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眾通報
民眾發現公共工程有下列情形者,應敘明正確位置及標案名稱,依規定通報:
(一)規劃設計不周:如道路排水坡度不良、號誌規劃不當、道路曲線不佳,未設置無障礙設施、擋土牆未設置洩水孔等。
(二)工程品質不良:如路面有坑洞、人行道凹凸不平、新建水溝通水不良或擋土牆未背填級配及無預留洩水孔等。
(三)安全措施不足:如鷹架固定不良、支撐鬆散不牢、支撐強度不夠、未設置圍籬或圍籬占用道路或因施工導致鄰房產生裂縫等。
(四)環境衛生不佳:如營建廢棄土亂倒、工地泥濘、污廢水隨意排放、塵土飛揚或施工噪音干擾等。
(五)工程進度緩慢:如施工進度緩慢、停工時間過長或超過告示牌原定完工期限而未完工等。
(六)其他:除檢舉不法、法令疑義及建築管理(如違建、違章查報、既成巷道認定等)外之公共工程缺失。
二、通報管道:
民眾發現前項缺失後,得以下列任一方式,向工程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反映:
(一)網路(網址:http// www.pcc.gov.tw)。
(二)0800專線電話(0800-009 -609)。
(三)傳真(02-87897714、87897724、87897734)。
(四)信函(逕寄: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民督工系統)。
三、通報處理:
(一)現場勘查:
1.工程主管機關於接獲民眾通報後,應立即要求工程主辦機關派員赴工程現場勘查。
2.處理時限:工程主辦機關於接獲工程主管機關通知後應隨即勘查處理,以不超過五個工作天為原則;勘查完成後,應將勘查結果登錄於網路,如屬其他機關案件,應立即通報工程主管機關請工程會辦理移轉。
(二)改善追蹤:
1.限期改善:民眾反映案件經工程主辦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應於七個工作天內處理完成;缺失情節嚴重或情形特殊之案件,其改善期限得經工程主辦機關首長同意後酌予延長,並陳報工程主管機關備查;改善期限屆滿時,如工程主辦機關仍未將改善結果陳報工程主管機關,工程主管機關應派員赴現場查核或勘查。
2.持續追蹤: 工程主管機關應隨時上網查核工程主辦機關填報民眾反映案件之處理情形;如有未依限完成事項,應請工程主辦機關將原因及預定展延之期限一併說明。
(三)工程查核:屆期未改善或情節特殊案件,工程主管機關及工程會得辦理查核或勘查。
(四)回復民眾:工程缺失改善完成後,工程主辦機關應將辦理情形、佐證資料(完工照片或和解書等)及與通報人聯絡等情形,詳實登錄於網站上,主辦機關應陳報工程主管機關,經工程主管機關確認後結案,應上網或以電話、傳真、書函等方式回復反映民眾。
四、彙整公告:工程會每季彙整工程主管機關處理民眾反映案件辦理情形,並於網路或媒體公告。
前項所稱工程主管機關,依工程主辦機關認定之;在中央為部會,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