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引述前立法委員黃國昌於社群發文,指摘工程會撤銷大同醫護標案停權處分「離譜至極」,工程會今日表示,該案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法合議審議,且審議內容僅就交付設備是否為新舊品,未涉及中國製品之判斷,黃前委員之指摘非屬事實。
工程會指出,大同醫護參與資安院「醫療攻防演練OT場域建置」案,因資安院驗收時認定其交付之德製幫浦有使用痕跡、屬舊品,欲依《政府採購法》以文件不實及交付遲延有「情節重大」為由停權3年。
但依《採購法》規定,「情節重大」應考量廠商可歸責程度、機關損害輕重及廠商補救賠償措施。鑑於大同醫護在遭認定舊品後,立即向原廠購買並另行交付新品,並提出延長保固與教育訓練等補償,申訴會綜合考量後認定「情節尚非重大」,故依法撤銷原處分。
工程會強調,有關報導所指廠商交付設備是否為中國製品等爭議,並非本案資安院通知停權的內容,所以不是申訴會判斷的事項,黃前委員將非屬本案審議內容進行拼接,與事實不符。
工程會表示,申訴會委員係依法外聘具法律與採購專業之公正人士擔任。個案均須經大會合議審議,並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屬獨立合議之委員會,確保審議判斷之公正與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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