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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400345040號

主旨:各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有關施工進度之評分原則,修正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為提昇公共工程品質,加強主管機關查核功能,本會93年9月13日工程管字第0930358630號函頒查核施工進度之評分原則在案(諒達)。
二、經就近一年來實施成效,檢討修正施工進度評分原則如下:
(一)施工預定進度應以依據契約規定報經核定之最新預定進度為基準,並確認實際進度後,進行評分。
(二)基本分:17分。
(三)未訂定進度計算基準:扣1至2分。
(四)進度超前:超前1%以上依具體措施及貢獻度,加1至3分。
(五)進度落後:
1、非可歸責甲方或乙方者:落後1%以上且主辦機關及承攬廠商未積極處理,依情節扣1至3分。
2、可歸責甲方或乙方者:落後1%至10%,扣1至3分;落後10%以上,至少扣3分。
3、採取有效因應對策並發揮具體成效,加1至2分。
三、配合上開修正之評分原則,檢附本會修正後之「 查核委員紀錄表乙份。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