會防止調包。工程主辦人員應以正式編制人員擔任,避免由職代或約僱人員充代,減少不法情事發生之機率。
11.

為避免抽樣試體於送驗過程中被調包影響抽驗正確性,監工人員應於送試驗單上簽名及在試體上簽名並加註日期以示負責,藉此可由對照筆跡方式,防杜調包;品檢單位對於送驗之試體及試體通知單兩者或其中之一未有簽名者,應一律全部退件拒收,監工人員未在試體上簽名或委由他人代筆者,有關人員均應依規定嚴處。

第八節、驗收結算階段

驗收為履行契約之重要程序,亦是確保採購品質、危險轉移及價金給付之關鍵;為有效督促承包廠商確依合約圖說施作,採用規定材料施工達到工程設計強度,對於工程施工中發現有不合格之處,應即時發掘並飭請立刻改善;驗收完畢後,標的物因天災地變或人為因素造成損害之危險負擔,才移轉至採購機關,故採購案件驗收,各機關應派任熟稔採購之人員,確依合約規範查驗是否達規劃設計要求,不合格之處是否有安全顧慮,得改善或扣款結案等處置,以確保交付後,發揮採購應有之效益。

一、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未依規定時限辦理初驗或驗收,或藉故延壓案件,延宕驗收,刁難廠商,以達需索不正利益之目的;或於結算驗收證明書、增減價及扣款部分計算不確實,造成免科廠商罰款之圖利情事。

(二)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卻未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之案件,擅以減價收受辦理。

(三)驗收時,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致遇有不符或變更設計時,也僅以口頭說明,造成日後有漏驗、短驗及驗收紀錄不詳實等情事發生。

(四)工程缺失改善未確實,僅以書面或相片矇混造假,而監造及主辦單位人員未經詳細審核確認,即予驗收合格備查。

(五)工程驗收由廠商自行事先點選取樣,驗收人員於驗收時,僅現場依廠商選取之樣本檢測。

(六)監工(造)人員未善盡全程列管監督,致工程超出完工期限,卻以其他不能施工之理由呈報准承包商停工,惟承包商於停工中,持續趕工追回工程進度,或廠商在未能確依合約規定期限前完工,為避免遭到逾期罰款,勾串主辦單位先報竣工,俟工程真正完工時再提報驗收。

(七)派任缺乏實務經驗之承辦人員主辦驗收,導致驗收弊端發生。

(八)採購主辦單位人員,未確實掌握採購案件工程契約各項目,致拖延整體驗收作業時程或耗費時日,造成已完工之工程或設備,任其閒置,無法立即啟用,甚至衍生未完成驗收程序前,即先行啟用,影響採購效益及功能,且讓廠商無法順利領得應得之契約價款。

二、因應與研析意見

(一)工程完工後應限期辦理驗收,依性質指派主辦監工以外具有工作經驗之人員主驗,並由監審、接管或使用單位派員監驗、會驗;驗收時應查驗合約規定之各項應備文件,以及查核其數量、規格、品質與合約是否相符,並當場製作驗收紀錄及簽章,列舉合格及不合格項目限期改善。

(二)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時,除經檢討認為得予部分驗收或減價收受者外,對於有不合格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並加強複驗工作。

(三)驗收時應以合約及竣工圖說為依據,在時間、環境及能力範圍內,抽核數據,檢驗其品質或性能,就該工程露出面儘量抽測其尺寸、位置、高程,並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報請複驗,限期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應依合約辦理。辦理採購案件驗收之人員負有法律責任,應由機關編制內人員擔任;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四)驗收時嚴格要求監工人員製作竣工圖,並將工程日誌及執行定期不定期抽驗、測試結果等有關資料附於驗收紀錄內備查。

(五)驗收時應確按設計圖說及合約規定辦理,並由驗收人員依規定取樣,不得由廠商自行設定地點選取,非隱蔽部分之各施作項目及外觀,均須嚴予丈量查驗,並應查驗各項工程初驗報告表、品質檢驗報告表等資料,對於隱蔽部分或施工抽驗時發現有需缺失改善之項目,尤應列為驗收重點,有關缺失改善部分,應由監造單位及主辦人員現場確實審核,必要時可再擇點挖掘抽樣查驗,驗收結果如發現有偷工減料情節重大者,應追究監工(造)人員責任。

(六)廠商通知竣工時,機關應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確實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並作成紀錄以供查考。

(七)機關辦理工程驗收,發現與規定不符採減價收受時,應確認不符部分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始得減價收受,以確保工程品質。

(八)各機關承辦採購單位應指派操守良好且具有專業技術之人員擔任驗收工作, 如係專業設施工程,並應商請專家學者、專業單位人員負責或協助驗收,避免因採購主辦人員,未熟稔採購案件工程契約各項目,導致延誤整體驗收作業時效。

第九節、保固維修階段

採購案件驗收後,始算完成交付程序,為確使機關興辦採購案件獲得與所付價金效益相當,避免於使用後發生不正常或其他可能減損採購物使用年限之情事,對於交付後之保固維修工作更顯得相當重要,故訂定合理之維修保固期限,以確保交付後一定期限內能持續發揮其應有功能,保障機關採購效益,增進行政服務效能。

一、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工程主辦單位未於採購契約中規定工程完工驗收後,應訂定合理之保固期限,辦理保固期限出具保固切結書及扣留保固金,另於維修保固期限內發生損害情事責任時,主辦機關未能堅持合約原則處理,導致無力求償,任由機關承擔不良品質之後果。

(二)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與承包商關係密切,雖於保固期間發現缺╮A亦僅限於定點修補,使公共工程品質無法有效提昇。

(三)合約雖有保固條款,惟礙於現有人力,無法落實保固責任,有效責成廠商於保固期間損壞修復,另於保固期限內若須履行保固義務,且其金額在保固保証金範圍以上時,包商往往置之不理,徒增主辦機關困擾,此外保固期限內工程之損毀,涉及外界不可抗力之因素甚多,如何認定保固責任,有效落實預防對策執行,實有待商榷。

(四)對於廠商擅自減少工料及蓄意延誤履約期限未能有效處理。

二、因應及研析意見

(一)採購案件完成驗收後,應依採購性質訂定合理之維修保固期限,尤其是重大公共工程之維修保固工作更為重要,保固期間如發生有交付物減損契約預定效用而可歸究廠商責任情事,有害機關權益時,主辦機關應堅持依保固合約要求廠商限期處理,或課以賠償責任,以確實杜絕浮濫施工情事。

(二)工程完工後,各機關主(會)計單位應加強監督之責,嚴格督促工程主辦單位,依契約訂定保固期限,並依規定收取工程保固金,以防承包廠商於保固期間內對工程損害或品質不良須行修復部分,藉故不履行保固責任。

(三)對未能依約履行保固或拖延責任之包商,應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刊n於政府採購公報,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名單。工程保固期間,工程如有瑕疵,應確實依工程契約有關保固條款執行,亦應嚴予查究監工人員未盡職務之責任,以提高施工品質,維護機關權益。

(四)發現得標廠商擅自減省工料及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且情節重大者,應依據政府採購法停權處分。

第三章、政府採購改進與興革建議事項

一、培訓採購專業人才

政府採購法各項法令規定相當龐雜,絕非任何採購承辦人員於短期間內即可嫻熟,而當前政府採購業務均由各需求機關自行辦理,在承辦人員專業及經驗皆為不足之情況下,所辦理之採購案容易發生違反法令情事,故應回歸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及採購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非採購專業人員,僅得辦理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對於欠缺專業採購人員之機關,統籌由上級機關或委由專業採購機構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以提昇政府採購行政效率。

二、加強政府採購法令宣導

政府採購法暨其施行細則、相關子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令等,甚為嚴謹繁複,雖該法實施已一年多,惟實務上各機關辦理採購之人員,對於該法及相關採購作業程序之掌握及執行過程發生疑義時,如何援引適矰妒k規予以妥處等,尚有待加強,各機關宜多舉辦政府採購法令之教育宣導與實務講習,俾充實承辦採購業務人員專業知能,使採購案件確實依照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以防杜弊端發生。

三、推動全民監工榮譽責任制度

於工程合約書中嚴格規定承包廠商應於施工地點適當明顯處設立工程標示牌,載明工程名稱、經費、主辦機關、承包廠商名稱、申訴電話等,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鼓勵民眾關心周遭之各項建設工程,及開闢檢舉專線電話,一旦發現有偷工減料之事實,即可提出檢舉,以便工程抽查小組能機先掌握該工程狀況,針對可能偷工減料部分進行抽查、抽驗工作,以保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四、加強公共工程抽查、抽驗工作

各機關應以任務編組方式,由工程主辦單位選派資深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單位人員組成「工程抽(查)驗小組」,針對與工程品質、進度有直接影響之標樁、模板、機具設備等工程設施,材料的規格與數量,和已完成之結構物尺寸、強度等,實地進行抽查抽驗,確實查究是否有施工錯誤或設計不當或不按圖施工情形,對於抽驗不合格部分,其責任如可歸究於承包商者,應即函請承包商限期改善或拆除重作;如發現承包商有借牌或違法轉包予其它廠商施工情事,並應T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處理。

五、建立不良廠商名單:

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各項情事時,各機關應將相關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路上公告,協助政府確實建立不良廠商之名單,供各招標機關查核,使受處分之廠商在法定處分期間內無法再參與政府機關之投標,即使參加投標而得標,事後一經發現還是可以撤銷其得標資格,有效汰除不良廠商,進而確保公共工程品質。

六、建構完善之稽核查察體制

為提昇採購效率及有效防杜流弊,相關機關均依採購法規定設置採購稽核小組,除於招標文件中明列採購稽核小組及招標機關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名稱、地址、傳真電話等資料,另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腦網站上建置稽核小組專頁,及每週刊載於政府採購公報中,加強宣導小組的設置與功能外,並建置稽核標準作業模式與流程,適時查核篩選重大異常之採購案件,主動出擊,以機先發掘潛藏弊端或不法情事,作好內部監督控管工作。

七、落實機關內部控制,發揮預算控管功能

(一)目前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常忽略內部稽核應有之功能,故應落實各機關內部審核制度,配合審計機關外部監督,以收分工X作、事半功倍之效,各機關除依「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有關規定,對於計畫、預算執行與控制、現金、其他財物處理之審核,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由主辦會計人員通知更正,如確有弊端情事,政風單位應即簽報查處外,並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採購主辦單位,切實依計畫及相關規定執行採購預算與撥款,使資源得以作最有效及最適之配置。對預算編列浮濫及執行偏差,導致挪移墊用、經費浮報等機關,其上級或主管機關應適時派員查核其採購案內控執行情形,必要時委託會計師查核。

(二)各機關應隨時注意財務、出納、採購人員之操守及行為,如發現有異常者,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並制定且定期辦理上述人員之職期輪調、職務輪換與貫徹休假代理機制及制度。

(三)各機關應針對不法、不當採購行為,建立事前及時反應機制,上級或主管機關於接獲反應時,應即妥為處理,適時導正。

八、改進「統籌款或配合款」作業方式,符合正當開支原則

(一)民意代表主要職責在審核並監督行政機關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惟絕不能將政府建設經費挪為自行支配之專用款,應按財源多寡、輕重緩急,送工程主管機關統籌規劃辦理,以避免分贓制度,符合正當開支原則。

(二)明定民意代表、里辦公室等所獲得的配合款與補助款,應在該選區公告收支情形(由縣府、鄉、鎮、市公所主計單位辦理),提供民眾公評,以嚇阻濫權及利益輸送等不法情事發生。

(三)地方小型建設工程完工付款,應切實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及「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列入稽核易滋弊端業務必檢項目。

(四)中央及縣市政府對於統籌款或配合款之申請核撥、流向、執行情形等作業,應確實負起行政監督職責,落實追蹤考核工作,嚴格執行小型工程品質抽查驗,切忌書面審核便宜行事,以杜絕小型工程之偷工減料等情事發生。

九、建議研究在重大公共工程重要結構施工時錄影存證的可行性;如綁鋼筋、灌漿、檢測等,這些紀錄在工程驗收後時,一併繳送工程主辦機關備查,必要時可放映查看本工程是否按工程規範施工,相信可有效防範偷工減料弊端。

十、由於各工程主辦機關所辦理之公共工程,其經費來源有上級機關核撥補助,亦有地方政府自行籌源,故初期執行工程品質抽驗工作時之抽驗方法、判定標準及處理結果亦因經費來源單位之不同而有差異,雖各機關已有訂定相關公共工程品質抽查(驗)小組作業要點,且採取嚴格標準,以管制U項公共工程品質,然要點之內容與補助之單位所訂定之抽驗要點殊異時,難免造成爭議及工程主辦單位執行時適用之困擾。建請由公共工程委員會統一制定各類工程舉凡規劃設計、預算編列、工程招標、施工監造、評鑑抽查、自主品管、檢驗試驗、驗收付款、保固修繕等一套完整標準作業要點,全國各階層之大小公共工程皆能適用,以達全面穩定提升工程品質。

第四章、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政風機構可協助配合事項

一、依「檢調機關與採購稽核小組加強聯繫與合作事宜」會議結論,各機關辦理採購若涉有不法,政風單位應擔任橋樑角色,將採購稽核小組所發掘之各項違失,透過政風系統,將資料移請檢、調機關偵辦,以有效結合檢、調、政風與專業人員力量,達到共同稽核及打擊黑金。

二、「打擊黑金專案小組會議」決議,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文府、院各部會及縣市政府,要求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請於公告當日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各乙份,函送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列管監控,政風機構應積極配合執行。

三、機關依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各政風機構應顜U機關研訂議、比價方式、程序及廠商遴選標準等作業規範,以提昇行政效率,並防堵暴力及貪瀆等不法介入,建立一套公開、公平、公正之作業程序。

四、各政風機構應密切注意各機關採購辦理情形,加強協助推動公共工程品質抽查(驗)工作,所見違失隨時提報機關首長作為業務策進參考;另對於採購人員品德操守亦應加強考核,落實審查承(主)辦採購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機先防止貪瀆不法發生。

五、為防制黑道及貪瀆不法介入災後重建工程,加強相關情資之蒐報,各政風機構應持續填報「各機關辦理『九二一大地震』災後重建重大採購案件報告表」,副本函送當地調查處(站)、工程施工地點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政風司處理。

六、為貫徹「掃除黑金行動方案」有關防、肅貪工作指示,各政風機構應結合機關政風狀況整體分析評估報告,積極發掘重大採購案件辦理情形,核實填報「政風機構蒐報機關重大採購或許可案件資料表」,發現採購機關有化整為零,藉以規避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者,或其他採購不法事項,隨時提列線索處理。

七、為檢視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流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與相關子法規定,各政風機構應參酌「法務部辦理採購作業事後查核注意事項」,在不H反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下,協助機關建立採購作業內部相關稽核機制,以掌握並協助機關順遂採購業務。

八、各政風機構應依據法務部函頒「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秉持公正、客觀、超然立場,針對採購辦理流程,適時建立稽核、受理檢舉、查辦制度,防止請託或關說行為不當影響政府採購之運作情事,並隨時注意有關採購人員之品德操守,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情事者,應即時陳報機關首長妥適處理。

九、政風機構人員必須熟稔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子法、主(會)計、審計法等法令規章,並針對本機關工程採購合約書圖詳加研閱,從中發掘問題與弊端。

十、政風人員應走出辦公室,多向工程單位人員請益,多前往工程施工地點現場瞭解工程如何進行有何待解決或弊失問題,並隨時檢討目前執行之興利、防弊作為是否恰當,如不合宜者應立即簽報改善。

十一、執行工程弊端之查察,應力求效率,速簽速辦,以避免民意代表之請託關說造成執行上不必要的困擾。

十二、機關辦理抽查、抽驗工作,政風單位應站在參與配合之角色,涉及工程實質或技術等問題,應責由工程主辦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指導,避免遭受外行領氻漲璊峇z預採購之非議。

第五章、結語

政府重大採購之執行常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其興辦必須經縝密的規劃設計、發包、簽約、施作、監工、抽查(驗)、驗收、付款、保固等過程,每一步驟皆有脈絡可循,如因政策性考量、實際施作問題、法令修改、民意反映、使用單位需求等因素影響,適當變更設計、追加減預算或考慮其他變數,勢所難免,惟應注意非正當之人為因素,所衍生官商勾結舞弊等不法情事。為防杜此一弊端,除從已發生之弊端態樣中,檢視制度面、執行面、法律面及監督面等各面向之缺失,研究如何強化業者體質,汰弱留強,健全制度,完備法令規章,創造健康的採購大環境外,政風單位應依法務部頒「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確實掌握採購作業流程,並透過採購稽核小組與政風督導小組運作,建立機關內部稽核、受理檢舉、查辦制度等機制,機先發掘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常情事,適採必要之導正或防範措施,以發揮積極興利除弊功能,消弭不法於無形,期能有效提昇採購效能與品質,防杜資源浪費與公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