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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技師辦理,並由該技師對其執行業務之結果負責。
-技師簽證意指「工程技術事項、諸如規劃、設計、監造、鑑定、施工等,由擁有國家考試專業技師資格者,實際執行該事項,或進行查核、核閱、複核、審查作業,並基於可令人信服之證據,提出文件內容為真 實,且與既定規範、準則相符之意見或證明書,並於其上簽名、蓋章負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8月10日工程技字第10000292050號函、*台灣科技大學營建系李得璋副教授「公共工程設計品質管理與技師簽證品質評鑑之研究」-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95年8月至96年7月)
-技師法(下稱本法)第13條第3項規定「為提高技術服務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得擇定科別或技術服務種類,實施技師簽證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另第1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第2項) 技師執行簽證,應提出簽證報告,並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第3項)」,此為本法有關「簽證」之規定,其立法意旨為經由簽證之形式,表徵相關技術事項工作係由技師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並由該技師對其執行業務之結果負責。是技師簽證意指「技術事項,諸如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等 (本法第13條第1項參照),由擁有國家考試專業技師資格者,實際執行該事項(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或進行查核、核閱、複核、審查作業,並基於可令人信服之證據提出文件內容為真實,且與既定規範、準則相符之意見或證明書(如簽證報告),並於其上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另查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2條第2項對該規則所稱「簽證」亦有相關定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4月16日工程技字第10700112150號函)

工程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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