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預告修正「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112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0000415330

  

主旨:預告修正「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技師法第八條第六項。

三、「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第4

(二)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9

(三)電話:02-87897601

(四)傳真:02-87897584

(五)電子郵件:yupu@mail.pcc.gov.tw

主任委員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