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精進採購評選制度 提升採購公平及品質

政府採購為國家施政計畫之具體執行,影響機關政策及業務推動甚鉅,為提升採購公平及品質,工程會近期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以確保評選委員公正評選,並評選出務實可行方案。

工程會表示,機關最瞭解採購之需求,且採購成敗應由機關首長負全責,因此修正後明文規定評選委員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應由機關人員擔任,且召集人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另如果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應改期開會。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為利評選委員瞭解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是否可行及招標文件所定之目的、經費及期程等,協助機關選出務實可行方案,因此增修規定,要求機關內部之採購評選工作小組應擬具前述事項之初審意見供委員討論。

工程會另外補充,評選委員應具良好操守,且公正、超然辦理評選,於評選案件決標後,不得協助得標廠商履行契約;另如有違反法令經工程會依規定列入不得遴選名單之人員,機關不得遴選該等人員擔任評選委員。

工程會最後表示,除法規上的加強外,也將透過採購專責人員訓練,持續宣導正確做法,以落實採購評選精進措施,讓優良的評選委員協助機關選出符合需求之優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