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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符合創新採購需求 提升產業競爭力

 針對本(14)日媒體刊載義美總經理高志明在臉書貼文指政府採購法無法適用於工程以外之所有採購項目乙事,工程會表示我國現行採購制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與世界接軌,是一部促進各種採購作業公平公開透明競爭之法律,且已包含多樣化彈性機制,機關可據以採購與「腦力產業」有關之標的,對於提升台灣整體永續競爭力並不衝突。

工程會表示,以高總經理所提文化創意產業、軟體產業、生物科技產業、服務業等「腦力產業」之採購為例,採購法對於採購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創新服務或產品採購,招標機關可採最有利標決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評選具創新設計或創意之廠商。
對於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但逾新臺幣10萬元之創新服務或產品採購,機關亦可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選擇符合機關需要的優良標的。採購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機關可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具創新或創意業者採購。
此外,對於涉及創新產品之採購,機關可以採設計加供應之統包方式辦理,廠商可提出新技術、材料、設備供機關評選。機關亦可允許廠商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替代方案供機關審查。其屬擁有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而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機關亦可採限制性招標逕邀廠商議比價。
工程會表示,針對社會各界反映採購法修法意見,已彙整研議修正草案,未來仍將持續與各界溝通,以利立法院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