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d1p1="schemaLocation" version="2.0" d1p1:xsi="http://www.gov.tw/schema/RSS20.xsd">    <channel>        <title>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即時新聞澄清</title>        <link></link>        <language>zh-tw</language>        <copyright>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copyright><item><title>垃圾焚化廠底渣再利用 無需修正採購法</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1515&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今日媒體報導新竹縣政府反映招標工程，甚難將自己縣市垃圾產生的資源化底渣再利用於公共工程中，建請儘速修改政府採購法，鬆綁相關限制乙節，工程會表示實務作業已有相關機制可處理，尚無修法之必要。機關如有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擬於公共工程再利用，可於工程招標文件訂明由機關供應材料之方式，提供底渣予工程施工廠商使用，該工程契約廠商履約項目及價金不包含採購底渣材料，如此即無需於招標文件註明該底渣是那家廠商產品，亦不會違反政府採購法。據瞭解部分地方政府已著手訂定焚化廠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明定所屬機關公共工程符合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資源化產品用途規定者，應優先使用垃圾焚化廠產生之資源化產品。例如臺中市政府正擬訂自治條例草案，明訂該市產出之資源化產品由環保局統籌運用，並供料予公共工程。 ]]></description><pubDate>2017-01-10</pubDate>            <dc:title>垃圾焚化廠底渣再利用 無需修正採購法</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垃圾焚化廠底渣再利用 無需修正採購法</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今日媒體報導新竹縣政府反映招標工程，甚難將自己縣市垃圾產生的資源化底渣再利用於公共工程中，建請儘速修改政府採購法，鬆綁相關限制乙節，工程會表示實務作業已有相關機制可處理，尚無修法之必要。機關如有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擬於公共工程再利用，可於工程招標文件訂明由機關供應材料之方式，提供底渣予工程施工廠商使用，該工程契約廠商履約項目及價金不包含採購底渣材料，如此即無需於招標文件註明該底渣是那家廠商產品，亦不會違反政府採購法。據瞭解部分地方政府已著手訂定焚化廠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明定所屬機關公共工程符合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資源化產品用途規定者，應優先使用垃圾焚化廠產生之資源化產品。例如臺中市政府正擬訂自治條例草案，明訂該市產出之資源化產品由環保局統籌運用，並供料予公共工程。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ue Jan 10 19:18:20 CST 2017, Wed Nov 08 09:25:00 CST 2017</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採購法符合創新採購需求　提升產業競爭力</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1520&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針對本(14)日媒體刊載義美總經理高志明在臉書貼文指政府採購法無法適用於工程以外之所有採購項目乙事，工程會表示我國現行採購制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與世界接軌，是一部促進各種採購作業公平公開透明競爭之法律，且已包含多樣化彈性機制，機關可據以採購與「腦力產業」有關之標的，對於提升台灣整體永續競爭力並不衝突。工程會表示，以高總經理所提文化創意產業、軟體產業、生物科技產業、服務業等「腦力產業」之採購為例，採購法對於採購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創新服務或產品採購，招標機關可採最有利標決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評選具創新設計或創意之廠商。對於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但逾新臺幣10萬元之創新服務或產品採購，機關亦可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選擇符合機關需要的優良標的。採購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機關可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具創新或創意業者採購。此外，對於涉及創新產品之採購，機關可以採設計加供應之統包方式辦理，廠商可提出新技術、材料、設備供機關評選。機關亦可允許廠商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替代方案供機關審查。其屬擁有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而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機關亦可採限制性招標逕邀廠商議比價。工程會表示，針對社會各界反映採購法修法意見，已彙整研議修正草案，未來仍將持續與各界溝通，以利立法院審議通過。 ]]></description><pubDate>2017-02-14</pubDate>            <dc:title>採購法符合創新採購需求　提升產業競爭力</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採購法符合創新採購需求　提升產業競爭力</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針對本(14)日媒體刊載義美總經理高志明在臉書貼文指政府採購法無法適用於工程以外之所有採購項目乙事，工程會表示我國現行採購制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與世界接軌，是一部促進各種採購作業公平公開透明競爭之法律，且已包含多樣化彈性機制，機關可據以採購與「腦力產業」有關之標的，對於提升台灣整體永續競爭力並不衝突。工程會表示，以高總經理所提文化創意產業、軟體產業、生物科技產業、服務業等「腦力產業」之採購為例，採購法對於採購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創新服務或產品採購，招標機關可採最有利標決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評選具創新設計或創意之廠商。對於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但逾新臺幣10萬元之創新服務或產品採購，機關亦可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選擇符合機關需要的優良標的。採購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機關可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具創新或創意業者採購。此外，對於涉及創新產品之採購，機關可以採設計加供應之統包方式辦理，廠商可提出新技術、材料、設備供機關評選。機關亦可允許廠商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替代方案供機關審查。其屬擁有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而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機關亦可採限制性招標逕邀廠商議比價。工程會表示，針對社會各界反映採購法修法意見，已彙整研議修正草案，未來仍將持續與各界溝通，以利立法院審議通過。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ue Feb 14 12:27:23 CST 2017, Wed Nov 08 09:25:00 CST 2017</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採購法興利防弊     採購程序與品質並重</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2975&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針對本(22)日中國時報讀者投書指政府採購法只教會公務人員逃避責任，造成劣幣驅逐良幣乙節，工程會表示現行採購法係參酌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及先進國家法規完成立法，與國際間之採購法制一樣，兼具興利防弊目的，只要辦理採購人員運用得當，能兼顧採購程序與品質。工程會說明，採購法就施作品質訂有相關規定，例如採購法第7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責任，機關並基於個案特性就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第72條並訂有驗收規定，確保成果品質符合契約。就延誤履約行為，除將依約計罰逾期違約金外，情節重大者並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另對於廠商有圍標等違法行為屬採購法第87條至92條規定之刑事犯罪行為，經機關發現，應予以告發，同時可依採購法規定沒收押標金、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不會容許投書所指「管他採購品質、標照開照圍、工程照拖」之情形發生。工程會進一步表示，以105年度為例，廠商因借牌投標、圍標、偽造文件、法院判決有罪等情形被刊政府採購公報計521家；廠商有延誤履約情節重大，刊登公報者，計有123家。另外，採購人員或採購評選委員如有收受賄賂等涉弊行為，則依刑法及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處罰。為提升工程採購品質，並建立更優質之採購競爭環境，避免僅以價格之競爭而發生劣幣驅逐良幣之情形，各機關可採最有利標，以遴選具履約能力之優良廠商，獲取較佳採購品質，並有利於廠商良性機轉，提升競爭力，進而達成民眾、廠商及機關三贏的目標。經統計各機關辦理逾10萬元之採購件數，105年度已有44,739件，占全部總件數之24.81%。（E） ]]></description><pubDate>2017-02-22</pubDate>            <dc:title>採購法興利防弊     採購程序與品質並重</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採購法興利防弊     採購程序與品質並重</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針對本(22)日中國時報讀者投書指政府採購法只教會公務人員逃避責任，造成劣幣驅逐良幣乙節，工程會表示現行採購法係參酌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及先進國家法規完成立法，與國際間之採購法制一樣，兼具興利防弊目的，只要辦理採購人員運用得當，能兼顧採購程序與品質。工程會說明，採購法就施作品質訂有相關規定，例如採購法第7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責任，機關並基於個案特性就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第72條並訂有驗收規定，確保成果品質符合契約。就延誤履約行為，除將依約計罰逾期違約金外，情節重大者並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另對於廠商有圍標等違法行為屬採購法第87條至92條規定之刑事犯罪行為，經機關發現，應予以告發，同時可依採購法規定沒收押標金、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不會容許投書所指「管他採購品質、標照開照圍、工程照拖」之情形發生。工程會進一步表示，以105年度為例，廠商因借牌投標、圍標、偽造文件、法院判決有罪等情形被刊政府採購公報計521家；廠商有延誤履約情節重大，刊登公報者，計有123家。另外，採購人員或採購評選委員如有收受賄賂等涉弊行為，則依刑法及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處罰。為提升工程採購品質，並建立更優質之採購競爭環境，避免僅以價格之競爭而發生劣幣驅逐良幣之情形，各機關可採最有利標，以遴選具履約能力之優良廠商，獲取較佳採購品質，並有利於廠商良性機轉，提升競爭力，進而達成民眾、廠商及機關三贏的目標。經統計各機關辦理逾10萬元之採購件數，105年度已有44,739件，占全部總件數之24.81%。（E）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Wed Feb 22 17:05:16 CST 2017, Wed Nov 08 09:25:00 CST 2017</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因應週休二日新制　公共工程已有處理機制</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2980&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今日媒體報導營造廠因政府推動週休二日新制造成成本增加，台灣區營造公會呼籲政府放寬招標方式，多以最有利標及統包招標，工程會表示105年9月已訂定行政規則鼓勵各機關重大工程採最有利標，以遴選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經統計，105年度巨額工程採購（新臺幣2億元以上）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比率自104年度之11.30%提升至16.07%，執行成效良好。最有利標是一種讓機關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具有履約能力的優質廠商，並可避免採最低標而衍生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之情形；採行此種決標方式，因廠商可以有合理利潤，有意願提升品質效率及工安設備，對勞工薪資水平也較有保障，亦有利於廠商研發新技術、工法等，期能改善整體營建環境。工程會進一步表示，為因應政府週休二日新制對於在建公共工程之影響，自105年12月26日起即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召開多次會議討論，經與各界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已於106年3月7日訂定「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供各機關依循，上開處理原則重點包括：一、展延工期並補償管理費用：明定勞基法105年12月23日生效以後之剩餘工期，每14日展延1日，並以原契約總價2.5%及展延日數占原工期比率計算，補償廠商管理費用。二、工期未展延之工程核實給付增加之費用：未辦理展延工期之契約（例如機關必須依原訂期程使用採購標的，無法辦理展延），由廠商提出因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致須增加之費用及計算方式，由機關核實給付。三、物價調整約定：契約未訂物價調整約定或已約定不隨物價調整工程款者，雙方得協議增訂。工程會並已於106年3月7日函請全國各機關就新辦招標案件，應考量勞基法修正後之影響，妥為訂定履約期限及預算、底價，並可於招標文件載明已考量之勞工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數，以避免爭議。 ]]></description><pubDate>2017-04-11</pubDate>            <dc:title>因應週休二日新制　公共工程已有處理機制</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因應週休二日新制　公共工程已有處理機制</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今日媒體報導營造廠因政府推動週休二日新制造成成本增加，台灣區營造公會呼籲政府放寬招標方式，多以最有利標及統包招標，工程會表示105年9月已訂定行政規則鼓勵各機關重大工程採最有利標，以遴選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經統計，105年度巨額工程採購（新臺幣2億元以上）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比率自104年度之11.30%提升至16.07%，執行成效良好。最有利標是一種讓機關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具有履約能力的優質廠商，並可避免採最低標而衍生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之情形；採行此種決標方式，因廠商可以有合理利潤，有意願提升品質效率及工安設備，對勞工薪資水平也較有保障，亦有利於廠商研發新技術、工法等，期能改善整體營建環境。工程會進一步表示，為因應政府週休二日新制對於在建公共工程之影響，自105年12月26日起即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召開多次會議討論，經與各界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已於106年3月7日訂定「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供各機關依循，上開處理原則重點包括：一、展延工期並補償管理費用：明定勞基法105年12月23日生效以後之剩餘工期，每14日展延1日，並以原契約總價2.5%及展延日數占原工期比率計算，補償廠商管理費用。二、工期未展延之工程核實給付增加之費用：未辦理展延工期之契約（例如機關必須依原訂期程使用採購標的，無法辦理展延），由廠商提出因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致須增加之費用及計算方式，由機關核實給付。三、物價調整約定：契約未訂物價調整約定或已約定不隨物價調整工程款者，雙方得協議增訂。工程會並已於106年3月7日函請全國各機關就新辦招標案件，應考量勞基法修正後之影響，妥為訂定履約期限及預算、底價，並可於招標文件載明已考量之勞工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數，以避免爭議。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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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13)日呂欽文建築師投書蘋果日報指政府採購法非修不可乙節，工程會表示我國採購法與WTO政府採購協定一致，為一兼具興利防弊與國際接軌之採購制度，機關善用其彈性機制，即可因案制宜辦好採購。WTO政府採購協定對於採購之分類，也是區分為工程、財物與勞務三種類型，與採購法分類相同。採購法並已規定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機關可以針對個案情形據以辦理。經統計各機關近3年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收取押標金之件數比率僅13%。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有須使用創新而獨特產品之需求，得經審查確認後列入招標文件上網招標，涉及特定之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等者，加註「或同等品」；或採行最有利標將廠商創新情形列入評選項目，具有此種優勢之廠商，可增加得標機會。另為鼓勵各機關重大工程採最有利標，以遴選具有履約能力之優質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工程會105年9月已訂定行政規則落實執行，經統計105年度巨額工程採購（新臺幣2億元以上）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比率自104年度之11.30%提升至16.07%。採最有利標除可避免因最低標而衍生低價搶標，廠商並可獲合理利潤，亦有利於廠商研發新技術、工法等，改善整體營建環境。為協助各機關訂定公平合理之採購契約，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工程會已訂頒工程、財物、勞務等12種契約範本供機關運用。廠商對於機關之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可依法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採購機關請求釋疑或提出異議，對個案向招標機關表達意見。各採購稽核小組亦可稽核機關之採購文件是否有失公平合理。此外，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技術服務評選案採預先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者，機關無須訂定底價及議減廠商報價；如需訂定底價者，其時機係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後，且參考廠商之報價；另為利機關執行，於106年3月31日修正該辦法第24條，議價廠商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者，機關得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工程會表示，針對社會各界反映採購法修法意見，除已透過修正子法、範本處理者外，涉及母法之部分，已彙整研擬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未來仍將持續與各界溝通，以利立法院審議通過。 ]]></description><pubDate>2017-04-13</pubDate>            <dc:title>採購法與國際接軌　善用彈性機制即可辦好採購</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採購法與國際接軌　善用彈性機制即可辦好採購</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針對本(13)日呂欽文建築師投書蘋果日報指政府採購法非修不可乙節，工程會表示我國採購法與WTO政府採購協定一致，為一兼具興利防弊與國際接軌之採購制度，機關善用其彈性機制，即可因案制宜辦好採購。WTO政府採購協定對於採購之分類，也是區分為工程、財物與勞務三種類型，與採購法分類相同。採購法並已規定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機關可以針對個案情形據以辦理。經統計各機關近3年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收取押標金之件數比率僅13%。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有須使用創新而獨特產品之需求，得經審查確認後列入招標文件上網招標，涉及特定之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等者，加註「或同等品」；或採行最有利標將廠商創新情形列入評選項目，具有此種優勢之廠商，可增加得標機會。另為鼓勵各機關重大工程採最有利標，以遴選具有履約能力之優質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工程會105年9月已訂定行政規則落實執行，經統計105年度巨額工程採購（新臺幣2億元以上）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比率自104年度之11.30%提升至16.07%。採最有利標除可避免因最低標而衍生低價搶標，廠商並可獲合理利潤，亦有利於廠商研發新技術、工法等，改善整體營建環境。為協助各機關訂定公平合理之採購契約，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工程會已訂頒工程、財物、勞務等12種契約範本供機關運用。廠商對於機關之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可依法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採購機關請求釋疑或提出異議，對個案向招標機關表達意見。各採購稽核小組亦可稽核機關之採購文件是否有失公平合理。此外，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技術服務評選案採預先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者，機關無須訂定底價及議減廠商報價；如需訂定底價者，其時機係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後，且參考廠商之報價；另為利機關執行，於106年3月31日修正該辦法第24條，議價廠商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者，機關得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工程會表示，針對社會各界反映採購法修法意見，除已透過修正子法、範本處理者外，涉及母法之部分，已彙整研擬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未來仍將持續與各界溝通，以利立法院審議通過。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hu Apr 13 15:05:05 CST 2017, Wed Nov 08 09:24:00 CST 2017</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限制性及選擇性招標條件嚴謹　符合國際規範</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318&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本(6)日自由時報刊載學者投書，指採購法之限制性招標不透明、私相授受、圖利私人等節，工程會表示限制性招標有其須經公告或不公告之條件，各國之採購法皆有限制性招標，只要依法行政，可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品質，投書內容多有誤解。採購法第22條所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計16款，第1至8款及第10款，包括公告招標後無廠商投標、緊急事故、續約、設計競賽等，係參考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之規定；第9至11款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或公開勘選房地產，係經公告招標程序後選擇優勝者議價；第12款係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具有社會經濟目的；第13至15款之研究發展、文藝表演活動、公營事業轉售性質之採購，可採公告或不公告程序，以因應個案實際需要；第16款則授權主管機關就其他未盡事宜認定之，係一般立法體例。投書內容另外提及之選擇性招標，採購法明定其適用情形，且須經公告招標程序，先就廠商資格辦理審查，並可建立資格合格廠商名單供後續採購之用，也是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所定招標方式之一，與公開招標之透明程序並無二致。此外，機關採限制性或選擇性招標，逾10萬元者須刊登決標公告，載明係依何規定辦理，以受公評，並杜機關濫用。各界如發現個案有不法情形，可提出具體事證，向檢調機關或工程會檢舉。 ]]></description><pubDate>2017-05-06</pubDate>            <dc:title>限制性及選擇性招標條件嚴謹　符合國際規範</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限制性及選擇性招標條件嚴謹　符合國際規範</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本(6)日自由時報刊載學者投書，指採購法之限制性招標不透明、私相授受、圖利私人等節，工程會表示限制性招標有其須經公告或不公告之條件，各國之採購法皆有限制性招標，只要依法行政，可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品質，投書內容多有誤解。採購法第22條所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計16款，第1至8款及第10款，包括公告招標後無廠商投標、緊急事故、續約、設計競賽等，係參考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之規定；第9至11款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或公開勘選房地產，係經公告招標程序後選擇優勝者議價；第12款係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具有社會經濟目的；第13至15款之研究發展、文藝表演活動、公營事業轉售性質之採購，可採公告或不公告程序，以因應個案實際需要；第16款則授權主管機關就其他未盡事宜認定之，係一般立法體例。投書內容另外提及之選擇性招標，採購法明定其適用情形，且須經公告招標程序，先就廠商資格辦理審查，並可建立資格合格廠商名單供後續採購之用，也是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所定招標方式之一，與公開招標之透明程序並無二致。此外，機關採限制性或選擇性招標，逾10萬元者須刊登決標公告，載明係依何規定辦理，以受公評，並杜機關濫用。各界如發現個案有不法情形，可提出具體事證，向檢調機關或工程會檢舉。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Sat May 06 15:28:34 CST 2017, Wed Nov 08 09:24:00 CST 2017</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花蓮縣復建工程  工程會積極協助輔導</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320&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有關近日報載花蓮縣災後復建經費中央核列比率及重建進度情形，工程會表示，各中央主管機關及工程會在災後經費審議過程中，皆就地方政府提報資料及現地需求進行勘查，與地方政府討論確認經費，執行過程中亦持續追蹤瞭解提供協助，提醒地方政府做好汛期間準備工作，維持基本使用安全及避免災害擴大。工程會表示，縣道193線及花64線於去年颱風中災損嚴重，為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復建工作，3月22日已會同水利署、公路總局、水保局、縣府及相關工程領域專家實地勘查，提供致災原因分析及復建工法策略等建議，193線正由縣府檢討基本設計中，完成後送公路總局確認後即可發包。花64線復建工程，中央已同意縣府所提併案發包方式，於經費額度內彈性調整後立即可發包執行。其中之7K+500路段因疑有整體滑動，行政院也在災後立即核列200萬元先行調查，俟縣府完成工程規劃並送審後，將再撥補工程費用。為協助地方政府執行復建工程，工程會每年於汛期前召開復建平台會議，由各縣市政府報告執行情形，工程會及中央機關予以必要協助，各機關亦可藉此平台交流執行經驗以精進相關作業。工程會表示，只要花蓮縣政府完成相關修正，提出合理復建方案或基本設計及必要的經費需求，工程會及中央主管機關皆會秉持從簡、從寬、從速的原則加速審查，協助復建工作儘早完成。 ]]></description><pubDate>2017-05-19</pubDate>            <dc:title>花蓮縣復建工程  工程會積極協助輔導</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花蓮縣復建工程  工程會積極協助輔導</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有關近日報載花蓮縣災後復建經費中央核列比率及重建進度情形，工程會表示，各中央主管機關及工程會在災後經費審議過程中，皆就地方政府提報資料及現地需求進行勘查，與地方政府討論確認經費，執行過程中亦持續追蹤瞭解提供協助，提醒地方政府做好汛期間準備工作，維持基本使用安全及避免災害擴大。工程會表示，縣道193線及花64線於去年颱風中災損嚴重，為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復建工作，3月22日已會同水利署、公路總局、水保局、縣府及相關工程領域專家實地勘查，提供致災原因分析及復建工法策略等建議，193線正由縣府檢討基本設計中，完成後送公路總局確認後即可發包。花64線復建工程，中央已同意縣府所提併案發包方式，於經費額度內彈性調整後立即可發包執行。其中之7K+500路段因疑有整體滑動，行政院也在災後立即核列200萬元先行調查，俟縣府完成工程規劃並送審後，將再撥補工程費用。為協助地方政府執行復建工程，工程會每年於汛期前召開復建平台會議，由各縣市政府報告執行情形，工程會及中央機關予以必要協助，各機關亦可藉此平台交流執行經驗以精進相關作業。工程會表示，只要花蓮縣政府完成相關修正，提出合理復建方案或基本設計及必要的經費需求，工程會及中央主管機關皆會秉持從簡、從寬、從速的原則加速審查，協助復建工作儘早完成。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Fri May 19 16:30:51 CST 2017, Wed Nov 08 09:23:00 CST 2017</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0602豪雨災害處理　政府採購法有緊急採購機制</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323&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針對6月2日豪雨造成部分地區災情，工程會表示，政府採購法已有緊急採購之快速機制，各機關可據以辦理，以爭取救災時效，特說明如下：一、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2條（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告招標方式辦理且確有必要者），或第105條（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無需公告招標，以爭取時效。二、對於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可依工程會訂定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辦理。三、對於機關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者，可於契約金額上限內立即洽廠商依契約履行；如因災情較大，訂約廠商履約能量不足以應付短期遽增之需求，致未能依機關需求及時履約者，縱使開口契約金額尚未屆滿，機關仍得以前揭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俾加速災後復建。（Ｅ） ]]></description><pubDate>2017-06-03</pubDate>            <dc:title>0602豪雨災害處理　政府採購法有緊急採購機制</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0602豪雨災害處理　政府採購法有緊急採購機制</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針對6月2日豪雨造成部分地區災情，工程會表示，政府採購法已有緊急採購之快速機制，各機關可據以辦理，以爭取救災時效，特說明如下：一、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2條（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告招標方式辦理且確有必要者），或第105條（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無需公告招標，以爭取時效。二、對於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可依工程會訂定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辦理。三、對於機關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者，可於契約金額上限內立即洽廠商依契約履行；如因災情較大，訂約廠商履約能量不足以應付短期遽增之需求，致未能依機關需求及時履約者，縱使開口契約金額尚未屆滿，機關仍得以前揭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俾加速災後復建。（Ｅ）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Sat Jun 03 11:27:50 CST 2017, Wed Nov 08 09:23:00 CST 2017</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美國商會白皮書建言  工程會已予重視及處理</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325&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針對台北市美國商會6月8日發表「2017年台灣白皮書」，涉及採購制度及公共工程執行面之建議，工程會相當重視並表示政府採購法已有相關機制，且其建議內容與工程會目前推動之政策方向大致一致。工程會指出，此次美國商會就採購制度所提之建議，依政府採購法規已可據以執行，例如替代方案部分，採購法第35條已訂有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於投標階段或履約階段提出替代方案之規定；契約變更部分，工程會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已有允許廠商提出契約變更之條款，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為例，其第20條已載有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據以辦理契約變更。就美國商會所提公共工程執行面之建議，例如公共工程採最有利標辦理及鼓勵運用「新技術」及「新工法」，工程會表示已有相關配套措施持續推動中。工程會已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各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讓得標廠商有合理利潤，俾利提升其運用新技術、新工法，以改善整體公共工程採購環境；經統計106年度1月至5月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比率達49.23％。此外，工程會已建置「公共工程創新產品交流平台」，鼓勵廠商與工程主辦機關交流，進而採用其產品。至於美國商會2016年台灣白皮書所提建議，工程會皆已積極處理，例如修訂招標文件商業條款及政府採購法有關停權規定之部分，工程會表示，已依採購法第63條規定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訂定多種採購契約範本供各機關採用；為完備採購制度，提升採購效能與品質，並簡化採購作業程序，工程會業參酌各界意見研擬「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已包括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要件，且修法草案已函報行政院，工程會將持續與各界溝通，以利立法院審議通過。工程會進一步說明，美國商會與工程會每年皆有多次會面及意見交流，雙方互動良好，未來將就美國商會關切事項持續溝通，並於後續相關訓練或座談會時加強宣導相關規定與機制，以吸引優質具履約能力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同時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 ]]></description><pubDate>2017-06-09</pubDate>            <dc:title>美國商會白皮書建言  工程會已予重視及處理</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美國商會白皮書建言  工程會已予重視及處理</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針對台北市美國商會6月8日發表「2017年台灣白皮書」，涉及採購制度及公共工程執行面之建議，工程會相當重視並表示政府採購法已有相關機制，且其建議內容與工程會目前推動之政策方向大致一致。工程會指出，此次美國商會就採購制度所提之建議，依政府採購法規已可據以執行，例如替代方案部分，採購法第35條已訂有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於投標階段或履約階段提出替代方案之規定；契約變更部分，工程會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已有允許廠商提出契約變更之條款，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為例，其第20條已載有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據以辦理契約變更。就美國商會所提公共工程執行面之建議，例如公共工程採最有利標辦理及鼓勵運用「新技術」及「新工法」，工程會表示已有相關配套措施持續推動中。工程會已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各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讓得標廠商有合理利潤，俾利提升其運用新技術、新工法，以改善整體公共工程採購環境；經統計106年度1月至5月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比率達49.23％。此外，工程會已建置「公共工程創新產品交流平台」，鼓勵廠商與工程主辦機關交流，進而採用其產品。至於美國商會2016年台灣白皮書所提建議，工程會皆已積極處理，例如修訂招標文件商業條款及政府採購法有關停權規定之部分，工程會表示，已依採購法第63條規定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訂定多種採購契約範本供各機關採用；為完備採購制度，提升採購效能與品質，並簡化採購作業程序，工程會業參酌各界意見研擬「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已包括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要件，且修法草案已函報行政院，工程會將持續與各界溝通，以利立法院審議通過。工程會進一步說明，美國商會與工程會每年皆有多次會面及意見交流，雙方互動良好，未來將就美國商會關切事項持續溝通，並於後續相關訓練或座談會時加強宣導相關規定與機制，以吸引優質具履約能力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同時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Fri Jun 09 15:50:15 CST 2017, Wed Nov 08 09:21:00 CST 2017</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工程會引導各機關使用再生材料 共同推動循環經濟</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328&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有關今日報載公共工程應領頭建立循環經濟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呼應各界建議，將擴大推動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包括鋼爐碴及垃圾焚化爐底渣，建立再生粒料品質驗證制度、要求產出單位針對產出物全程管理、逐步推動公共工程全面使用。為強化工程單位使用信心，工程會將會同經濟部建立再生粒料品質驗證制度，要求產出單位及供料廠商於每批再生粒料出廠時出具檢驗合格證明，確保供料廠商提供合格之材料，若有不實者加強處罰，以符合工程品質及環境安全需求。以往再生粒料使用於公共工程，常因產出單位未全程參與去化，造成不當利用及污名化，爰為落實流向管理，將要求產出單位從源頭到終端全程管理，每一噸都不能少。工程會表示，再生粒料使用於公共工程，目前優先運用於環保爭議小之工程項目，並與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環保署等部會建立跨部會協調平台，並已擇定試辦案例，將於今（106）年下半年推廣應用。工程會主管的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也將依據各工程主辦機關使用成果，滾動修訂，以達資源適材適所再利用，工程與環境品質雙贏之願景。 ]]></description><pubDate>2017-06-15</pubDate>            <dc:title>工程會引導各機關使用再生材料 共同推動循環經濟</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工程會引導各機關使用再生材料 共同推動循環經濟</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有關今日報載公共工程應領頭建立循環經濟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呼應各界建議，將擴大推動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包括鋼爐碴及垃圾焚化爐底渣，建立再生粒料品質驗證制度、要求產出單位針對產出物全程管理、逐步推動公共工程全面使用。為強化工程單位使用信心，工程會將會同經濟部建立再生粒料品質驗證制度，要求產出單位及供料廠商於每批再生粒料出廠時出具檢驗合格證明，確保供料廠商提供合格之材料，若有不實者加強處罰，以符合工程品質及環境安全需求。以往再生粒料使用於公共工程，常因產出單位未全程參與去化，造成不當利用及污名化，爰為落實流向管理，將要求產出單位從源頭到終端全程管理，每一噸都不能少。工程會表示，再生粒料使用於公共工程，目前優先運用於環保爭議小之工程項目，並與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環保署等部會建立跨部會協調平台，並已擇定試辦案例，將於今（106）年下半年推廣應用。工程會主管的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也將依據各工程主辦機關使用成果，滾動修訂，以達資源適材適所再利用，工程與環境品質雙贏之願景。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hu Jun 15 17:48:30 CST 2017, Wed Nov 08 09:26:00 CST 2017</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工程會對於慶富公司承包獵雷艦案從無放水情事</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441&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據蘋果日報106年11月13日報載工程會就獵雷艦案慶富公司申請調解後，「同意延後開工，還要海軍支付第二期開工款33.22億元、可展延輸出許可交付期限」，對此工程會澄清，該調解案係慶富公司於104年10月15日向工程會申請，但未待召開調解會議，慶富公司即自行撤回調解案，故從未有上開報載情事。另依行政院調查報告，國防部提及「針對慶富公司財務問題，海軍自106年4月19日起赴工程會、金管會、審計部及調查局拜會」，查海軍人員於4月19日至工程會洽談，係就其接獲慶富公司請求提前返還獵雷艦案之預付還款保證，得否辦理契約變更乙事口頭徵詢工程會意見，當時工程會接見人員表示事屬履約事項，應由海軍依契約約定辦理，若有爭議得循契約約定之履約爭議處理機制解決，並未建議海軍接受慶富公司之請求。嗣慶富公司於106年5月10日就預付款還款保證條件應予調整乙事向工程會申請調解，該案於召開調解會議後，慶富公司已撤回調解案。工程會從未同意慶富公司任何請求。 ]]></description><pubDate>2017-11-13</pubDate>            <dc:title>工程會對於慶富公司承包獵雷艦案從無放水情事</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工程會對於慶富公司承包獵雷艦案從無放水情事</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據蘋果日報106年11月13日報載工程會就獵雷艦案慶富公司申請調解後，「同意延後開工，還要海軍支付第二期開工款33.22億元、可展延輸出許可交付期限」，對此工程會澄清，該調解案係慶富公司於104年10月15日向工程會申請，但未待召開調解會議，慶富公司即自行撤回調解案，故從未有上開報載情事。另依行政院調查報告，國防部提及「針對慶富公司財務問題，海軍自106年4月19日起赴工程會、金管會、審計部及調查局拜會」，查海軍人員於4月19日至工程會洽談，係就其接獲慶富公司請求提前返還獵雷艦案之預付還款保證，得否辦理契約變更乙事口頭徵詢工程會意見，當時工程會接見人員表示事屬履約事項，應由海軍依契約約定辦理，若有爭議得循契約約定之履約爭議處理機制解決，並未建議海軍接受慶富公司之請求。嗣慶富公司於106年5月10日就預付款還款保證條件應予調整乙事向工程會申請調解，該案於召開調解會議後，慶富公司已撤回調解案。工程會從未同意慶富公司任何請求。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Mon Nov 13 12:27:15 CST 2017, Mon Nov 13 12:30:00 CST 2017</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慶富申請調解案早已自行撤回 工程會並未作出決議</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466&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針對本(23)日上午國民黨團召開記者會質疑工程會居中協調慶富獵雷艦陳情案乙案，工程會鄭重澄清，慶富公司今年5月10日向工程會申請調解，案件早已於10月13日自行撤回，工程會並將此結果告知國防部，未作出任何決議。慶富公司於今年5月申請調解，希望國防部發還部分預付款還款保證，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案後，即指派調解委員。調解過程工程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參與，案經調解委員邀集兩造召開會議，慶富要求發還部分還款保證，調解委員認為涉及契約變更，國防部也不同意，4次調解都沒有結果，慶富公司於10月13日自行撤案。工程會表示，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21條第1項規定：「調解之申請經撤回者，視為未申請調解」。故工程會10月17日將慶富撤回之決定正式函文國防部。另有關23日上午記者會立法委員提及「有關相關部會、銀行團對本專案表示支持，但仍有意見待協議統合，亟需更高層裁示」等說法，工程會表示，這是慶富10月17日寫給相關單位的陳情函文，工程會並未作出任何決議。 ]]></description><pubDate>2017-11-23</pubDate>            <dc:title>慶富申請調解案早已自行撤回 工程會並未作出決議</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慶富申請調解案早已自行撤回 工程會並未作出決議</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針對本(23)日上午國民黨團召開記者會質疑工程會居中協調慶富獵雷艦陳情案乙案，工程會鄭重澄清，慶富公司今年5月10日向工程會申請調解，案件早已於10月13日自行撤回，工程會並將此結果告知國防部，未作出任何決議。慶富公司於今年5月申請調解，希望國防部發還部分預付款還款保證，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案後，即指派調解委員。調解過程工程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參與，案經調解委員邀集兩造召開會議，慶富要求發還部分還款保證，調解委員認為涉及契約變更，國防部也不同意，4次調解都沒有結果，慶富公司於10月13日自行撤案。工程會表示，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21條第1項規定：「調解之申請經撤回者，視為未申請調解」。故工程會10月17日將慶富撤回之決定正式函文國防部。另有關23日上午記者會立法委員提及「有關相關部會、銀行團對本專案表示支持，但仍有意見待協議統合，亟需更高層裁示」等說法，工程會表示，這是慶富10月17日寫給相關單位的陳情函文，工程會並未作出任何決議。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hu Nov 23 15:08:53 CST 2017, Thu Dec 14 03:15:00 CST 2017</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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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11)日中國文化大學法研所李復甸教授媒體投書，提及政府採購履約爭議可以透過仲裁方式解決乙節，工程會表示採購法已有多元之履約爭議處理方式，可供爭議雙方選擇利用。政府採購契約屬私法契約性質，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對於履約紛爭之處理方式，調解、仲裁、民事訴訟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都是可行的方式。工程會曾統計各機關91至101年間5,000萬元以上1,539件工程履約爭議案件處理情形，其中採調解1,045件、仲裁194件、訴訟300件；每件調解平均費時約0.58年，仲裁約1.14年，訴訟約2.08年。另工程會依採購法設立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調解案件之情形，以102年至106年之統計資料，平均每年總收案數501件，總結案數489件，平均結案率97.6%，調解成立率68.4%。為鼓勵機關善用仲裁機制，工程會於101年6月間修訂與工程相關契約範本，其「爭議處理」包括有益仲裁機制條款，內容含仲裁機構之擇定、仲裁人之選定、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等，使仲裁程序更為公正、透明、可信賴，並獲主要工程機關及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業界、外商、外國駐台機構認同。此外，工程會並訂定「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各機關可視個案或通案需要成立採購審查小組，落實源頭管理，以利後續採購作業嚴謹周延，並可善用採購審查小組機制，協助審查履約爭議之解決。另工程會於107年初成立「公共建設諮詢小組」，協助解決廠商與機關間因公共建設契約條款認知歧異問題，避免繼續發展成為履約爭議。工程會進一步指出，刻正研修「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於「爭議處理」條款增訂可由契約雙方自行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機制，組成方式係參考仲裁人選定方式，及促參契約範本有關協調委員會相關內容。工程會強調，我國採購法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一致，為一兼具興利防弊與國際接軌之採購制度。工程會刻正研議再提升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調解案件之品質及效率，期能加速履約爭議案件之處理。 ]]></description><pubDate>2018-01-11</pubDate>            <dc:title>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處理方式多元  爭議雙方可善加利用</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處理方式多元  爭議雙方可善加利用</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針對本(11)日中國文化大學法研所李復甸教授媒體投書，提及政府採購履約爭議可以透過仲裁方式解決乙節，工程會表示採購法已有多元之履約爭議處理方式，可供爭議雙方選擇利用。政府採購契約屬私法契約性質，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對於履約紛爭之處理方式，調解、仲裁、民事訴訟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都是可行的方式。工程會曾統計各機關91至101年間5,000萬元以上1,539件工程履約爭議案件處理情形，其中採調解1,045件、仲裁194件、訴訟300件；每件調解平均費時約0.58年，仲裁約1.14年，訴訟約2.08年。另工程會依採購法設立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調解案件之情形，以102年至106年之統計資料，平均每年總收案數501件，總結案數489件，平均結案率97.6%，調解成立率68.4%。為鼓勵機關善用仲裁機制，工程會於101年6月間修訂與工程相關契約範本，其「爭議處理」包括有益仲裁機制條款，內容含仲裁機構之擇定、仲裁人之選定、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等，使仲裁程序更為公正、透明、可信賴，並獲主要工程機關及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業界、外商、外國駐台機構認同。此外，工程會並訂定「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各機關可視個案或通案需要成立採購審查小組，落實源頭管理，以利後續採購作業嚴謹周延，並可善用採購審查小組機制，協助審查履約爭議之解決。另工程會於107年初成立「公共建設諮詢小組」，協助解決廠商與機關間因公共建設契約條款認知歧異問題，避免繼續發展成為履約爭議。工程會進一步指出，刻正研修「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於「爭議處理」條款增訂可由契約雙方自行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機制，組成方式係參考仲裁人選定方式，及促參契約範本有關協調委員會相關內容。工程會強調，我國採購法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一致，為一兼具興利防弊與國際接軌之採購制度。工程會刻正研議再提升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調解案件之品質及效率，期能加速履約爭議案件之處理。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hu Jan 11 18:44:35 CST 2018, Thu Jan 25 04:09:00 CST 2018</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政府採購法沒有規定國外學者授課鐘點費限80美元</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489&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今日媒體報導政府採購法限制國外學者授課鐘點費限80美元乙事，工程會澄清，國外學者授課鐘點費係依行政院人事總處訂定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依該表核給費用者不適用採購法，且採購法亦無鐘點費相關規定。工程會表示，96年時已通令各機關，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其以自然人為對象，並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並已於本(107)年1月修正前述支給表，刪除外聘國外人員每節課新臺幣(以下同)2,400元(折合約80美元)之規定，修正為：「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擔任講座之鐘點費支給數額，得由主辦機關衡酌國外專家學者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訂定。」不以2,400元為限。此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並訂有「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例如諾貝爾級學者為每人每日14,260元。該表並註記：「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均應適用本表，由各機關視其學術地位、專長及各機關經費情況，在表定最高標準範圍內自行核定支給。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支給。」俾適時因應實際狀況需要。 ]]></description><pubDate>2018-02-05</pubDate>            <dc:title>政府採購法沒有規定國外學者授課鐘點費限80美元</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政府採購法沒有規定國外學者授課鐘點費限80美元</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今日媒體報導政府採購法限制國外學者授課鐘點費限80美元乙事，工程會澄清，國外學者授課鐘點費係依行政院人事總處訂定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依該表核給費用者不適用採購法，且採購法亦無鐘點費相關規定。工程會表示，96年時已通令各機關，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其以自然人為對象，並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並已於本(107)年1月修正前述支給表，刪除外聘國外人員每節課新臺幣(以下同)2,400元(折合約80美元)之規定，修正為：「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擔任講座之鐘點費支給數額，得由主辦機關衡酌國外專家學者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訂定。」不以2,400元為限。此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並訂有「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例如諾貝爾級學者為每人每日14,260元。該表並註記：「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均應適用本表，由各機關視其學術地位、專長及各機關經費情況，在表定最高標準範圍內自行核定支給。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支給。」俾適時因應實際狀況需要。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Mon Feb 05 10:43:06 CST 2018, Mon Feb 05 10:44:00 CST 2018</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工程會澄清未就大陸對臺31項措施發布反制措施</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497&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針對媒體3月15日報導工程會發文嚴審採購案，以反制大陸對臺31項措施乙事，工程會澄清未就大陸對臺31項措施發布反制措施，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工程會3月5日發布的解釋令與31項對臺措施無關。工程會表示，107年3月5日發布解釋令，係針對國防部國防採購室106年12月20日來函詢問涉及國家安全者，機關可否於招標文件逕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採購。工程會經通盤檢討後發布上開解釋令，內容為各機關辦理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並非反制大陸對臺31項措施。 ]]></description><pubDate>2018-03-15</pubDate>            <dc:title>工程會澄清未就大陸對臺31項措施發布反制措施</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工程會澄清未就大陸對臺31項措施發布反制措施</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針對媒體3月15日報導工程會發文嚴審採購案，以反制大陸對臺31項措施乙事，工程會澄清未就大陸對臺31項措施發布反制措施，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工程會3月5日發布的解釋令與31項對臺措施無關。工程會表示，107年3月5日發布解釋令，係針對國防部國防採購室106年12月20日來函詢問涉及國家安全者，機關可否於招標文件逕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採購。工程會經通盤檢討後發布上開解釋令，內容為各機關辦理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並非反制大陸對臺31項措施。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hu Mar 15 15:26:12 CST 2018, Thu Mar 15 03:28:00 CST 2018</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落實生態檢核、推動前瞻基礎建設</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527&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為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秉生態保育、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之原則，工程會於106年4月25日訂定「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並列為施工查核項目，而經濟部、農委會等各工程主管機關一年多來已陸續訂定相關作為並落實執行，以利前瞻基礎建設之推動，可兼顧工程品質與生態永續。工程會表示，生態檢核機制以工程生命週期分為工程計畫核定、規劃、設計、施工與維謢管理等作業階段，各階段之生態檢核及保育作業，宜由具有生態背景人員配合辦理，並協助將生態保育的概念融入工程方案，例如迴避、縮小、減輕與補償策略之生態保育對策，工程會並頒布生態檢核自評表，供各工程機關參考辦理。工程會進一步表示，為有效落實前開生態檢核機制，該會已於106年7月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將生態檢核是否落實辦理列為施工查核重點項目之一，未落實者，列為查核品質缺失扣點項目，督促各執行單位落實生態檢核工作。為達成「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的要求，前開檢核機制除要求工程主辦機關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與關心相關議題之民間團體辦理現勘，溝通工程計畫構想方案及可能的生態保育原則外，亦要求相關生態檢核資訊應公開，公開方式可包含刊登於公報、出版品、網站、記者會、說明會等，也可應人民申請提供資訊。以經濟部水利署「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為例，因該計畫係以全國各縣市政府為補助對象，爰要求各縣市政府應妥予說明整體計畫推動方向及內容，並邀請社區民眾及NGO團體等共同參與，整合收集各單位意見，並將水環境計畫內容及民眾參與情形皆公開於網站。又以農委會林務局為例，其106年11月訂立之「國有林治理工程生態友善機制作業程序」，要求所屬各機關訂定契約時，將施工廠商未落實生態檢核（如：越界進入保護區、破壞生態保護目標、未依約執行機關指定之環境友善措施等）之懲罰性違約金納入契約條款中。綜上，工程會為推動生態檢核機制，已結合施工查核以落實督考，而各工程主管部會配合建立相關執行作法，工程會後續將與各工程主管部會合作，加強向各工程單位宣導、落實，以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之影響，創造優質之環境。 ]]></description><pubDate>2018-06-19</pubDate>            <dc:title>落實生態檢核、推動前瞻基礎建設</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落實生態檢核、推動前瞻基礎建設</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為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秉生態保育、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之原則，工程會於106年4月25日訂定「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並列為施工查核項目，而經濟部、農委會等各工程主管機關一年多來已陸續訂定相關作為並落實執行，以利前瞻基礎建設之推動，可兼顧工程品質與生態永續。工程會表示，生態檢核機制以工程生命週期分為工程計畫核定、規劃、設計、施工與維謢管理等作業階段，各階段之生態檢核及保育作業，宜由具有生態背景人員配合辦理，並協助將生態保育的概念融入工程方案，例如迴避、縮小、減輕與補償策略之生態保育對策，工程會並頒布生態檢核自評表，供各工程機關參考辦理。工程會進一步表示，為有效落實前開生態檢核機制，該會已於106年7月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將生態檢核是否落實辦理列為施工查核重點項目之一，未落實者，列為查核品質缺失扣點項目，督促各執行單位落實生態檢核工作。為達成「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的要求，前開檢核機制除要求工程主辦機關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與關心相關議題之民間團體辦理現勘，溝通工程計畫構想方案及可能的生態保育原則外，亦要求相關生態檢核資訊應公開，公開方式可包含刊登於公報、出版品、網站、記者會、說明會等，也可應人民申請提供資訊。以經濟部水利署「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為例，因該計畫係以全國各縣市政府為補助對象，爰要求各縣市政府應妥予說明整體計畫推動方向及內容，並邀請社區民眾及NGO團體等共同參與，整合收集各單位意見，並將水環境計畫內容及民眾參與情形皆公開於網站。又以農委會林務局為例，其106年11月訂立之「國有林治理工程生態友善機制作業程序」，要求所屬各機關訂定契約時，將施工廠商未落實生態檢核（如：越界進入保護區、破壞生態保護目標、未依約執行機關指定之環境友善措施等）之懲罰性違約金納入契約條款中。綜上，工程會為推動生態檢核機制，已結合施工查核以落實督考，而各工程主管部會配合建立相關執行作法，工程會後續將與各工程主管部會合作，加強向各工程單位宣導、落實，以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之影響，創造優質之環境。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ue Jun 19 17:34:12 CST 2018, Tue Jun 19 05:35:00 CST 2018</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工程會注重公共工程職業安全 賞罰機制並重</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533&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有關媒體本(10)日報導「工安累犯屢得獎」乙事，工程會表示現行政府採購法就公共工程履約過程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商已訂有相關處罰機制，另針對工程品質優良且3年內無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商則頒發金質獎予以表揚，以督促廠商重視勞工安全。工程會目前就廠商履行政府工程採購，已訂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中人員、機具、交通維持及環境等職業安全管理事宜皆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訂定，而施工場所未依契約文件規定，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依法通知停工並認定可歸責於廠商，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可通知停權1年。此外，今年5月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完成審查，目前提院會審議中之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因安全衛生設施或管理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致生重大職業災害，且情節重大者」停權1年。該草案並增訂第70條之1，明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依法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期從源頭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工程會進一步說明，除透過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約束廠商注重工地安全管理外，該會每年頒發之「公共工程金質獎」，參選工程須在3年內未曾發生死亡職災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未達3人，且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被停權之情事。得獎廠商如經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停權廠商或得獎工程完工前發生死亡職災等情形，則取消金質獎資格，且次屆不得報名參加，故對於優良廠商之資格，亦訂有一定客觀標準。至於媒體所載「金安獎」則屬勞動部頒發之獎項。工程會強調，公共工程職業安全管理，除建立完整的法規及獎懲措施外，仍須各工程主辦機關及施工廠商落實執行與督導，強化工程管理各層級工安危機意識，以確保工地人員安全，避免發生工安事件。 ]]></description><pubDate>2018-07-10</pubDate>            <dc:title>工程會注重公共工程職業安全 賞罰機制並重</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工程會注重公共工程職業安全 賞罰機制並重</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有關媒體本(10)日報導「工安累犯屢得獎」乙事，工程會表示現行政府採購法就公共工程履約過程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商已訂有相關處罰機制，另針對工程品質優良且3年內無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商則頒發金質獎予以表揚，以督促廠商重視勞工安全。工程會目前就廠商履行政府工程採購，已訂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中人員、機具、交通維持及環境等職業安全管理事宜皆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訂定，而施工場所未依契約文件規定，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依法通知停工並認定可歸責於廠商，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可通知停權1年。此外，今年5月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完成審查，目前提院會審議中之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因安全衛生設施或管理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致生重大職業災害，且情節重大者」停權1年。該草案並增訂第70條之1，明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依法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期從源頭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工程會進一步說明，除透過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約束廠商注重工地安全管理外，該會每年頒發之「公共工程金質獎」，參選工程須在3年內未曾發生死亡職災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未達3人，且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被停權之情事。得獎廠商如經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停權廠商或得獎工程完工前發生死亡職災等情形，則取消金質獎資格，且次屆不得報名參加，故對於優良廠商之資格，亦訂有一定客觀標準。至於媒體所載「金安獎」則屬勞動部頒發之獎項。工程會強調，公共工程職業安全管理，除建立完整的法規及獎懲措施外，仍須各工程主辦機關及施工廠商落實執行與督導，強化工程管理各層級工安危機意識，以確保工地人員安全，避免發生工安事件。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ue Jul 10 11:46:22 CST 2018, Tue Jul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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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今（17）日輿情報導「公共建設閒置蚊子館達100處，浪費逾221億，立院促政府檢討」及「中央補助建基礎建設，19處變蚊子館」，工程會表示已持續協助各機關努力活化閒置設施，且已有具體成效。閒置設施的起因，包括環境變遷、規劃不當、管理不善等因素，例如少子化造成校舍閒置、縣市合併造成辦公廳舍閒置、民眾至大賣場採購造成公有市場閒置。工程會已透過下列作法，協助各機關活化閒置設施：一、每季召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個案協助機關解決困難問題，並透過跨部會協調，結合長照、托嬰、青創、觀光等多元措施轉型再利用。二、每年考核地方政府活化績效，未盡理想者，請補助型計畫之相關部會調整減少補助款，以督促地方政府重視活化成效。已活化或正活化中之案件，例如新北市板橋區四三五藝文特區（舊訓練中心轉型為藝術家駐村場所）、臺南市海安路地下街（轉型為停車場)、臺中市愛心家園(委外經營身心障礙服務)、臺中市公設民營太平托嬰中心(舊衛生所轉型為托嬰中心)、虎尾鎮現代化大型批發魚市場(轉型為圖書館)、興達漁港遠洋泊區（正轉型為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等用途）。「屏東縣枋山鄉莿桐腳濱海遊憩區」案遭遇修正興辦事業計畫問題，工程會洽請農委會專案協助後，已於近日獲得突破。工程會進一步指出，自94年9月起截至107年度第2季累計列管閒置公共設施共計428件（原建設經費約579.54億元），已達活化標準337件（原建設經費約335.61億元），繼續推動活化者91件（原建設經費約243.93億元）。金額最大之興達漁港遠洋泊區（約70億元）轉型活化後，將使閒置設施總額大幅降低。(E) ]]></description><pubDate>2018-08-17</pubDate>            <dc:title>工程會持續協助各機關努力活化閒置設施</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工程會持續協助各機關努力活化閒置設施</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有關今（17）日輿情報導「公共建設閒置蚊子館達100處，浪費逾221億，立院促政府檢討」及「中央補助建基礎建設，19處變蚊子館」，工程會表示已持續協助各機關努力活化閒置設施，且已有具體成效。閒置設施的起因，包括環境變遷、規劃不當、管理不善等因素，例如少子化造成校舍閒置、縣市合併造成辦公廳舍閒置、民眾至大賣場採購造成公有市場閒置。工程會已透過下列作法，協助各機關活化閒置設施：一、每季召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個案協助機關解決困難問題，並透過跨部會協調，結合長照、托嬰、青創、觀光等多元措施轉型再利用。二、每年考核地方政府活化績效，未盡理想者，請補助型計畫之相關部會調整減少補助款，以督促地方政府重視活化成效。已活化或正活化中之案件，例如新北市板橋區四三五藝文特區（舊訓練中心轉型為藝術家駐村場所）、臺南市海安路地下街（轉型為停車場)、臺中市愛心家園(委外經營身心障礙服務)、臺中市公設民營太平托嬰中心(舊衛生所轉型為托嬰中心)、虎尾鎮現代化大型批發魚市場(轉型為圖書館)、興達漁港遠洋泊區（正轉型為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等用途）。「屏東縣枋山鄉莿桐腳濱海遊憩區」案遭遇修正興辦事業計畫問題，工程會洽請農委會專案協助後，已於近日獲得突破。工程會進一步指出，自94年9月起截至107年度第2季累計列管閒置公共設施共計428件（原建設經費約579.54億元），已達活化標準337件（原建設經費約335.61億元），繼續推動活化者91件（原建設經費約243.93億元）。金額最大之興達漁港遠洋泊區（約70億元）轉型活化後，將使閒置設施總額大幅降低。(E)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Fri Aug 17 19:59:21 CST 2018, Fri Aug 17 08:01:00 CST 2018</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公共工程妥適使用爐碴  協助鋼鐵產業發展</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539&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鋼鐵產業煉鋼過程中所產出的爐碴，除業者應依設廠計畫相關環評報告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多元妥善去化外，目前一貫作業煉鋼所產生之轉爐石，經加工後之副產品可使用於瀝青鋪面，但加工業者供料產能不敷工程的需求量；至於廢鋼煉製之廢棄物氧化碴仍待工業局審查材料使用手冊並完成環境監測，達可使用階段後，方可媒合使用，而另一廢棄物還原碴，需業者完成相關的安定化技術後，再循序推動。工程會表示，政府為協助鋼鐵業者發展，在兼顧工程品質及環境永續的前提下，由工程會於去（106）年7月會同相關部會成立推動小組，並逐步顯現推動成效。推動小組擇定之推動策略，是由環保署及經濟部督導產出單位全程流向管理、確保粒料品質，並訂定使用手冊及擇定試辦案例後，續由各工程單位逐步適材、適所、適量的運用於公共工程，以化解各界疑慮，建立使用信心。以一貫作業煉鋼每年產生約160萬噸「轉爐石」為例，除業者應依其設廠計畫自行去化外，其105年運用於公共工程瀝青鋪面僅約4.6萬噸，經推動小組完備相關使用手冊、規範編修及宣導示範案例使用年限可延長2.5倍的成效後，106年度使用量達13.5萬噸，而今(107)年各工程機關預估需求量約50萬噸，已超過業者加工設備場地的產量上限27.3萬公噸；另亦於今年4月媒合海事工程使用轉爐石試辦案例，將循前揭推動作法，穩健推動使用於其他公共工程項目。電弧爐煉鋼每年產生約110萬噸的「氧化碴」，經濟部工業局甫於今年5月完成瀝青鋪面使用手冊之審查，刻進行試鋪路段之環境項目監測中，以驗證氣化碴之環境友善性；另氧化碴運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使用手冊，鋼鐵公會則於今年8月上旬送經濟部工業局審查中，而推動小組亦於今年4月份協助媒合管線回填使用氧化碴試辦案例，以利完成工程驗證及環境監測。另電弧爐煉鋼同時產生每年約30萬噸之「還原碴」，需經過妥善的安定化程序才能減少體積膨脹的不穩定性，需俟業者發展相關的安定化技術後，方可納入公共工程使用。工程會最後表示，循環經濟是政府5+2創新產業政策之一，相關部會據此共同協助業者推動鋼爐碴運用於公共工程，但由於鋼爐碴項目多，物性化性亦不同，因此需依個別特性完備相關使用手冊；推動小組就已完成使用手冊者予以推動外，後續並將逐步完備各類鋼爐碴應用於各類工程的使用手冊，並循序推動試辦案例，以兼顧工程品質、環境永續及產業發展。 ]]></description><pubDate>2018-08-20</pubDate>            <dc:title>公共工程妥適使用爐碴  協助鋼鐵產業發展</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公共工程妥適使用爐碴  協助鋼鐵產業發展</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鋼鐵產業煉鋼過程中所產出的爐碴，除業者應依設廠計畫相關環評報告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多元妥善去化外，目前一貫作業煉鋼所產生之轉爐石，經加工後之副產品可使用於瀝青鋪面，但加工業者供料產能不敷工程的需求量；至於廢鋼煉製之廢棄物氧化碴仍待工業局審查材料使用手冊並完成環境監測，達可使用階段後，方可媒合使用，而另一廢棄物還原碴，需業者完成相關的安定化技術後，再循序推動。工程會表示，政府為協助鋼鐵業者發展，在兼顧工程品質及環境永續的前提下，由工程會於去（106）年7月會同相關部會成立推動小組，並逐步顯現推動成效。推動小組擇定之推動策略，是由環保署及經濟部督導產出單位全程流向管理、確保粒料品質，並訂定使用手冊及擇定試辦案例後，續由各工程單位逐步適材、適所、適量的運用於公共工程，以化解各界疑慮，建立使用信心。以一貫作業煉鋼每年產生約160萬噸「轉爐石」為例，除業者應依其設廠計畫自行去化外，其105年運用於公共工程瀝青鋪面僅約4.6萬噸，經推動小組完備相關使用手冊、規範編修及宣導示範案例使用年限可延長2.5倍的成效後，106年度使用量達13.5萬噸，而今(107)年各工程機關預估需求量約50萬噸，已超過業者加工設備場地的產量上限27.3萬公噸；另亦於今年4月媒合海事工程使用轉爐石試辦案例，將循前揭推動作法，穩健推動使用於其他公共工程項目。電弧爐煉鋼每年產生約110萬噸的「氧化碴」，經濟部工業局甫於今年5月完成瀝青鋪面使用手冊之審查，刻進行試鋪路段之環境項目監測中，以驗證氣化碴之環境友善性；另氧化碴運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使用手冊，鋼鐵公會則於今年8月上旬送經濟部工業局審查中，而推動小組亦於今年4月份協助媒合管線回填使用氧化碴試辦案例，以利完成工程驗證及環境監測。另電弧爐煉鋼同時產生每年約30萬噸之「還原碴」，需經過妥善的安定化程序才能減少體積膨脹的不穩定性，需俟業者發展相關的安定化技術後，方可納入公共工程使用。工程會最後表示，循環經濟是政府5+2創新產業政策之一，相關部會據此共同協助業者推動鋼爐碴運用於公共工程，但由於鋼爐碴項目多，物性化性亦不同，因此需依個別特性完備相關使用手冊；推動小組就已完成使用手冊者予以推動外，後續並將逐步完備各類鋼爐碴應用於各類工程的使用手冊，並循序推動試辦案例，以兼顧工程品質、環境永續及產業發展。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Mon Aug 20 19:56:27 CST 2018, Mon Aug 20 07:57:00 CST 2018</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營養午餐評選委員 不限於採購網登錄之人員</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545&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本(31)日遠見雜誌報導，學校營養午餐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採購法規定必須是採購網上登錄有案的食品、營養背景出身的學者或退休的食品從業人員乙節，工程會澄清並無此一規定。工程會表示，依照現行的「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各校遴選採購案之評選委員，可自行遴聘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工程會雖然有彙整各機關推薦之專家學者，於採購網設置建議名單資料庫供各機關使用，但各學校遴選評選委員，並不以該資料庫登錄之人員為限。換言之，學校辦理營養午餐採購，可自行遴選具有與該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但未登錄於採購網之家長代表、鄰近學校校長、主任、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並非一定要採購網登錄的人員才可擔任委員。目前很多學校都已經如此辦理，作業並無困難。 ]]></description><pubDate>2018-08-31</pubDate>            <dc:title>營養午餐評選委員 不限於採購網登錄之人員</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營養午餐評選委員 不限於採購網登錄之人員</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本(31)日遠見雜誌報導，學校營養午餐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採購法規定必須是採購網上登錄有案的食品、營養背景出身的學者或退休的食品從業人員乙節，工程會澄清並無此一規定。工程會表示，依照現行的「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各校遴選採購案之評選委員，可自行遴聘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工程會雖然有彙整各機關推薦之專家學者，於採購網設置建議名單資料庫供各機關使用，但各學校遴選評選委員，並不以該資料庫登錄之人員為限。換言之，學校辦理營養午餐採購，可自行遴選具有與該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但未登錄於採購網之家長代表、鄰近學校校長、主任、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並非一定要採購網登錄的人員才可擔任委員。目前很多學校都已經如此辦理，作業並無困難。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Fri Aug 31 20:54:20 CST 2018, Fri Aug 31 08:55:00 CST 2018</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改善政府採購環境　共同提升建築設計品質</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546&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今（3）日媒體報導建築改革社社長徐岩奇投書，提及國內建築設計費率偏低及合約執行偏差等問題，工程會表示近年來就建築工程技術服務與建築業者密切交流溝通，針對業者訴求已修正政府採購法令，並提出具體精進措施。有關設計費偏低部分，工程會106年3月31日已修正調升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之參考費率，並修訂計算服務費用之建造費用之定義，不受工程決標價格或結算金額之影響，經統計建築工程技術服務費因此調升約20％。可以單獨另計服務費用之項目，包括測量、地質調查、鑽探、試驗、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申請綠建築或智慧建築候選證書或標章。關於技術服務案件是否收取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部分，工程會表示，依現行規定，可由招標機關依個案決定是否免收，工程會曾調查各機關技術服務案件收取押標金之件數比率約13％，換言之，約87％的案件未收取押標金。另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朝野協商之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第30條修正為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為利年輕建築師參與國家建設，工程會於107年1月11日修正「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將屬業績性質之「團隊專業能力及經驗」評選項目，其配分權重自18％調降至15％。至於採購評選委員之專業性部分，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機關應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遴聘之。此外，工程會於107年8月8日修正該準則，明定評選委員名單以公開為原則，以符公開透明並利外界事先檢視該名單。建築物工程之設計涉及層面廣泛，須透過專業分工例如委託結構設計等，再由建築師整合後提出一套設計成果，以兼顧公共安全衛生。此外，內政部訂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要求專技人員於各自領域發揮其專業。基於公共安全確需各專業人員合作，並非層層剝削。工程會表示關於採購契約之執行爭執，可由機關依工程會訂定之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解決；或由訂約雙方組成爭議處理小組，迅速處理爭議事件；如屬契約雙方對於契約條款認知之歧異，工程會已設立行政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業界可善加利用。 ]]></description><pubDate>2018-09-03</pubDate>            <dc:title>改善政府採購環境　共同提升建築設計品質</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改善政府採購環境　共同提升建築設計品質</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今（3）日媒體報導建築改革社社長徐岩奇投書，提及國內建築設計費率偏低及合約執行偏差等問題，工程會表示近年來就建築工程技術服務與建築業者密切交流溝通，針對業者訴求已修正政府採購法令，並提出具體精進措施。有關設計費偏低部分，工程會106年3月31日已修正調升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之參考費率，並修訂計算服務費用之建造費用之定義，不受工程決標價格或結算金額之影響，經統計建築工程技術服務費因此調升約20％。可以單獨另計服務費用之項目，包括測量、地質調查、鑽探、試驗、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申請綠建築或智慧建築候選證書或標章。關於技術服務案件是否收取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部分，工程會表示，依現行規定，可由招標機關依個案決定是否免收，工程會曾調查各機關技術服務案件收取押標金之件數比率約13％，換言之，約87％的案件未收取押標金。另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朝野協商之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第30條修正為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為利年輕建築師參與國家建設，工程會於107年1月11日修正「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將屬業績性質之「團隊專業能力及經驗」評選項目，其配分權重自18％調降至15％。至於採購評選委員之專業性部分，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機關應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遴聘之。此外，工程會於107年8月8日修正該準則，明定評選委員名單以公開為原則，以符公開透明並利外界事先檢視該名單。建築物工程之設計涉及層面廣泛，須透過專業分工例如委託結構設計等，再由建築師整合後提出一套設計成果，以兼顧公共安全衛生。此外，內政部訂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要求專技人員於各自領域發揮其專業。基於公共安全確需各專業人員合作，並非層層剝削。工程會表示關於採購契約之執行爭執，可由機關依工程會訂定之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解決；或由訂約雙方組成爭議處理小組，迅速處理爭議事件；如屬契約雙方對於契約條款認知之歧異，工程會已設立行政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業界可善加利用。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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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6日地震造成花蓮災情，經花蓮縣政府於3月7日提報公共設施災後復建經費需求，工程會統籌中央審議作業主管機關現勘後，於3月23日完成審議，計核列66件、約3.89億元。經統計，截至107年9月底止，已完成發包37件，發包率56.1％，已完工23件，完工率34.8％。災後復建工程因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保障，具有急迫性，爰工程會就該府復建工程之執行，均以協助加速辦理，如花蓮縣政府復建工程補助款過往作法，墊付款預算需經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經工程會及主計總處前於5月提供災害防救法及墊付款相關規定，釐清災害復建經費未及納入預算者，墊付款項可以先行支用以加速辦理，目前66件復建工程，均已完成規劃設計作業。此外，就核列復建經費達1,000萬元以上基本設計需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部分，工程會請中央主管機關應掌握時效，於最短時間內完成審查。以七星潭大橋核列經費2,704餘萬元為例，縣府完成基本設計後於9月11日提報公路總局審查，公路總局旋即於9月19日完成。工程會最後表示，為加強協助輔導花蓮公共設施復建工作，除請花蓮縣政府建立復建工程執行管理機制，定期召開進度檢討會議，掌握各項復建工程發包及完工等辦理情形外，後續工程會將逐案追蹤瞭解進度，並及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description><pubDate>2018-10-02</pubDate>            <dc:title>花蓮0206震後復建工作 工程會加強協助輔導</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花蓮0206震後復建工作 工程會加強協助輔導</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今年2月6日地震造成花蓮災情，經花蓮縣政府於3月7日提報公共設施災後復建經費需求，工程會統籌中央審議作業主管機關現勘後，於3月23日完成審議，計核列66件、約3.89億元。經統計，截至107年9月底止，已完成發包37件，發包率56.1％，已完工23件，完工率34.8％。災後復建工程因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保障，具有急迫性，爰工程會就該府復建工程之執行，均以協助加速辦理，如花蓮縣政府復建工程補助款過往作法，墊付款預算需經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經工程會及主計總處前於5月提供災害防救法及墊付款相關規定，釐清災害復建經費未及納入預算者，墊付款項可以先行支用以加速辦理，目前66件復建工程，均已完成規劃設計作業。此外，就核列復建經費達1,000萬元以上基本設計需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部分，工程會請中央主管機關應掌握時效，於最短時間內完成審查。以七星潭大橋核列經費2,704餘萬元為例，縣府完成基本設計後於9月11日提報公路總局審查，公路總局旋即於9月19日完成。工程會最後表示，為加強協助輔導花蓮公共設施復建工作，除請花蓮縣政府建立復建工程執行管理機制，定期召開進度檢討會議，掌握各項復建工程發包及完工等辦理情形外，後續工程會將逐案追蹤瞭解進度，並及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ue Oct 02 19:09:44 CST 2018, Tue Oct 02 07:11:00 CST 2018</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道路人孔蓋施工程序 工程會已建立標準程序</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557&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有關本(5)日民眾投書聯合報所指道路人孔蓋施工程序問題，工程會表示配合人孔蓋下地之路平政策，過去已與相關機關研商人孔蓋之正確施工程序，並督導各機關確實辦理。工程會表示，人孔蓋施工品質為道路是否平整的重要因素之一，以道路刨鋪施工為例，其正確之施工程序如下：ㄧ、將原有路面人孔蓋調降至路面下；二、回補瀝青維持通車（路面呈補丁狀）；三、刨除原有路面並確認刨除高程（防止厚度不足）；四、路面重新鋪築並滾壓至契約規定壓實度；五、鋪築後路面養護6小時或降溫至50℃；六、具安全及緊急需求人孔蓋（如消防用水閥、特高壓電人孔蓋等），配合道路高程提升齊平，其他經年不開啟使用之人孔蓋則下地；七、驗收時檢驗路面厚度、壓實度、平整度等項目。工程會指出，此ㄧ施工程序相較於傳統施工方式，更能確保人孔蓋與道路齊平，及減少路面人孔蓋數量，工程會將持續透過施工查核、工程督導等作為，要求各機關落實執行，為民眾把關道路工程品質，以確保行車安全。 ]]></description><pubDate>2018-10-05</pubDate>            <dc:title>道路人孔蓋施工程序 工程會已建立標準程序</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道路人孔蓋施工程序 工程會已建立標準程序</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有關本(5)日民眾投書聯合報所指道路人孔蓋施工程序問題，工程會表示配合人孔蓋下地之路平政策，過去已與相關機關研商人孔蓋之正確施工程序，並督導各機關確實辦理。工程會表示，人孔蓋施工品質為道路是否平整的重要因素之一，以道路刨鋪施工為例，其正確之施工程序如下：ㄧ、將原有路面人孔蓋調降至路面下；二、回補瀝青維持通車（路面呈補丁狀）；三、刨除原有路面並確認刨除高程（防止厚度不足）；四、路面重新鋪築並滾壓至契約規定壓實度；五、鋪築後路面養護6小時或降溫至50℃；六、具安全及緊急需求人孔蓋（如消防用水閥、特高壓電人孔蓋等），配合道路高程提升齊平，其他經年不開啟使用之人孔蓋則下地；七、驗收時檢驗路面厚度、壓實度、平整度等項目。工程會指出，此ㄧ施工程序相較於傳統施工方式，更能確保人孔蓋與道路齊平，及減少路面人孔蓋數量，工程會將持續透過施工查核、工程督導等作為，要求各機關落實執行，為民眾把關道路工程品質，以確保行車安全。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Fri Oct 05 17:14:25 CST 2018, Fri Oct 05 05:15:00 CST 2018</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郵差制服規格非由工程會訂定</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576&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今日媒體報導中華郵政工會理事長鄭光明表示郵差制服採購所要求防污係數係依照工程會之規定，工程會表示並無訂定上述規定。另據洽鄭理事長澄清獲告，其意係向媒體表達郵差制服採購是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至於招標文件所要求之防污係數，則是招標機關中華郵政公司依實際需求訂定。工程會強調，招標機關就採購規格之訂定，採購法第26條已有規定，應依採購目的所需求之功能或效益訂定，如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所訂技術規格不得限制競爭，如有引用特定廠牌之設計，應允許同等品競標。 ]]></description><pubDate>2018-12-15</pubDate>            <dc:title>郵差制服規格非由工程會訂定</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郵差制服規格非由工程會訂定</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今日媒體報導中華郵政工會理事長鄭光明表示郵差制服採購所要求防污係數係依照工程會之規定，工程會表示並無訂定上述規定。另據洽鄭理事長澄清獲告，其意係向媒體表達郵差制服採購是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至於招標文件所要求之防污係數，則是招標機關中華郵政公司依實際需求訂定。工程會強調，招標機關就採購規格之訂定，採購法第26條已有規定，應依採購目的所需求之功能或效益訂定，如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所訂技術規格不得限制競爭，如有引用特定廠牌之設計，應允許同等品競標。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Sat Dec 15 14:30:01 CST 2018, Sat Dec 15 02:31:00 CST 2018</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石虎保育協會3點訴求  工程會提出澄清</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579&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今日媒體報導台灣石虎保育協會針對苗栗縣卓蘭鎮公所在石虎棲息地開闢濕地公園，曾向工程會提出3點訴求：要求民眾參與、生態專業與監測，並期望結合國土綠網的規劃，在達成訴求之前，應要全面暫緩。工程會表示，並未接獲該協會任何陳情或訴求。經查苗栗縣卓蘭鎮公所辦理之「苗栗縣大安溪生態景觀改善建設計畫」，屬前瞻基礎建設－水環境改善計畫，由經濟部水利署補助辦理。工程會表示，有關該計畫之生態環境友善、生態檢核事項，已請水利署進行瞭解妥處，工程會亦會追蹤其辦理情形。 ]]></description><pubDate>2018-12-22</pubDate>            <dc:title>石虎保育協會3點訴求  工程會提出澄清</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石虎保育協會3點訴求  工程會提出澄清</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今日媒體報導台灣石虎保育協會針對苗栗縣卓蘭鎮公所在石虎棲息地開闢濕地公園，曾向工程會提出3點訴求：要求民眾參與、生態專業與監測，並期望結合國土綠網的規劃，在達成訴求之前，應要全面暫緩。工程會表示，並未接獲該協會任何陳情或訴求。經查苗栗縣卓蘭鎮公所辦理之「苗栗縣大安溪生態景觀改善建設計畫」，屬前瞻基礎建設－水環境改善計畫，由經濟部水利署補助辦理。工程會表示，有關該計畫之生態環境友善、生態檢核事項，已請水利署進行瞭解妥處，工程會亦會追蹤其辦理情形。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Sat Dec 22 18:41:07 CST 2018, Sat Dec 22 06:42:00 CST 2018</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近期公共工程流標原因　工程會說分明</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617&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針對今（18）日媒體報導有關砂石及混凝土漲價列為工程流標原因之一，工程會澄清近期檢討工程流標之原因，主要為機關未編列合理預算、設計未周妥、工期不合理、未採行靈活的採購策略等因素，與砂石並沒有直接關聯。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工程會主委吳澤成重視工程流標之問題，親自主持各項重大工程流標檢討會議並現地訪視，從工程生命週期各階段，逐項務實檢討計畫需求、預算編列、規劃設計內容、發包策略及市場機制等，找出關鍵問題並提出處理對策如下：(一)機關應就實際需求合理編列預算：機關於編列預算階段，應先掌握本身需求，瞭解建設計畫的設定目標與定位，根據需求編列合理預算，供設計依循。(二)設計內容及標準應符合機關需求並與編列預算連結：編列預算與設計標準及規格應相同，設計材料、設備、工法、工期、現場施工條件環境等並應合理可行。(三)工期訂定要合理可行，設計者要詳實核算所需工期，且要與施工預算結合，不宜隨機關要求訂定。(四)採購策略應妥適：考量傳統完成細部設計後再進行工程招標之方式，常降低工程廠商提出其他可行技術工法之空間，所以對於技術性高或複雜之工程，可採用統包方式辦理招標，由同一得標團隊整合設計與施工，使施工性更能與設計相結合，有利未來執行。亦可於招標文件就部分項目由機關預先提出一可行之建議方案，並允許投標廠商在不增加經費下，提出其他可行方式。(五)契約條件應合理且明確：工作項目暨其進度及計量計價方式務求明確；物價調整機制應考量允許依個別項目指數予以調整；工期展延條件、違約處罰之計算基準亦應明確合理，以增加廠商投標意願。工程會為協助各機關解決工程流標現象，已從計畫管考、工程訪視及流廢標會議等多重面向，歸納彙整流標通案及個案原因，並提供相關因應對策函送各機關參考。吳主委指出，工程流標因素很多，但設計考量是否周延是關鍵，前瞻計畫持續進行中，各機關應務實注意設計之合理性，而非一味歸責非主要因素，僅以追加預算或刪減工項因應，工程會已協調各機關注意從編列預算、設計考量要務實，以利工程順利執行。（E） ]]></description><pubDate>2019-03-18</pubDate>            <dc:title>近期公共工程流標原因　工程會說分明</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近期公共工程流標原因　工程會說分明</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針對今（18）日媒體報導有關砂石及混凝土漲價列為工程流標原因之一，工程會澄清近期檢討工程流標之原因，主要為機關未編列合理預算、設計未周妥、工期不合理、未採行靈活的採購策略等因素，與砂石並沒有直接關聯。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工程會主委吳澤成重視工程流標之問題，親自主持各項重大工程流標檢討會議並現地訪視，從工程生命週期各階段，逐項務實檢討計畫需求、預算編列、規劃設計內容、發包策略及市場機制等，找出關鍵問題並提出處理對策如下：(一)機關應就實際需求合理編列預算：機關於編列預算階段，應先掌握本身需求，瞭解建設計畫的設定目標與定位，根據需求編列合理預算，供設計依循。(二)設計內容及標準應符合機關需求並與編列預算連結：編列預算與設計標準及規格應相同，設計材料、設備、工法、工期、現場施工條件環境等並應合理可行。(三)工期訂定要合理可行，設計者要詳實核算所需工期，且要與施工預算結合，不宜隨機關要求訂定。(四)採購策略應妥適：考量傳統完成細部設計後再進行工程招標之方式，常降低工程廠商提出其他可行技術工法之空間，所以對於技術性高或複雜之工程，可採用統包方式辦理招標，由同一得標團隊整合設計與施工，使施工性更能與設計相結合，有利未來執行。亦可於招標文件就部分項目由機關預先提出一可行之建議方案，並允許投標廠商在不增加經費下，提出其他可行方式。(五)契約條件應合理且明確：工作項目暨其進度及計量計價方式務求明確；物價調整機制應考量允許依個別項目指數予以調整；工期展延條件、違約處罰之計算基準亦應明確合理，以增加廠商投標意願。工程會為協助各機關解決工程流標現象，已從計畫管考、工程訪視及流廢標會議等多重面向，歸納彙整流標通案及個案原因，並提供相關因應對策函送各機關參考。吳主委指出，工程流標因素很多，但設計考量是否周延是關鍵，前瞻計畫持續進行中，各機關應務實注意設計之合理性，而非一味歸責非主要因素，僅以追加預算或刪減工項因應，工程會已協調各機關注意從編列預算、設計考量要務實，以利工程順利執行。（E）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Mon Mar 18 16:49:20 CST 2019, Mon Mar 18 04:54:00 CST 2019</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砂石料源已穩定供應 未來持續掌握砂石供需及價格</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618&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針對近期南部地區砂石供需失衡情形，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主任委員吳澤成於108年3月15日再次邀集各相關部會召開專案會議，目前砂石料源已可穩定供應，並請經濟部由源頭確實掌握料源供需及市場價格。另為使公共工程順利進行，並防止砂石及預拌混凝土價格波動，由工程會提出採購策略因應措施，作為各機關可採行之措施。砂石為預拌混凝土最重要的原料，去年底南部砂石供需失衡導致混凝土供應不及與價格上漲，工程會自108年1月4日起已召開多次會議要求相關機關立即採取多管齊下措施因應，目前砂石料源已可穩定供應。屏東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亦表示，近期南部地區砂石短缺，經工程會積極協處並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及屏東縣政府加強高屏溪流域疏濬，目前已能穩定提供砂石料源，並請砂石同業積極辦理砂石原料碎解加工作業。另針對近期砂石價格可能再波動發生，吳澤成政委認為供給量已足夠，沒理由再漲價。已再於108年3月15日召開專案會議，請經濟部由源頭管理，從河川疏濬作業、碎解洗選場、預拌混凝土廠與工程使用端之處理及流向，確實掌握砂石、預拌混凝土的供需情形及市場價格，並按月於工程會召開的「公共建設督導會報」追蹤列管，隨時對外公布砂石供需及價格情形，以利各界瞭解市場實際狀況，避免價格上漲的預期心理。吳澤成政委表示，對於近期砂石及預拌混凝土不合理的價格波動，已請公平會及法務部依權責查處、介入調查，以防範及遏止砂石、預拌混凝土等業者有聯合行為或異常囤積及哄抬等不法情事。此外，為防砂石及預拌混凝土價格再波動，從公共工程之需求端著手，同時減少廠商經營之風險，吳澤成政委已請工程會研擬提出採購策略因應措施，包括可改由機關逕行採購供料或由工程承包業者在工地設置簡易預拌廠等措施，作為各政府機關辦理採購參考。另請經濟部研擬在不影響原來供需的前提下，各機關辦理重大工程可直接與經濟部水利署專案洽購砂石，以確保國家各項公共建設順利推動，並從需求端防止不合理的漲價行為發生。（E） ]]></description><pubDate>2019-03-18</pubDate>            <dc:title>砂石料源已穩定供應 未來持續掌握砂石供需及價格</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砂石料源已穩定供應 未來持續掌握砂石供需及價格</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針對近期南部地區砂石供需失衡情形，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主任委員吳澤成於108年3月15日再次邀集各相關部會召開專案會議，目前砂石料源已可穩定供應，並請經濟部由源頭確實掌握料源供需及市場價格。另為使公共工程順利進行，並防止砂石及預拌混凝土價格波動，由工程會提出採購策略因應措施，作為各機關可採行之措施。砂石為預拌混凝土最重要的原料，去年底南部砂石供需失衡導致混凝土供應不及與價格上漲，工程會自108年1月4日起已召開多次會議要求相關機關立即採取多管齊下措施因應，目前砂石料源已可穩定供應。屏東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亦表示，近期南部地區砂石短缺，經工程會積極協處並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及屏東縣政府加強高屏溪流域疏濬，目前已能穩定提供砂石料源，並請砂石同業積極辦理砂石原料碎解加工作業。另針對近期砂石價格可能再波動發生，吳澤成政委認為供給量已足夠，沒理由再漲價。已再於108年3月15日召開專案會議，請經濟部由源頭管理，從河川疏濬作業、碎解洗選場、預拌混凝土廠與工程使用端之處理及流向，確實掌握砂石、預拌混凝土的供需情形及市場價格，並按月於工程會召開的「公共建設督導會報」追蹤列管，隨時對外公布砂石供需及價格情形，以利各界瞭解市場實際狀況，避免價格上漲的預期心理。吳澤成政委表示，對於近期砂石及預拌混凝土不合理的價格波動，已請公平會及法務部依權責查處、介入調查，以防範及遏止砂石、預拌混凝土等業者有聯合行為或異常囤積及哄抬等不法情事。此外，為防砂石及預拌混凝土價格再波動，從公共工程之需求端著手，同時減少廠商經營之風險，吳澤成政委已請工程會研擬提出採購策略因應措施，包括可改由機關逕行採購供料或由工程承包業者在工地設置簡易預拌廠等措施，作為各政府機關辦理採購參考。另請經濟部研擬在不影響原來供需的前提下，各機關辦理重大工程可直接與經濟部水利署專案洽購砂石，以確保國家各項公共建設順利推動，並從需求端防止不合理的漲價行為發生。（E）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Mon Mar 18 18:28:38 CST 2019, Tue Mar 19 09:14:00 CST 2019</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臺東縣垃圾焚化廠應依原規劃目的重啟使用發揮效益</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629&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有關媒體報導臺東縣垃圾焚化廠遭工程會要求追回補助款乙事，工程會鄭重澄清，該會係針對該閒置設施要求臺東縣政府應回復原規劃目的使用，發揮設施使用效益，以解決花東地區垃圾問題，並非強調收回補助款。工程會指出，監察院於108年1月25日辦理臺東縣垃圾焚化廠實地履勘，參與履勘之監察委員、環保署、臺東縣政府環保局及該會均認為，本廠目前雖暫時作為「環境教育中心」使用，惟其使用目的與原興建目的(垃圾焚化廠)不一致，考量花東地區尚無垃圾焚化廠，既有掩埋場即將飽和，長期以來垃圾外運至臺灣西部焚化亦非良策，且本廠已建造完成卻未作該用途使用，每年仍需編列經費進行設施維護，不符成本效益，建議回復垃圾焚化廠使用為活化方向。工程會表示，臺東縣垃圾焚化廠係依環保署指示興建，並由環保署依協議書補助償還，工程會就閒置公共設施予以列管協助活化。鑒於本廠之活化成效與臺東縣垃圾處理問題密切關聯，且政府投入21億元經費完成興建，應朝原規劃目的使用以發揮設施使用效益，工程會已要求環保署應本主管機關權責，協調解決臺東縣垃圾處理問題，並督促臺東縣政府積極與民眾溝通，加速活化閒置設施，提升政府施政效能。（E） ]]></description><pubDate>2019-05-14</pubDate>            <dc:title>臺東縣垃圾焚化廠應依原規劃目的重啟使用發揮效益</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臺東縣垃圾焚化廠應依原規劃目的重啟使用發揮效益</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有關媒體報導臺東縣垃圾焚化廠遭工程會要求追回補助款乙事，工程會鄭重澄清，該會係針對該閒置設施要求臺東縣政府應回復原規劃目的使用，發揮設施使用效益，以解決花東地區垃圾問題，並非強調收回補助款。工程會指出，監察院於108年1月25日辦理臺東縣垃圾焚化廠實地履勘，參與履勘之監察委員、環保署、臺東縣政府環保局及該會均認為，本廠目前雖暫時作為「環境教育中心」使用，惟其使用目的與原興建目的(垃圾焚化廠)不一致，考量花東地區尚無垃圾焚化廠，既有掩埋場即將飽和，長期以來垃圾外運至臺灣西部焚化亦非良策，且本廠已建造完成卻未作該用途使用，每年仍需編列經費進行設施維護，不符成本效益，建議回復垃圾焚化廠使用為活化方向。工程會表示，臺東縣垃圾焚化廠係依環保署指示興建，並由環保署依協議書補助償還，工程會就閒置公共設施予以列管協助活化。鑒於本廠之活化成效與臺東縣垃圾處理問題密切關聯，且政府投入21億元經費完成興建，應朝原規劃目的使用以發揮設施使用效益，工程會已要求環保署應本主管機關權責，協調解決臺東縣垃圾處理問題，並督促臺東縣政府積極與民眾溝通，加速活化閒置設施，提升政府施政效能。（E）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ue May 14 14:14:41 CST 2019, Tue May 14 02:16:00 CST 2019</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採購評選委員應具備與評選項目有關之專業知識</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637&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針對昨（18）日聯合晚報報導隨機抽籤產生採購評選委員及其專業之問題，工程會表示各機關遴選評選委員，應考量具備與評選項目有關之專業知識，並可利用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料庫設定專長條件，產生建議名單遴選合適之評選委員。　　工程會為協助各機關遴選採購評選委員，已建置「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料庫」，目前計有4千餘人，其專業領域包括工學類等16類別，並下分景觀設計等250科別專長，機關可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提供的多元方式，設定所需之專長條件遴選委員。報載呂欽文教授稱資料庫未就不同領域分類，任由資料庫抽籤產生，諒有誤解。　　工程會表示，部分機關設定專業類科別及專長條件後，就符合條件者採隨機遴選，其目的係以防弊為考量，避免請託關說或受個人喜好偏見影響。至於報載機電專家評景觀之情形，如果景觀工程含有機電設施，基於專業分工，機關遴選之委員包含機電背景人士，應係從需求面考量。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機關肩負評選成敗責任，一般利用資料庫挑選與評選項目有關專長之專家學者，會再從其中審慎選擇較合適者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資料庫無合適人選，也可以另外簽報核定。如採隨機抽籤方式遴選委員，卻忽略專長，是錯誤的作法。　為使評選委員之專業知識更為透明，工程會預計自108年7月1日起，政府電子採購網將增加公開評選委員學經歷之欄位，供各機關於公開評選委員名單時一併登載，以利各界檢視其專業與採購標的之關聯性。 ]]></description><pubDate>2019-06-19</pubDate>            <dc:title>採購評選委員應具備與評選項目有關之專業知識</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採購評選委員應具備與評選項目有關之專業知識</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針對昨（18）日聯合晚報報導隨機抽籤產生採購評選委員及其專業之問題，工程會表示各機關遴選評選委員，應考量具備與評選項目有關之專業知識，並可利用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料庫設定專長條件，產生建議名單遴選合適之評選委員。　　工程會為協助各機關遴選採購評選委員，已建置「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料庫」，目前計有4千餘人，其專業領域包括工學類等16類別，並下分景觀設計等250科別專長，機關可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提供的多元方式，設定所需之專長條件遴選委員。報載呂欽文教授稱資料庫未就不同領域分類，任由資料庫抽籤產生，諒有誤解。　　工程會表示，部分機關設定專業類科別及專長條件後，就符合條件者採隨機遴選，其目的係以防弊為考量，避免請託關說或受個人喜好偏見影響。至於報載機電專家評景觀之情形，如果景觀工程含有機電設施，基於專業分工，機關遴選之委員包含機電背景人士，應係從需求面考量。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機關肩負評選成敗責任，一般利用資料庫挑選與評選項目有關專長之專家學者，會再從其中審慎選擇較合適者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資料庫無合適人選，也可以另外簽報核定。如採隨機抽籤方式遴選委員，卻忽略專長，是錯誤的作法。　為使評選委員之專業知識更為透明，工程會預計自108年7月1日起，政府電子採購網將增加公開評選委員學經歷之欄位，供各機關於公開評選委員名單時一併登載，以利各界檢視其專業與採購標的之關聯性。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Wed Jun 19 09:59:41 CST 2019, Wed Jun 19 10:05:00 CST 2019</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植栽選用因地制宜 工程會鼓勵選用原生植物</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645&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昨(24)日下午媒體報導公共工程植栽判死原生植物，內容提及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臺灣營建研究院編定植栽手冊，工程會澄清，該手冊係民間自行編定，非工程會委託或補助，而工程會推動生態工程以來，積極鼓勵各機關在選用植栽時，以本土種為優先考量，並宜採多層次的設計，以兼顧景觀與自然演替。此外，各部會亦已就其主管業務或經常辦理之工程類型適合植栽，建立相關手冊或規範，如：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手冊」、林務局「行道樹栽植與維護管理作業手冊」、交通部「公路景觀設計規範」、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植栽設計參考手冊」、經濟部「水利工程技術規範」等，除可提供工程主辦機關參考外，受託辦理設計的單位亦應本其專業，因案制宜協助業主選擇適合的植物。（E） ]]></description><pubDate>2019-07-25</pubDate>            <dc:title>植栽選用因地制宜 工程會鼓勵選用原生植物</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植栽選用因地制宜 工程會鼓勵選用原生植物</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昨(24)日下午媒體報導公共工程植栽判死原生植物，內容提及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臺灣營建研究院編定植栽手冊，工程會澄清，該手冊係民間自行編定，非工程會委託或補助，而工程會推動生態工程以來，積極鼓勵各機關在選用植栽時，以本土種為優先考量，並宜採多層次的設計，以兼顧景觀與自然演替。此外，各部會亦已就其主管業務或經常辦理之工程類型適合植栽，建立相關手冊或規範，如：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手冊」、林務局「行道樹栽植與維護管理作業手冊」、交通部「公路景觀設計規範」、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植栽設計參考手冊」、經濟部「水利工程技術規範」等，除可提供工程主辦機關參考外，受託辦理設計的單位亦應本其專業，因案制宜協助業主選擇適合的植物。（E）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hu Jul 25 16:29:14 CST 2019, Thu Jul 25 04:33:00 CST 2019</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彰化自然生態中心在工程會空轉3年非屬事實</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646&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今日媒體報導「彰化縣自然生態教育中心暨週邊區域景觀工程」(簡稱彰化自然生態中心)動工後因廠商對履約有爭議，才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空轉3年乙節非屬事實，工程會特此提出說明。依審計部中華民國107年政府審計年報內容指出：「彰化縣政府辦理彰化自然生態中心，&hellip;&hellip;未於工程發包前取得建造執照，且於工程發包9個月期間亦未著手辦理相關事宜，遲至工程決標後始督促廠商辦理，致耽延工程開工期程1年；復未妥為查證設計工作辦理情形，亦未待工程會函釋有關代辦申請建造執照之轉包疑義，即認定廠商涉有違法轉包並暫停全案執行，嗣廠商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該府認定依法非無疑義而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除衍生與廠商終止契約外，亦延宕工程進度1年8個月。」審計部已請彰化縣政府查明妥適處理。工程會表示因彰化縣政府認「彰化自然生態中心」之設計監造廠商有轉包之情形，遂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停權，經該設計監造廠商於105年7月26日向工程會申訴會提出申訴後，申訴會認廠商並無違法轉包之情事而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並於106年2月17日作成審議判斷。報載所稱本案「在工程會空轉3年」乙節非屬事實，容有誤解。（E） ]]></description><pubDate>2019-07-26</pubDate>            <dc:title>彰化自然生態中心在工程會空轉3年非屬事實</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彰化自然生態中心在工程會空轉3年非屬事實</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今日媒體報導「彰化縣自然生態教育中心暨週邊區域景觀工程」(簡稱彰化自然生態中心)動工後因廠商對履約有爭議，才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空轉3年乙節非屬事實，工程會特此提出說明。依審計部中華民國107年政府審計年報內容指出：「彰化縣政府辦理彰化自然生態中心，&hellip;&hellip;未於工程發包前取得建造執照，且於工程發包9個月期間亦未著手辦理相關事宜，遲至工程決標後始督促廠商辦理，致耽延工程開工期程1年；復未妥為查證設計工作辦理情形，亦未待工程會函釋有關代辦申請建造執照之轉包疑義，即認定廠商涉有違法轉包並暫停全案執行，嗣廠商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該府認定依法非無疑義而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除衍生與廠商終止契約外，亦延宕工程進度1年8個月。」審計部已請彰化縣政府查明妥適處理。工程會表示因彰化縣政府認「彰化自然生態中心」之設計監造廠商有轉包之情形，遂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停權，經該設計監造廠商於105年7月26日向工程會申訴會提出申訴後，申訴會認廠商並無違法轉包之情事而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並於106年2月17日作成審議判斷。報載所稱本案「在工程會空轉3年」乙節非屬事實，容有誤解。（E）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Fri Jul 26 19:22:19 CST 2019, Fri Jul 26 07:23:00 CST 2019</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維護採購秩序  不容許廠商行賄又得標</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680&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11日媒體報導「糕餅藏百萬行賄大老闆判罰百萬仍得標」乙事，工程會表示採購法對於行賄之廠商已有相關處置規定，縱使尚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機關應不允許該廠商參與採購案，不致發生明知廠商行賄，仍決標予該廠商之情形。　　廠商對機關人員為招標、審標、決標事項賄賂，係違反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致影響採購公正，依採購法規定，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應對該廠商之投標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向該廠商追償損失。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為維護採購秩序，營造清廉採購環境，除既有規定外，108年5月總統公布修正採購法，明定廠商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更加重處分，包含機關可依法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利用行賄促成採購契約成立，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2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扣除；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不得參加全國各機關採購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工程會呼籲，機關發現廠商行賄行為，除向檢調機關舉發外，對於該廠商參與相關之採購應有所警覺，並依法為適當之處置，以維採購公正及政府清廉形象。 ]]></description><pubDate>2020-02-12</pubDate>            <dc:title>維護採購秩序  不容許廠商行賄又得標</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維護採購秩序  不容許廠商行賄又得標</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11日媒體報導「糕餅藏百萬行賄大老闆判罰百萬仍得標」乙事，工程會表示採購法對於行賄之廠商已有相關處置規定，縱使尚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機關應不允許該廠商參與採購案，不致發生明知廠商行賄，仍決標予該廠商之情形。　　廠商對機關人員為招標、審標、決標事項賄賂，係違反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致影響採購公正，依採購法規定，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應對該廠商之投標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向該廠商追償損失。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為維護採購秩序，營造清廉採購環境，除既有規定外，108年5月總統公布修正採購法，明定廠商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更加重處分，包含機關可依法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利用行賄促成採購契約成立，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2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扣除；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不得參加全國各機關採購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工程會呼籲，機關發現廠商行賄行為，除向檢調機關舉發外，對於該廠商參與相關之採購應有所警覺，並依法為適當之處置，以維採購公正及政府清廉形象。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Wed Feb 12 11:31:43 CST 2020, Wed Feb 12 11:34:00 CST 2020</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工程會澄清並未決議採永平國小停車場方案</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702&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媒體今(19)日報導，有關新北市府規劃在永平國小捷運萬大樹林線LG05站旁150公尺處興建永平立體停車場，但工程會決議採用永平國小方案，工程會表示並非事實。　　新北市政府為解決永和地區停車問題，於吳政務委員澤成主持，在工程會召開之「中央地方建設協調會報」提出補助永平立體停車場工程興建計畫，經108年11月及109年3月兩次會議討論。據該府說明考量永平國小附近停車需求，原規劃方案為永平國小停車場，後因永平國小家長會反對，遂改提永平立體停車場為替代方案。對於原規劃之永平國小停車場案，較接近捷運站地方仍建議興建，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倘永平國小家長會反對意見可解決，且若停車需求足以支撐兩個停車場，將於新北市政府提出永平國小停車場案後，兩個停車場申請補助案可併存進行審查。　　據此，上述中央地方建設協調會報乃依各界意見，請公路總局除永平立體停車場外，亦可於新北市政府提出永平國小停車場案後一併審議，並請新北市政府及永平國小持續積極與家長會協調，在兼顧學生受教權及停車需求之前提下，妥為規劃相關配套措施。 ]]></description><pubDate>2020-06-19</pubDate>            <dc:title>工程會澄清並未決議採永平國小停車場方案</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工程會澄清並未決議採永平國小停車場方案</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媒體今(19)日報導，有關新北市府規劃在永平國小捷運萬大樹林線LG05站旁150公尺處興建永平立體停車場，但工程會決議採用永平國小方案，工程會表示並非事實。　　新北市政府為解決永和地區停車問題，於吳政務委員澤成主持，在工程會召開之「中央地方建設協調會報」提出補助永平立體停車場工程興建計畫，經108年11月及109年3月兩次會議討論。據該府說明考量永平國小附近停車需求，原規劃方案為永平國小停車場，後因永平國小家長會反對，遂改提永平立體停車場為替代方案。對於原規劃之永平國小停車場案，較接近捷運站地方仍建議興建，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倘永平國小家長會反對意見可解決，且若停車需求足以支撐兩個停車場，將於新北市政府提出永平國小停車場案後，兩個停車場申請補助案可併存進行審查。　　據此，上述中央地方建設協調會報乃依各界意見，請公路總局除永平立體停車場外，亦可於新北市政府提出永平國小停車場案後一併審議，並請新北市政府及永平國小持續積極與家長會協調，在兼顧學生受教權及停車需求之前提下，妥為規劃相關配套措施。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Fri Jun 19 16:00:01 CST 2020, Fri Jun 19 04:01:00 CST 2020</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宜蘭科學園區應加速辦理招商</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705&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有關聯合報109年7月7日報導「宜科招商滿租，仍被列蚊子園區」案，工程會表示，宜蘭園區總面積70.8公頃，其中廠房用地為34.82公頃(其中標準廠房共1公頃，可租地自建廠房用地33.82公頃)，截至109年6月底止，第一期標準廠房出租率93.10%，第二期標準廠房興建中，另可租地自建廠房之土地出租率9.88%。工程會整體考量目前土地出租率仍有待提升，已請科技部督促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加速辦理招商，俟後續成果績效情形考量解列時機，俾利廠房用地充分利用。宜蘭科學園區前因受產業不得量產之環評限制，影響潛在廠商進駐投資意願，行政院吳澤成政務委員兼工程會主委前於107年12月24日園區現地邀集各機關召開活化協調會議，除請主政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宜蘭園區加速興建第二期標準廠房，以因應需求外，另要求環保署協助宜蘭園區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以期能加速活化園區並吸引相關產業。經科技部積極努力及環保署的協助，本案重辦環評於109年1月15日經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會議通過，關鍵問題之園區產業量產已由原有3項產業(「通訊知識服務」、「數位創意產業」及「研發產業」)，在污染總量不增加下，放寬至8項產業(新增「生物科技」、「精密機械」、「通訊」、「光電元件材料系統」及「綠能產業」共5項)，廠商進駐投資意願大幅增加，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目前積極辦理招商作業中。（E） ]]></description><pubDate>2020-07-07</pubDate>            <dc:title>宜蘭科學園區應加速辦理招商</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宜蘭科學園區應加速辦理招商</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有關聯合報109年7月7日報導「宜科招商滿租，仍被列蚊子園區」案，工程會表示，宜蘭園區總面積70.8公頃，其中廠房用地為34.82公頃(其中標準廠房共1公頃，可租地自建廠房用地33.82公頃)，截至109年6月底止，第一期標準廠房出租率93.10%，第二期標準廠房興建中，另可租地自建廠房之土地出租率9.88%。工程會整體考量目前土地出租率仍有待提升，已請科技部督促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加速辦理招商，俟後續成果績效情形考量解列時機，俾利廠房用地充分利用。宜蘭科學園區前因受產業不得量產之環評限制，影響潛在廠商進駐投資意願，行政院吳澤成政務委員兼工程會主委前於107年12月24日園區現地邀集各機關召開活化協調會議，除請主政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宜蘭園區加速興建第二期標準廠房，以因應需求外，另要求環保署協助宜蘭園區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以期能加速活化園區並吸引相關產業。經科技部積極努力及環保署的協助，本案重辦環評於109年1月15日經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會議通過，關鍵問題之園區產業量產已由原有3項產業(「通訊知識服務」、「數位創意產業」及「研發產業」)，在污染總量不增加下，放寬至8項產業(新增「生物科技」、「精密機械」、「通訊」、「光電元件材料系統」及「綠能產業」共5項)，廠商進駐投資意願大幅增加，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目前積極辦理招商作業中。（E）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ue Jul 07 18:56:09 CST 2020, Tue Jul 07 06:57:00 CST 2020</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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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工程會澄清五輕設備拆售案之歲修報告並非調解之標的</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今(4)日媒體報導，KASB參與中油公司辦理之「高雄煉油廠五輕組等6座工場拆售工作」採購案，因中油公司不願提供103年歲修報告，KASB透過訴訟與工程會調解仍無法取得，工程會表示應係誤解，KASB向工程會申請調解之請求事項為押標金之返還。　　工程會表示，中油公司就上開採購案於108年3月14日決標予KASB，同日即發出決標通知書，通知KASB須於108年3月29日前繳交履約保證金，後中油公司因KASB經函催後仍未依限繳納履約保證金及未於108年5月6日前完成契約簽署，故通知KASB依投標須知規定不發還押標金；就此部分KASB向工程會申訴會申請調解請求發還押標金新臺幣2,500萬元，惟經調解後為調解不成立。另中油公司認KASB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之情事，將予以停權，經工程會申訴會審議結果，駁回KASB之申訴；嗣KASB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敗訴後，提起上訴，目前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ue Aug 04 18:56:22 CST 2020, Tue Aug 04 06:58:00 CST 2020</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有完整審核及管理機制</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711&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針對今（7）日媒體報導「評委自填專長但『沒人審核』」及「以電腦隨機產生評選委員名單」，均非事實。工程會依採購法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已有一套嚴謹的跨部會審核機制，審核範圍包含受推薦者資格及專長等，各機關依採購標的所需專長遴選評選委員，非由系統隨機產生。　　工程會表示，為審核上開推薦人員之資格及專長，已訂定「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由工程會會同考選部、教育部、法務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成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納入資料庫；另為妥適管理資料庫，已訂定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明定推薦資格、推薦機關（構）、專長類科別及除名機制，包括專長以2項為限，又專家學者發生疑有違法情事時，即予移離資料庫或予以除名。　　工程會強調，機關遴選評選委員可從資料庫或自行於資料庫外挑選與採購標的及評選項目有關專長之專家學者，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若從資料庫中篩選者，資料庫並未提供系統隨機產生之名單，並無外界所稱評委出席率愈高，被隨機選上的機率也高之情形；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規定，評選委員或其配偶與受評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委員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不應參與評選。　　工程會指出，為精進資料庫之品質，於108年10月2日修正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強化管理機制，明定納入資料庫之專家學者之有效期為3年，且工程會亦提升檢核頻率自每年改為每半年發動一次。　　工程會呼籲，評選委員係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評選事務，屬刑法上所稱公務員，機關採購人員及評選委員均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勿逾越法令，以免衍生相關行政及刑事責任。 ]]></description><pubDate>2020-08-07</pubDate>            <dc:title>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有完整審核及管理機制</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有完整審核及管理機制</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針對今（7）日媒體報導「評委自填專長但『沒人審核』」及「以電腦隨機產生評選委員名單」，均非事實。工程會依採購法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已有一套嚴謹的跨部會審核機制，審核範圍包含受推薦者資格及專長等，各機關依採購標的所需專長遴選評選委員，非由系統隨機產生。　　工程會表示，為審核上開推薦人員之資格及專長，已訂定「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由工程會會同考選部、教育部、法務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成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納入資料庫；另為妥適管理資料庫，已訂定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明定推薦資格、推薦機關（構）、專長類科別及除名機制，包括專長以2項為限，又專家學者發生疑有違法情事時，即予移離資料庫或予以除名。　　工程會強調，機關遴選評選委員可從資料庫或自行於資料庫外挑選與採購標的及評選項目有關專長之專家學者，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若從資料庫中篩選者，資料庫並未提供系統隨機產生之名單，並無外界所稱評委出席率愈高，被隨機選上的機率也高之情形；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規定，評選委員或其配偶與受評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委員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不應參與評選。　　工程會指出，為精進資料庫之品質，於108年10月2日修正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強化管理機制，明定納入資料庫之專家學者之有效期為3年，且工程會亦提升檢核頻率自每年改為每半年發動一次。　　工程會呼籲，評選委員係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評選事務，屬刑法上所稱公務員，機關採購人員及評選委員均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勿逾越法令，以免衍生相關行政及刑事責任。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Fri Aug 07 16:24:03 CST 2020, Fri Aug 07 04:25:00 CST 2020</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評委球員兼裁判 政府採購已有防範機制</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712&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針對今（12）日媒體讀者投書「御用評委爭議裁判兼球員靠自律?」，工程會表示前已通函各機關，如有發生評選委員本人或擔任負責人之法人、團體，三年內曾參與政府採購案投標或分包，致發生不能公正執行職務者，機關得視個案實際情形判斷將該委員予以解聘，避免球員兼裁判之情形。　　工程會強調，各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遴選評選委員，應考量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且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或明知操守不正而為遴選，避免集中少數委員，造成機關御用評委之誤解。　　工程會表示，為使個案採購評選委員公開透明，依規定機關一成立評選委員會，除有特殊情形外，應即將評選委員名單及學經歷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利各界檢視其專業與採購標的之關聯性；受遴聘之評選委員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平對待受評廠商，公正辦理評選，協助機關選擇優質得標廠商，不應徇私。廠商依法可申請閱覽評選會議紀錄及評選總表，對於評選結果認為損害權益，可透過異議、申訴救濟。　　為主動發現評選過程有無異常情形，工程會已建置管理機制，機關刊登個案決標公告時，系統發出電子郵件詢問各委員評選過程有無發現異常，例如「個別委員對廠商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或「機關人員或委員有偏離事實之明示、暗示特定廠商之優劣」等，工程會接獲委員反映有異常，即責請機關檢討或啟動稽核，以確保評選公正性。　　工程會再次呼籲，採購機關遴選委員，評選委員公正評選，均應遵循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行為，各應負起法律責任。 ]]></description><pubDate>2020-08-12</pubDate>            <dc:title>評委球員兼裁判 政府採購已有防範機制</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評委球員兼裁判 政府採購已有防範機制</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針對今（12）日媒體讀者投書「御用評委爭議裁判兼球員靠自律?」，工程會表示前已通函各機關，如有發生評選委員本人或擔任負責人之法人、團體，三年內曾參與政府採購案投標或分包，致發生不能公正執行職務者，機關得視個案實際情形判斷將該委員予以解聘，避免球員兼裁判之情形。　　工程會強調，各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遴選評選委員，應考量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且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或明知操守不正而為遴選，避免集中少數委員，造成機關御用評委之誤解。　　工程會表示，為使個案採購評選委員公開透明，依規定機關一成立評選委員會，除有特殊情形外，應即將評選委員名單及學經歷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利各界檢視其專業與採購標的之關聯性；受遴聘之評選委員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平對待受評廠商，公正辦理評選，協助機關選擇優質得標廠商，不應徇私。廠商依法可申請閱覽評選會議紀錄及評選總表，對於評選結果認為損害權益，可透過異議、申訴救濟。　　為主動發現評選過程有無異常情形，工程會已建置管理機制，機關刊登個案決標公告時，系統發出電子郵件詢問各委員評選過程有無發現異常，例如「個別委員對廠商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或「機關人員或委員有偏離事實之明示、暗示特定廠商之優劣」等，工程會接獲委員反映有異常，即責請機關檢討或啟動稽核，以確保評選公正性。　　工程會再次呼籲，採購機關遴選委員，評選委員公正評選，均應遵循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行為，各應負起法律責任。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Wed Aug 12 15:04:11 CST 2020, Wed Aug 12 03:06:00 CST 2020</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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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今(15)日媒體報導東勢高工舊校地經專家審查結果安全堪慮，工程會表示，東勢高工舊址原為該會列管閒置公共設施，為避免機關為活化而活化，已建議臺中市政府應回歸安全考量並慎重規劃使用方式，不再以閒置公共設施列管。　　東勢高工舊校區93年即因危險而遷校，經移撥予臺中市政府陸續規劃使用，工程會指出，東勢高工因921地震影響而部分校舍損毀，並因鄰近斷層於93年遷校，這是屬於避開地質危險，安全考量下之計畫性遷校，後續若有使用需求，應回歸安全考量，審慎加以規劃。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ue Sep 15 15:33:41 CST 2020, Tue Sep 15 03:35:00 CST 2020</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工程會宣導機關因案制宜善用決標方式並落實履約管理</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755&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最低標及最有利標均為採購法允許之決標方式，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考量個案特性，因案制宜選擇合宜之決標方式，無論何種決標方式，均應落實履約及驗收，工程品質不應因決標方式而有差異。　　工程會表示，採購法原規定辦理最有利標應符合異質及不宜以最低標之要件，又過去曾因部分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有連串缺失弊端，包括有評選委員收賄或洩漏應保密之資料。工程會於95年間在行政院會提出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決定行政團隊宣示要廉能，使各標案都能公平合理進行。嗣因時空環境已有改變，於108年5月修正採購法刪除採用最有利標須分析異質性及不宜以最低標之要件，以簡化作業，並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參考原則供各機關依循，例如鼓勵金額大或案情複雜等建議用最有利標；巨額工程採購（新臺幣2億元以上）採用最有利標之件數比例，由105年之16%提升至109年之74%。　　工程會指出，後續將協助機關因案制宜善用決標方式，例如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善用工程會建置「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履歷」，查詢施工團隊(含分包商)過去5年內曾經參與公共工程的優劣紀錄並列入評分項目，則可排除過去履約不佳之廠商，挑選表現較佳之工程團隊投入國家建設。　　工程會進一步補充，0402太魯閣號鐵道事件肇事工程為交通部台鐵局辦理之「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其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決標金額1億2,480萬元為底價之97%，故最低標尚非影響本案執行之因素。 ]]></description><pubDate>2021-04-08</pubDate>            <dc:title>工程會宣導機關因案制宜善用決標方式並落實履約管理</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工程會宣導機關因案制宜善用決標方式並落實履約管理</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最低標及最有利標均為採購法允許之決標方式，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考量個案特性，因案制宜選擇合宜之決標方式，無論何種決標方式，均應落實履約及驗收，工程品質不應因決標方式而有差異。　　工程會表示，採購法原規定辦理最有利標應符合異質及不宜以最低標之要件，又過去曾因部分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有連串缺失弊端，包括有評選委員收賄或洩漏應保密之資料。工程會於95年間在行政院會提出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決定行政團隊宣示要廉能，使各標案都能公平合理進行。嗣因時空環境已有改變，於108年5月修正採購法刪除採用最有利標須分析異質性及不宜以最低標之要件，以簡化作業，並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參考原則供各機關依循，例如鼓勵金額大或案情複雜等建議用最有利標；巨額工程採購（新臺幣2億元以上）採用最有利標之件數比例，由105年之16%提升至109年之74%。　　工程會指出，後續將協助機關因案制宜善用決標方式，例如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善用工程會建置「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履歷」，查詢施工團隊(含分包商)過去5年內曾經參與公共工程的優劣紀錄並列入評分項目，則可排除過去履約不佳之廠商，挑選表現較佳之工程團隊投入國家建設。　　工程會進一步補充，0402太魯閣號鐵道事件肇事工程為交通部台鐵局辦理之「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其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決標金額1億2,480萬元為底價之97%，故最低標尚非影響本案執行之因素。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hu Apr 08 17:55:17 CST 2021, Thu Apr 08 06:00:00 CST 2021</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工程會依法論事 未甩鍋給花蓮縣政府</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756&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花蓮縣政府於4月8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工程會將義程營造未被停權甩鍋給花蓮縣政府乙節，工程會鄭重表示係依法論事，縣府容有誤解。　　工程會表示，查義程營造參與花蓮縣政府採購，於104年11月至12月間發生以不實文件請款之情形。按當時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機關應踐行上開規定。　　由花蓮縣政府新聞稿可知，縣府已知義程營造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並主動移送檢調及提出告訴，但縣府為何未依規定啟動停權程序，工程會曾於4月4日間以通訊軟體請問花蓮縣政府人員，獲復請以公文詢問，工程會已於4月7日行文縣府瞭解中。 ]]></description><pubDate>2021-04-08</pubDate>            <dc:title>工程會依法論事 未甩鍋給花蓮縣政府</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工程會依法論事 未甩鍋給花蓮縣政府</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花蓮縣政府於4月8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工程會將義程營造未被停權甩鍋給花蓮縣政府乙節，工程會鄭重表示係依法論事，縣府容有誤解。　　工程會表示，查義程營造參與花蓮縣政府採購，於104年11月至12月間發生以不實文件請款之情形。按當時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機關應踐行上開規定。　　由花蓮縣政府新聞稿可知，縣府已知義程營造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並主動移送檢調及提出告訴，但縣府為何未依規定啟動停權程序，工程會曾於4月4日間以通訊軟體請問花蓮縣政府人員，獲復請以公文詢問，工程會已於4月7日行文縣府瞭解中。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hu Apr 08 20:23:39 CST 2021, Tue Apr 27 08:53:00 CST 2021</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公共工程建設均依計畫循序推動進行</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778&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關於媒體報導台北動物之家等工程追加預算仍流標，係因國家政策失調導致營建物價漲幅太大，工程會應把國家要做的工程排出來。工程會表示重大公共建設均訂有計畫，並依計畫循序推動進行；至於物價上漲原因主要受國際市場行情影響，而工程會就物價上漲對公共工程之影響亦有對策。　　重大公共工程之推動，依規定應先擬訂計畫，載明期程及資源需求，包括經費來源與分年經費，於計畫審議核定後，配合編列年度預算，循序推動。再就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及甲等營造業之資本額總計推估，營造業胃納量尚無問題。又今年上半年公共工程2次以內招標決標之件數為92.44%，整體決標比率更較前幾年略有提高，而其餘流標案件，經工程會個案檢討，均有其個案因素，而非一般泛泛所提之物價上漲或缺工。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以營建工程使用量較高之混凝土及鋼筋為例，就國內供應之混凝土原料，工程會由源頭穩定混凝土之重要原料砂石及飛灰價格，以110年7月之可掌握料源之預拌混凝土物價指數，相較去年同期年增率為2.86%，尚稱平穩。而鋼筋則受國際鋼價因素，年增率為55%，工程會並持續追蹤鋼價上漲原因，避免不合理漲價或惜售情形。因應物價波動，工程會並要求機關在計畫預算階段即應編列物價調整款因應自工程建造費估價之基準年至完工期間之物價波動，且工程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訂定依序按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含材料及工資類）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契約價金，以減少廠商於履約階段受物價波動之風險，增加廠商投標意願。　　再就營造業之胃納量分析，依最近一期(110年第2季)內政部營建署公布「營造業家數及資本額」統計資料，國內甲等綜合營造業共3,008家，資本額總計約為4,037億元，依營造業法相關規定，其單次承攬契約金額限制為資本額之10倍，推估整體營造業承攬金額遠大於公共建設預算金額(今年約為7,202億)，所以雖然目前公共工程案量有增加，但仍在營造業胃納量內。工程流標因素很多，包括設計工期是否合理等，各機關應務實由工程全生命週期各階段有無相互扣合檢討流標原因。　　吳主委指出，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工程會已就物價波動提出因應對策，也將持續關注並隨時反應；此外，工程會亦將持續督促及協助各機關，就未能於2次招標內決標之10%案件，包括台北動物之家流標原因，將協助釐清流標真正原因並提供解決方案。 ]]></description><pubDate>2021-08-24</pubDate>            <dc:title>公共工程建設均依計畫循序推動進行</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公共工程建設均依計畫循序推動進行</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關於媒體報導台北動物之家等工程追加預算仍流標，係因國家政策失調導致營建物價漲幅太大，工程會應把國家要做的工程排出來。工程會表示重大公共建設均訂有計畫，並依計畫循序推動進行；至於物價上漲原因主要受國際市場行情影響，而工程會就物價上漲對公共工程之影響亦有對策。　　重大公共工程之推動，依規定應先擬訂計畫，載明期程及資源需求，包括經費來源與分年經費，於計畫審議核定後，配合編列年度預算，循序推動。再就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及甲等營造業之資本額總計推估，營造業胃納量尚無問題。又今年上半年公共工程2次以內招標決標之件數為92.44%，整體決標比率更較前幾年略有提高，而其餘流標案件，經工程會個案檢討，均有其個案因素，而非一般泛泛所提之物價上漲或缺工。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以營建工程使用量較高之混凝土及鋼筋為例，就國內供應之混凝土原料，工程會由源頭穩定混凝土之重要原料砂石及飛灰價格，以110年7月之可掌握料源之預拌混凝土物價指數，相較去年同期年增率為2.86%，尚稱平穩。而鋼筋則受國際鋼價因素，年增率為55%，工程會並持續追蹤鋼價上漲原因，避免不合理漲價或惜售情形。因應物價波動，工程會並要求機關在計畫預算階段即應編列物價調整款因應自工程建造費估價之基準年至完工期間之物價波動，且工程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訂定依序按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含材料及工資類）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契約價金，以減少廠商於履約階段受物價波動之風險，增加廠商投標意願。　　再就營造業之胃納量分析，依最近一期(110年第2季)內政部營建署公布「營造業家數及資本額」統計資料，國內甲等綜合營造業共3,008家，資本額總計約為4,037億元，依營造業法相關規定，其單次承攬契約金額限制為資本額之10倍，推估整體營造業承攬金額遠大於公共建設預算金額(今年約為7,202億)，所以雖然目前公共工程案量有增加，但仍在營造業胃納量內。工程流標因素很多，包括設計工期是否合理等，各機關應務實由工程全生命週期各階段有無相互扣合檢討流標原因。　　吳主委指出，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工程會已就物價波動提出因應對策，也將持續關注並隨時反應；此外，工程會亦將持續督促及協助各機關，就未能於2次招標內決標之10%案件，包括台北動物之家流標原因，將協助釐清流標真正原因並提供解決方案。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ue Aug 24 18:32:40 CST 2021, Thu Dec 23 06:39:00 CST 2021</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 中央地方建設協調會報從未討論高鐵宜蘭站址案</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779&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近日媒體報導行政院中央地方建設協調會報係由吳澤成政委負責宜蘭縣之協調事宜，而影射影響高鐵宜蘭站選址乙事，工程會表示，該報導與事實不符，高鐵宜蘭站選址，尚在交通部鐵道局規劃階段，協調會報從未討論高鐵宜蘭站選址事宜。　　工程會表示，行政院蘇院長就任後為協助解決地方建設推動遭遇問題，於108年1月24日啟動「中央地方建設協調會報」，責成各政務委員分區負責對口縣市，吳澤成政務委員負責新北市、屏東縣及宜蘭縣。其中宜蘭縣部分迄今計處理63案(如附表)。而高鐵延伸宜蘭之站址未曾討論過。　　工程會最後表示，將秉追求公共利益之立場，持續以中央地方建設協調會報作為協調平台，協助地方政府解決相關建設問題，以利推動地方建設，提升居民生活水平。 ]]></description><pubDate>2021-08-26</pubDate>            <dc:title> 中央地方建設協調會報從未討論高鐵宜蘭站址案</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 中央地方建設協調會報從未討論高鐵宜蘭站址案</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近日媒體報導行政院中央地方建設協調會報係由吳澤成政委負責宜蘭縣之協調事宜，而影射影響高鐵宜蘭站選址乙事，工程會表示，該報導與事實不符，高鐵宜蘭站選址，尚在交通部鐵道局規劃階段，協調會報從未討論高鐵宜蘭站選址事宜。　　工程會表示，行政院蘇院長就任後為協助解決地方建設推動遭遇問題，於108年1月24日啟動「中央地方建設協調會報」，責成各政務委員分區負責對口縣市，吳澤成政務委員負責新北市、屏東縣及宜蘭縣。其中宜蘭縣部分迄今計處理63案(如附表)。而高鐵延伸宜蘭之站址未曾討論過。　　工程會最後表示，將秉追求公共利益之立場，持續以中央地方建設協調會報作為協調平台，協助地方政府解決相關建設問題，以利推動地方建設，提升居民生活水平。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hu Aug 26 18:10:25 CST 2021, Thu Aug 26 06:15:00 CST 2021</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公共工程早有查核機制</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882&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針對5月1日媒體報導公共工程安全欠缺查核機制乙事，工程會表示對於查核公共工程品質及安全，在法規面及制度面均有完整規定。　　工程會指出，為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確保施工安全，已建構完整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全國各工程主辦機關共設置49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各機關工程進度及品質事宜，每年約查核4,200件工程，占全國在建工程約10%；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安全，已將工地安全衛生列為查核重點，要求廠商重視工地安全，並與勞動部建立橫向通報機制，針對高危險之工地加強查核與勞動檢查，確保施工安全。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報載提及公共工程廠商租借牌陋習乙節，為避免公共工程廠商租借牌情事，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均有禁止廠商租借牌及其行政、民事、刑事之處罰機制規定。　　工程會強調，廠商是否有租借牌情形，在第一線執行工程之主辦機關工程單位及監造現場人員最清楚，主辦機關工程單位及監造應落實審查相關文件及人員資格，現場執行應確實核對實際執行人員是否為廠商代表人；各工程主管機關並應納入查核(包含工地人員出勤情形、勞健保、聯絡資訊等)，即可發覺是否有轉包的行為。　　工程會並指出，為強化查核租借牌之補位策進作為，已將相關資訊系統介接法院裁判書系統、內政部營造業與工地主任管理系統，於法院裁判書發現載有違反採購相關法規情形時，即時通知機關依法處理；另於機關登記專任工程人員、營造業負責人及工地主任時，資訊系統自動比對以防止人員違法兼任工地職務；並已通函全國各機關之稽核與查核單位，加強稽核糾舉租借牌不法的情形。　　未來仍將持續要求各機關透過工程督導、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監督工程團隊於公共工程履約各階段均應各司其職，並發揮自身專業功能，落實工程品質、進度及安全之各項作業，以維工程品質確保公共安全。 ]]></description><pubDate>2022-05-04</pubDate>            <dc:title>公共工程早有查核機制</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公共工程早有查核機制</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針對5月1日媒體報導公共工程安全欠缺查核機制乙事，工程會表示對於查核公共工程品質及安全，在法規面及制度面均有完整規定。　　工程會指出，為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確保施工安全，已建構完整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全國各工程主辦機關共設置49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各機關工程進度及品質事宜，每年約查核4,200件工程，占全國在建工程約10%；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安全，已將工地安全衛生列為查核重點，要求廠商重視工地安全，並與勞動部建立橫向通報機制，針對高危險之工地加強查核與勞動檢查，確保施工安全。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報載提及公共工程廠商租借牌陋習乙節，為避免公共工程廠商租借牌情事，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均有禁止廠商租借牌及其行政、民事、刑事之處罰機制規定。　　工程會強調，廠商是否有租借牌情形，在第一線執行工程之主辦機關工程單位及監造現場人員最清楚，主辦機關工程單位及監造應落實審查相關文件及人員資格，現場執行應確實核對實際執行人員是否為廠商代表人；各工程主管機關並應納入查核(包含工地人員出勤情形、勞健保、聯絡資訊等)，即可發覺是否有轉包的行為。　　工程會並指出，為強化查核租借牌之補位策進作為，已將相關資訊系統介接法院裁判書系統、內政部營造業與工地主任管理系統，於法院裁判書發現載有違反採購相關法規情形時，即時通知機關依法處理；另於機關登記專任工程人員、營造業負責人及工地主任時，資訊系統自動比對以防止人員違法兼任工地職務；並已通函全國各機關之稽核與查核單位，加強稽核糾舉租借牌不法的情形。　　未來仍將持續要求各機關透過工程督導、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監督工程團隊於公共工程履約各階段均應各司其職，並發揮自身專業功能，落實工程品質、進度及安全之各項作業，以維工程品質確保公共安全。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Wed May 04 12:36:02 CST 2022, Wed May 04 12:47:00 CST 2022</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工程會從源頭解決缺工缺料及物價上漲問題　促使公共建設順利推動</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891&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近兩年營建物價上漲，亦有缺工、缺料之情形，但政府已採取因應對策。首先，在穩定混凝土供應及價格方面，工程會採源頭控管方式，每月檢視砂石供需平衡，於滿足河川通洪斷面需求及安全下疏浚河川砂石，充分供應營建需求，同時協調砂石與飛灰以固定價格讓售，及採取水泥貨物稅減半之政策等，讓混凝土量足價穩供應；此外，受國際價格影響之項目(例如鋼筋)，則以契約三層級物價調整機制調整契約價款，以因應物價上漲。其次，在缺工部分，也已協調勞動部修正外籍移工引進規定，以補充不足之人力(自109年7月修正規定迄今，增加3,802人，共計8,604人)。在各機關的努力下，近4年約九成工程標案尚能順利決標，而公共建設執行率連續2年達95%以上之高標準，去年執行金額4,386億元，執行率更達95.87%為歷年最高，顯示各項公共工程仍能持續順利推動。針對少數流標案件，經工程會自107年以來，檢討300件以上之流標案件，發現發包機關針對物價上漲未核實編列預算，及設計內容合約書圖未詳細審核等，屬主辦機關應作為未作為所致，始歸納流標三項主因為:「未按實際價格編列預算」、「未按實際需要訂定工期」、「契約書圖條件不合理」。就此，行政院蘇院長已於昨日院會要求工程主辦機關注意負責辦理。另就部分工程專業性高、金額大又集中之情形下(例如近期之雙北捷運工程)，因為有能力參與廠商家數不多，造成廠商觀望之情形，擇取風險較低之工程投標，而不投標風險較高之工程，或等待機關調高預算後再投標。經過工程會檢視，認為已非物價上漲缺工缺料之問題，已請工程主辦機關檢討發包策略，且確認預算合理後，即不應隨外界意見任意增加經費；同時請國發會於核定計畫及預算時注意控管。 ]]></description><pubDate>2022-06-10</pubDate>            <dc:title>工程會從源頭解決缺工缺料及物價上漲問題　促使公共建設順利推動</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工程會從源頭解決缺工缺料及物價上漲問題　促使公共建設順利推動</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近兩年營建物價上漲，亦有缺工、缺料之情形，但政府已採取因應對策。首先，在穩定混凝土供應及價格方面，工程會採源頭控管方式，每月檢視砂石供需平衡，於滿足河川通洪斷面需求及安全下疏浚河川砂石，充分供應營建需求，同時協調砂石與飛灰以固定價格讓售，及採取水泥貨物稅減半之政策等，讓混凝土量足價穩供應；此外，受國際價格影響之項目(例如鋼筋)，則以契約三層級物價調整機制調整契約價款，以因應物價上漲。其次，在缺工部分，也已協調勞動部修正外籍移工引進規定，以補充不足之人力(自109年7月修正規定迄今，增加3,802人，共計8,604人)。在各機關的努力下，近4年約九成工程標案尚能順利決標，而公共建設執行率連續2年達95%以上之高標準，去年執行金額4,386億元，執行率更達95.87%為歷年最高，顯示各項公共工程仍能持續順利推動。針對少數流標案件，經工程會自107年以來，檢討300件以上之流標案件，發現發包機關針對物價上漲未核實編列預算，及設計內容合約書圖未詳細審核等，屬主辦機關應作為未作為所致，始歸納流標三項主因為:「未按實際價格編列預算」、「未按實際需要訂定工期」、「契約書圖條件不合理」。就此，行政院蘇院長已於昨日院會要求工程主辦機關注意負責辦理。另就部分工程專業性高、金額大又集中之情形下(例如近期之雙北捷運工程)，因為有能力參與廠商家數不多，造成廠商觀望之情形，擇取風險較低之工程投標，而不投標風險較高之工程，或等待機關調高預算後再投標。經過工程會檢視，認為已非物價上漲缺工缺料之問題，已請工程主辦機關檢討發包策略，且確認預算合理後，即不應隨外界意見任意增加經費；同時請國發會於核定計畫及預算時注意控管。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Fri Jun 10 18:48:14 CST 2022, Fri Jun 10 06:51:00 CST 2022</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技師言行應有所本 以符合技師法及倫理規範</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908&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針對輿情報導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工程會未依技師言論反思工程品質，撤銷該會對朱姓土木技師懲戒處分乙事，工程會表示，經該會及相關工程機關逐一查證後並無該技師所述之弊端情形，屬其主觀臆測、推論，違反技師倫理規範，爰依技師法辦理懲戒。　　去年朱姓土木技師於電視節目發表邊坡工程有3米岩釘經偷工減料變成1.5米之弊端等言論，涉及影響品質及安全問題，工程會極為重視，希能針對弊端工程立即改正。經洽請該技師提供具體個案，其僅表示爆料內容係台9線匯德隧道附近之邊坡工程，惟並不知明確工程名稱或具體位置，工程會爰主動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台灣鐵路管理局及花蓮縣政府全面清查後，各機關均正式回函表示台9線和平至崇德段辦理之邊坡工程查無所稱3米灌漿錨筋保護工項，足證朱姓技師事實上並不知有所稱工程弊端之具體個案。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經上開查證後，因朱姓技師上述發言並無依據，屬未依土木技師應秉其專業判斷、實際經歷或查證相關事實之不當公開發言內容，確已逾越「土木技師倫理規範」之「土木技師應謹言慎行」的界線，依技師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應予交付懲戒。案經由機關、專家學者及技師公會代表組成之「技師懲戒委員會」多數委員決議依技師法予以警告處分；該懲戒決議，亦經同由機關、專家學者及技師公會代表組成之「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多數委員決議維持。　　工程會最後表示，有關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對技師懲戒處分予以撤銷乙節，工程會將於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description><pubDate>2022-07-05</pubDate>            <dc:title>技師言行應有所本 以符合技師法及倫理規範</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技師言行應有所本 以符合技師法及倫理規範</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針對輿情報導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工程會未依技師言論反思工程品質，撤銷該會對朱姓土木技師懲戒處分乙事，工程會表示，經該會及相關工程機關逐一查證後並無該技師所述之弊端情形，屬其主觀臆測、推論，違反技師倫理規範，爰依技師法辦理懲戒。　　去年朱姓土木技師於電視節目發表邊坡工程有3米岩釘經偷工減料變成1.5米之弊端等言論，涉及影響品質及安全問題，工程會極為重視，希能針對弊端工程立即改正。經洽請該技師提供具體個案，其僅表示爆料內容係台9線匯德隧道附近之邊坡工程，惟並不知明確工程名稱或具體位置，工程會爰主動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台灣鐵路管理局及花蓮縣政府全面清查後，各機關均正式回函表示台9線和平至崇德段辦理之邊坡工程查無所稱3米灌漿錨筋保護工項，足證朱姓技師事實上並不知有所稱工程弊端之具體個案。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經上開查證後，因朱姓技師上述發言並無依據，屬未依土木技師應秉其專業判斷、實際經歷或查證相關事實之不當公開發言內容，確已逾越「土木技師倫理規範」之「土木技師應謹言慎行」的界線，依技師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應予交付懲戒。案經由機關、專家學者及技師公會代表組成之「技師懲戒委員會」多數委員決議依技師法予以警告處分；該懲戒決議，亦經同由機關、專家學者及技師公會代表組成之「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多數委員決議維持。　　工程會最後表示，有關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對技師懲戒處分予以撤銷乙節，工程會將於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ue Jul 05 22:44:07 CST 2022, Wed Jul 06 06:47:00 CST 2022</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代理縣長修法延長臨時建物使用期限? 吳澤成：與事實不符</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912&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國民黨宜蘭縣議會黨團就宜蘭地檢署起訴林姿妙縣長起訴書內容，指前代理縣長吳澤成（現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內即著手修改「宜蘭縣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將使用期限從1年延長為3年乙事，吳主委表示張冠李戴，與事實不符，並深表遺憾。吳主委聲明表示，「宜蘭縣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民國99年2月9日發布，於106年7月代理縣長期間預告修正該辦法，其修法內容並未包括「延長使用期限」，而係為鼓勵資源循環利用，在不影響建築物安全情況下，將設置於建築基地外之房屋銷售展示屋、接待所，於使用期限屆滿前，由建築物起造人委由專業人員檢查簽證後，重新申請許可，且該預告草案並未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吳主委指出實際情形，「延長使用期限」係108年9月林姿妙縣長任內重新預告修正，將使用期限1年修改為最長3年、延長使用許可二次為限等規定，並於同年10月發布施行。吳主委強調，修法延長臨時建物使用期限與其無關，國民黨宜蘭縣議會黨團未詳查事實，張冠李戴，並以不實陳述、製作圖卡轉傳。對其枉顧事實之作法，吳主委深表遺憾。 ]]></description><pubDate>2022-08-26</pubDate>            <dc:title>代理縣長修法延長臨時建物使用期限? 吳澤成：與事實不符</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代理縣長修法延長臨時建物使用期限? 吳澤成：與事實不符</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國民黨宜蘭縣議會黨團就宜蘭地檢署起訴林姿妙縣長起訴書內容，指前代理縣長吳澤成（現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內即著手修改「宜蘭縣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將使用期限從1年延長為3年乙事，吳主委表示張冠李戴，與事實不符，並深表遺憾。吳主委聲明表示，「宜蘭縣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民國99年2月9日發布，於106年7月代理縣長期間預告修正該辦法，其修法內容並未包括「延長使用期限」，而係為鼓勵資源循環利用，在不影響建築物安全情況下，將設置於建築基地外之房屋銷售展示屋、接待所，於使用期限屆滿前，由建築物起造人委由專業人員檢查簽證後，重新申請許可，且該預告草案並未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吳主委指出實際情形，「延長使用期限」係108年9月林姿妙縣長任內重新預告修正，將使用期限1年修改為最長3年、延長使用許可二次為限等規定，並於同年10月發布施行。吳主委強調，修法延長臨時建物使用期限與其無關，國民黨宜蘭縣議會黨團未詳查事實，張冠李戴，並以不實陳述、製作圖卡轉傳。對其枉顧事實之作法，吳主委深表遺憾。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Fri Aug 26 17:45:24 CST 2022, Fri Aug 26 06:01:00 CST 2022</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公共工程管理平台 民眾可掌握在建工程概況</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3917&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為有效管理公共工程執行狀況，工程會自91年即建置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以下稱工程標案系統），除了提供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建立工程資訊據以管控，並開放民眾查詢在建工程辦理狀況。工程會表示，早期為提供全國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統一的工程管理平台，工程會除原本建立政府採購資訊系統外，導入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概念架構，賡續建置工程標案系統，讓公共工程完成採購招標程序進入施工執行階段，仍能有效掌握管控，包含工程進度、施工品質及環境安全等，並因應工程特性及各項大型施政計畫推動實務需求逐步精進，近年更導入廠商履歷等資訊，能更全面掌握各影響工程執行的資訊，讓主辦機關判斷潛在風險預見於先，擬訂有效的因應措施作為，防患於未然。工程會指出，工程標案系統依功能分為機關端、廠商端及民眾端，除了前述提供工程主辦機關作為工程管理使用外，目前全國公共工程規模100萬元以上約1萬8千餘件在建工程，民眾均可藉由工程標案系統查詢（工程會全球資訊網www.pcc.gov.tw首頁/常用系統/工程標案系統（廠商及民眾端）），得知興建中的工程基本資料及工程進度。至於曾於100年4月至101年2月期間擔任工程會主委的李鴻源前主委昨日（9月19日）表示，無法於工程標案系統查得八德國民運動中心工程資料。工程會澄清表示係因該工程（工程全名：北景雲計畫(八德國民運動中心、大湳消防分隊、市民活動中心暨公托日照中心)統包工程）已於110年4月18日完工，非屬興建中的在建工程，故工程會依通案作法未再開放民眾查詢施工進度。惟該工程相關資料仍於工程標案系統完整保留，並納為廠商履歷資料，提供工程主辦機關作為採購選商及工程管理使用。 ]]></description><pubDate>2022-09-20</pubDate>            <dc:title>公共工程管理平台 民眾可掌握在建工程概況</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公共工程管理平台 民眾可掌握在建工程概況</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為有效管理公共工程執行狀況，工程會自91年即建置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以下稱工程標案系統），除了提供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建立工程資訊據以管控，並開放民眾查詢在建工程辦理狀況。工程會表示，早期為提供全國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統一的工程管理平台，工程會除原本建立政府採購資訊系統外，導入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概念架構，賡續建置工程標案系統，讓公共工程完成採購招標程序進入施工執行階段，仍能有效掌握管控，包含工程進度、施工品質及環境安全等，並因應工程特性及各項大型施政計畫推動實務需求逐步精進，近年更導入廠商履歷等資訊，能更全面掌握各影響工程執行的資訊，讓主辦機關判斷潛在風險預見於先，擬訂有效的因應措施作為，防患於未然。工程會指出，工程標案系統依功能分為機關端、廠商端及民眾端，除了前述提供工程主辦機關作為工程管理使用外，目前全國公共工程規模100萬元以上約1萬8千餘件在建工程，民眾均可藉由工程標案系統查詢（工程會全球資訊網www.pcc.gov.tw首頁/常用系統/工程標案系統（廠商及民眾端）），得知興建中的工程基本資料及工程進度。至於曾於100年4月至101年2月期間擔任工程會主委的李鴻源前主委昨日（9月19日）表示，無法於工程標案系統查得八德國民運動中心工程資料。工程會澄清表示係因該工程（工程全名：北景雲計畫(八德國民運動中心、大湳消防分隊、市民活動中心暨公托日照中心)統包工程）已於110年4月18日完工，非屬興建中的在建工程，故工程會依通案作法未再開放民眾查詢施工進度。惟該工程相關資料仍於工程標案系統完整保留，並納為廠商履歷資料，提供工程主辦機關作為採購選商及工程管理使用。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ue Sep 20 17:48:26 CST 2022, Tue Sep 20 05:53:00 CST 2022</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法人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4004&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關於今日媒體報導，法人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議題，工程會說明，依採購法之規定，法人以其自有資金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採購法所稱之機關，依該法第3條之規定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不包括法人團體註1；而法人團體何時應適用採購法，則另於第4條及第5條為規定。法人團體僅於符合採購法所定的特定條件時，始適用採購法。又法人團體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非屬採購法第4條第1項所規定應適用該法之範圍註2，爰法人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註1：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註2：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description><pubDate>2023-10-12</pubDate>            <dc:title>法人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法人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關於今日媒體報導，法人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議題，工程會說明，依採購法之規定，法人以其自有資金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採購法所稱之機關，依該法第3條之規定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不包括法人團體註1；而法人團體何時應適用採購法，則另於第4條及第5條為規定。法人團體僅於符合採購法所定的特定條件時，始適用採購法。又法人團體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非屬採購法第4條第1項所規定應適用該法之範圍註2，爰法人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註1：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註2：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hu Oct 12 15:09:35 CST 2023, Thu Oct 12 03:11:00 CST 2023</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修樹要美觀安全兼顧 工程會前已協調地方自訂規範</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4034&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近日媒體報導台東縣龍田綠色隧道樹木遭砍頭式修剪，致遊客錯愕，據報載縣府表示係依據工程會的修樹規範據以進行修剪。為此，工程會特別提出澄清，各地區行道樹應依該區特性建立自己的樹木修剪相關作業規範，工程會係以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公共設施維管的立場予以督導，並未訂定修樹規範讓各機關依循。工程會表示，行道樹等景觀樹木修剪是一項專業，樹木不當的修剪常引發民眾不良觀感及輿情重視，也不利樹木的生長及當地景觀。為能夠兼顧到景觀樹木修剪的美觀和安全，工程會於108年7月即召開會議，要求各縣市政府應因應各地區景觀或公共安全對樹型有不同需求，訂定樹木修剪相關作業規範或技術指引，農業部也應訂定通案性作業指引提供各縣市政府參考。在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努力下，截至目前為止，全國22個縣市中，已有16個縣市完成訂定樹木修剪相關規範。農業部並已於111年1月完成訂定「景觀樹木修剪作業指引」，供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學校依循辦理。工程會進一步說明，未建立樹木修剪相關作業規範之6個縣市政府（嘉義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對於轄區內的景觀樹木修剪係參考中央或其他縣市的規範納入個案勞務契約方式辦理。工程會將持續督促該6縣市政府，加速依該地區特性建立自己的樹木修剪相關作業規範，並於發包時納入契約條款(或附件)落實執行，以避免樹木再遭不當之修剪。 ]]></description><pubDate>2024-01-31</pubDate>            <dc:title>修樹要美觀安全兼顧 工程會前已協調地方自訂規範</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修樹要美觀安全兼顧 工程會前已協調地方自訂規範</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近日媒體報導台東縣龍田綠色隧道樹木遭砍頭式修剪，致遊客錯愕，據報載縣府表示係依據工程會的修樹規範據以進行修剪。為此，工程會特別提出澄清，各地區行道樹應依該區特性建立自己的樹木修剪相關作業規範，工程會係以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公共設施維管的立場予以督導，並未訂定修樹規範讓各機關依循。工程會表示，行道樹等景觀樹木修剪是一項專業，樹木不當的修剪常引發民眾不良觀感及輿情重視，也不利樹木的生長及當地景觀。為能夠兼顧到景觀樹木修剪的美觀和安全，工程會於108年7月即召開會議，要求各縣市政府應因應各地區景觀或公共安全對樹型有不同需求，訂定樹木修剪相關作業規範或技術指引，農業部也應訂定通案性作業指引提供各縣市政府參考。在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努力下，截至目前為止，全國22個縣市中，已有16個縣市完成訂定樹木修剪相關規範。農業部並已於111年1月完成訂定「景觀樹木修剪作業指引」，供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學校依循辦理。工程會進一步說明，未建立樹木修剪相關作業規範之6個縣市政府（嘉義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對於轄區內的景觀樹木修剪係參考中央或其他縣市的規範納入個案勞務契約方式辦理。工程會將持續督促該6縣市政府，加速依該地區特性建立自己的樹木修剪相關作業規範，並於發包時納入契約條款(或附件)落實執行，以避免樹木再遭不當之修剪。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Wed Jan 31 17:56:34 CST 2024, Wed Jan 31 06:02:00 CST 2024</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針對有報導指稱本會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問題，內容恐誤導視聽，本會澄清說明</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4065&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針對有報導指稱本會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問題，內容恐誤導視聽，本會澄清說明如下：一.本會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皆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規定之資格遴聘，委員組成包含法律實務、法律教學研究、專業職業(如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人員，或具採購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人員。至於個別委員，如有上述組織準則第13條所列應行迴避事項時，皆依該規定處理，未曾發生應迴避而未迴避情形。孔繁琦委員受聘為本會申訴審議委員前，即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對公共工程爭議事件甚為專精，並曾對政府採購申訴及調解制度提出諸多建言，其服務對象不僅有廠商，也包含政府機關如高鐵局、國工局、高公局等，其中協助高鐵局及現在的鐵道局處理訴訟案件約30件、非訴訟案約2百餘件，及協助處理桃園機場履約爭議86件，其資歷與經驗於遴聘規定，並無不符。某媒體以「廠商代理人、廠商門神」等字眼惡意影射，不僅恐讓當事人名譽受損，對本會公信力及聲譽也造成傷害，本會表達嚴正抗議。二.有關申訴委員、諮詢委員支領兼職酬勞一節，概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88年報行政院核定後，按件計酬給予出席費及審查費，已行之有年。本會對任何申訴案件皆以最嚴謹方式辦理，並審視案件之規模及複雜程度，投入不同之人時力，某媒體刻意模糊化此高強度過程，惡意暗示申訴審議委員會為酬庸工具，無視本會專業同仁及委員們所投注的努力，本會無法認同。三.今(28)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討論有關申訴審議委員會是否公開諮詢委員名單ㄧ事，本會已於現場說明如下，申訴審議委員會之申訴委員，因申訴審議會議具訴願性質，故比照訴願委員公開方式，逐一詢問申訴委員意願後，公開揭示。但諮詢委員屬幕僚性質，僅協助案件之預審作業，並無實質審議權力，自本會84年成立以來，皆未曾公開。今日經交通委員會決議，本會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及程序，於一個月內徵詢諮詢委員意願後公開，故今日報導所用「黑箱酬庸、黑箱作業」等字眼誤導輿論，並非事實，本會再次表達無法認同之意。四.至於另有報導指「新聘委員近日要求結案報告不須寫調解理由」一節不符事實，因政府採購法及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對於調解建議應否附具理由，並未規定，且本會出具之調解建議僅具建議性質，必須爭議雙方以書面表示接受，始能成立，再以法院及鄉鎮市公所的調解而言，均未附理由，故各界對於本會之調解應否附理由，本有不同意見，本會申訴會內部會議亦曾有委員提及「其他機關在審議調解案件時，有不附理由之實務操作，本會申訴會是否應簡化調解建議書內容」，因僅屬個人意見表達，且未獲多數委員支持，故本會調解建議書迄仍維持向來附具理由之作法，不做任何改動，報導內容與事實明顯不符。 ]]></description><pubDate>2024-11-28</pubDate>            <dc:title>針對有報導指稱本會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問題，內容恐誤導視聽，本會澄清說明</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針對有報導指稱本會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問題，內容恐誤導視聽，本會澄清說明</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針對有報導指稱本會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問題，內容恐誤導視聽，本會澄清說明如下：一.本會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皆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規定之資格遴聘，委員組成包含法律實務、法律教學研究、專業職業(如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人員，或具採購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人員。至於個別委員，如有上述組織準則第13條所列應行迴避事項時，皆依該規定處理，未曾發生應迴避而未迴避情形。孔繁琦委員受聘為本會申訴審議委員前，即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對公共工程爭議事件甚為專精，並曾對政府採購申訴及調解制度提出諸多建言，其服務對象不僅有廠商，也包含政府機關如高鐵局、國工局、高公局等，其中協助高鐵局及現在的鐵道局處理訴訟案件約30件、非訴訟案約2百餘件，及協助處理桃園機場履約爭議86件，其資歷與經驗於遴聘規定，並無不符。某媒體以「廠商代理人、廠商門神」等字眼惡意影射，不僅恐讓當事人名譽受損，對本會公信力及聲譽也造成傷害，本會表達嚴正抗議。二.有關申訴委員、諮詢委員支領兼職酬勞一節，概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88年報行政院核定後，按件計酬給予出席費及審查費，已行之有年。本會對任何申訴案件皆以最嚴謹方式辦理，並審視案件之規模及複雜程度，投入不同之人時力，某媒體刻意模糊化此高強度過程，惡意暗示申訴審議委員會為酬庸工具，無視本會專業同仁及委員們所投注的努力，本會無法認同。三.今(28)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討論有關申訴審議委員會是否公開諮詢委員名單ㄧ事，本會已於現場說明如下，申訴審議委員會之申訴委員，因申訴審議會議具訴願性質，故比照訴願委員公開方式，逐一詢問申訴委員意願後，公開揭示。但諮詢委員屬幕僚性質，僅協助案件之預審作業，並無實質審議權力，自本會84年成立以來，皆未曾公開。今日經交通委員會決議，本會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及程序，於一個月內徵詢諮詢委員意願後公開，故今日報導所用「黑箱酬庸、黑箱作業」等字眼誤導輿論，並非事實，本會再次表達無法認同之意。四.至於另有報導指「新聘委員近日要求結案報告不須寫調解理由」一節不符事實，因政府採購法及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對於調解建議應否附具理由，並未規定，且本會出具之調解建議僅具建議性質，必須爭議雙方以書面表示接受，始能成立，再以法院及鄉鎮市公所的調解而言，均未附理由，故各界對於本會之調解應否附理由，本有不同意見，本會申訴會內部會議亦曾有委員提及「其他機關在審議調解案件時，有不附理由之實務操作，本會申訴會是否應簡化調解建議書內容」，因僅屬個人意見表達，且未獲多數委員支持，故本會調解建議書迄仍維持向來附具理由之作法，不做任何改動，報導內容與事實明顯不符。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hu Nov 28 16:44:02 CST 2024, Thu Mar 19 10:10:34 CST 2026</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category.theme>66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J71,</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31,</category.service><keywords>公共工程,工程,行政院公共工程,政府,政府採購</keywords>        </item><item><title>大同醫護申訴案工程會依法合議審議 僅就新舊品爭議判斷 黃前委員指摘非事實</title><link>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N&amp;eid=14165&amp;nn=51D3C0F86174334A&amp;sms=A9CB76C7A9615306</link><description><![CDATA[ 針對媒體引述前立法委員黃國昌於社群發文，指摘工程會撤銷大同醫護標案停權處分「離譜至極」，工程會今日表示，該案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法合議審議，且審議內容僅就交付設備是否為新舊品，未涉及中國製品之判斷，黃前委員之指摘非屬事實。工程會指出，大同醫護參與資安院「醫療攻防演練OT場域建置」案，因資安院驗收時認定其交付之德製幫浦有使用痕跡、屬舊品，欲依《政府採購法》以文件不實及交付遲延有「情節重大」為由停權3年。但依《採購法》規定，「情節重大」應考量廠商可歸責程度、機關損害輕重及廠商補救賠償措施。鑑於大同醫護在遭認定舊品後，立即向原廠購買並另行交付新品，並提出延長保固與教育訓練等補償，申訴會綜合考量後認定「情節尚非重大」，故依法撤銷原處分。工程會強調，有關報導所指廠商交付設備是否為中國製品等爭議，並非本案資安院通知停權的內容，所以不是申訴會判斷的事項，黃前委員將非屬本案審議內容進行拼接，與事實不符。工程會表示，申訴會委員係依法外聘具法律與採購專業之公正人士擔任。個案均須經大會合議審議，並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屬獨立合議之委員會，確保審議判斷之公正與客觀。 ]]></description><pubDate>2026-06-25</pubDate>            <dc:title>大同醫護申訴案工程會依法合議審議 僅就新舊品爭議判斷 黃前委員指摘非事實</dc:title>            <dc:crea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reator>            <dc:subject>大同醫護申訴案工程會依法合議審議 僅就新舊品爭議判斷 黃前委員指摘非事實</dc:subject>            <dc:description><![CDATA[ 針對媒體引述前立法委員黃國昌於社群發文，指摘工程會撤銷大同醫護標案停權處分「離譜至極」，工程會今日表示，該案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法合議審議，且審議內容僅就交付設備是否為新舊品，未涉及中國製品之判斷，黃前委員之指摘非屬事實。工程會指出，大同醫護參與資安院「醫療攻防演練OT場域建置」案，因資安院驗收時認定其交付之德製幫浦有使用痕跡、屬舊品，欲依《政府採購法》以文件不實及交付遲延有「情節重大」為由停權3年。但依《採購法》規定，「情節重大」應考量廠商可歸責程度、機關損害輕重及廠商補救賠償措施。鑑於大同醫護在遭認定舊品後，立即向原廠購買並另行交付新品，並提出延長保固與教育訓練等補償，申訴會綜合考量後認定「情節尚非重大」，故依法撤銷原處分。工程會強調，有關報導所指廠商交付設備是否為中國製品等爭議，並非本案資安院通知停權的內容，所以不是申訴會判斷的事項，黃前委員將非屬本案審議內容進行拼接，與事實不符。工程會表示，申訴會委員係依法外聘具法律與採購專業之公正人士擔任。個案均須經大會合議審議，並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屬獨立合議之委員會，確保審議判斷之公正與客觀。 ]]></dc:description>            <dc:contributo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contributor>            <dc:type>網頁</dc:type>            <dc:format />            <dc:source />            <dc:language />            <dc:coverage>Thu Jun 25 17:40:14 CST 2026, Thu Jun 25 17:40:14 CST 2026</dc:coverage>            <dc:publisher>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dc:publisher>            <dc:identifier>360000000G</dc:identifier><dc:relation /><dc: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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