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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稱:富岡漁港災後復建工程      

工程類型:海事

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階段:■設計        □施工        □維護管理

 

項目

說明

案例概況

臺東縣政府將不同預算來源、不同工程顧問公司設計的「富岡漁港災後復建工程」(如圖1)及「富岡港交通船碼頭改善計畫之水域工程」併案辦理發包,預算金額約3億元。於本會107年3月19日召開專案檢討會議前已流標5次。

流標主因

經釐清原因,除未將相關圖說標準整合外,主因為招標文件限制得標廠商應於花蓮製作沉箱及舊有沉箱底版之處理方式,致影響廠商投標意願:
一、限制沉箱製作場地:原設計以花蓮港或高雄港為施作地點,並採船塢或平台船方式製作,致限制不能就近製作。
二、限制受損沉箱底版清除方式:原設計建議現地打除及底版吊浮(平台船搭配長臂開挖機及破碎機,進行開挖破碎,並利用大鋼牙及潛水伕,進行水中鋼筋切割處理,再將打除方上岸暫置利用或運棄,最後進行底版吊浮),施工不確定性高。

處理情形

一、107年3月19日會議後,本會主任委員另親赴工地現場勘查,本會另針對招標文件再次召開檢討會議綜合建議:招標文件應把相關可行之沉箱施作方案(包含製作場地及受損沉箱底版清除方式)敘明清楚,並以最可行最合理者做為預算編列之基礎;惟在功能、安全、品質及不增加經費下,允許投標廠商提出自己有經驗設備、有信心之其他可行替代方案,經機關審查同意後施作。
二、機關參考上開建議,修正招標文件如下:
(一)補充規定說明書:同意廠商依其施工能力提出沉箱施作替代方案(包含製作場地及受損沉箱底版清除方式),經審核後得變更工法。
(二)圖說部分:就兩案之設計圖說及標準,予以整合,減少不一致之情形。
三、執行成果:本案於108年4月24日順利決標,廠商依其施工能力及經驗擇其適宜的沉箱及底板打除施作方式。

 

*相關照片或圖說

富岡漁港災後復建工程1

富岡漁港災後復建工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