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0000415330號
主旨:預告修正「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技師法第八條第六項。
三、「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第4科
(二)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三)電話:02-87897601
(四)傳真:02-87897584
(五)電子郵件:yupu@mail.pcc.gov.tw
主任委員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