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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標售本會公務車1輛(牌照繳銷)案,請踴躍參加投標

主旨:公告標售本會公務車1輛(牌照繳銷)案,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1. 本次標售之標的物已奉機關核准報廢,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如附表。
  2. 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08年12月11日上午10時正在本會會議室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上午10時在本會會議室開標。
  3. 投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08年12月10日17時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會(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洽詢,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等,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於截止投標時間1108年12月10日17時前送達本會(可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
  4. 本次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截止投標前洽本會安排查看,查看時間自即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上班天9時至12時、14時至17時,請預先約定時間,俾便安排查看事宜。
  5. 得標人繳清得標車款全部價款當日或次一工作日內,攜帶繳款收據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驗畢歸還) ,再由本會按現狀點交標的物,由本會提供得標車款車輛資料交予得標人至監理機關辦理車籍過戶手續。
  6. 得標人得由本人或委託他人代為領取標的物,並自付運費,得標人應攜帶收據正本、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應攜帶收據正本、委託書、得標人及代理人兩人身分證明文件(驗畢歸還)。如未於108年12月13日下午5時以前自目前所在位置移走者,其衍生之停車費用,由得標人負擔。
  7. 得標人於辦理車籍過戶、重新領牌時應自行負擔所有監理規費、稅捐、保險費、檢驗費、牌照稅、燃料稅等費用。
  8. 其他事項詳見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