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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200054290號
主旨: 有關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及提報品管人員等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本會(九一)工程管字第九一○一○五三八號分行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第六點規定,品管人員回訓之實施期程如下:
(一) 第一階段:九十二年度起,巨額採購之工程之品管人員,其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二) 第二階段:民國九十四年度起,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品管人員,其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三) 第三階段:民國九十六年度起全面實施,品管人員其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二、 另前揭大綱第七點規定:「回訓時數:每四年回訓總時數至少為三十六小時。」;第八點規定:「回訓課程:
(一)以十八小時為一單元課程,...由代訓機構自行規劃單元課程及各科別時數。
(二)代訓機構規劃之單元課程、時數、教材講義等應函送工程會核備,...」。
三、 有關品管人員回訓課程分為二單元,第一單元課程本會業已委託各代訓機構辦理招生中,請向各代訓機構洽詢,檢附代訓機構一覽表;另第二單元課程本會正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暨回訓作業規定」第十二點規定陸續辦理審查作業中或代訓機構正依審查意見檢討修正中。
四、 前揭說明一「實施期程」之認定,係指實施當年度始公告招標之工程而言。惟目前尚未開辦第二單元回訓課程,因此,本(九十二)年度各機關如有巨額採購之工程,且工程承攬廠商之品管人員其結業證書已逾四年者,請該廠商先行向 貴機關提報一年內應回訓之品管人員清冊與預定回訓期程,由各機關自行審核後,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於本會網站填報品管人員登錄表,俟該品管人員參加回訓並取得參訓證明後,再補登相關回訓資料。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 本會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代訓機構(詳附表)、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附件: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代訓機構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