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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環境保護,推廣綠色消費,建請實施機關綠色採購,請查照。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規則-解釋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發文字號:環署管字第0九三000二00三號
根據之法規: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
本公告上網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張(先生或小姐)
一、「環境基本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已分別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及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公布施行。依據「環境基本法」第卅八條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廿二條,各級政府機關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以推動綠色採購。
二、本署執行「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以鼓勵業者生產綠色商品,提倡綠色消費,期以自由市場機制,擴大環境保護產品市場規模,降低環境保護產品價格,達到環境保護、永續發展之目的。該方案自九十一年元月起於行政院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實施,建請配合實施。
三、依據立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總報告」第五四八頁主決議第十二條略以:「為加強推動綠色採購,總統府、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等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納入綠色採購之推動範圍。」
四、查詢環境保護產品及「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之相關資訊,請上環保標章資訊站(http://www.epa.gov.tw/greenmark)。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抄本: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