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0206花蓮震災處理 政府採購法有緊急採購機制

針對2月6日花蓮地震造成部分地區災情,工程會表示,政府採購法已有緊急採購之快速機制,各機關可據以辦理,以爭取救災時效,特說明如下:

一、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2條(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無法以公告方式辦理且確有必要者),或第105條(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無需公告招標,以爭取時效。

二、對於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可依工程會訂定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辦理。

三、對於機關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者,可於契約金額上限內立即洽廠商依契約履行;如因災情較大,訂約廠商履約能量不足以應付短期遽增之需求,致未能依機關需求及時履約者,縱使開口契約金額尚未屆滿,機關仍得以前揭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俾加速災後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