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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200153150號
主旨: 有關品管人員於其負責工程申報完工後可否改登錄於其他工程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明訂下列事項: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第一項);品管人員應為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第二項);廠商應於開工時,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第三項)。
二、 有關品管人員於其負責工程申報完工後可否改登錄於其他工程疑義乙節,因品管人員應於施工時在工地執行職務,故廠商申報竣工並經機關認定確已完工後,除機關另有規定外,廠商即可向機關申請將品管人員登錄為「解職」(解除職務)。惟廠商品管人員仍應於工程驗收、改善時,負責執行品管工作。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