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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砂石短缺 工程會通知各機關可辦理展延工期

工程會108年1月22日函知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如因政府因素,例如疏濬作業不及致影響砂石供應、環保政策變更與補助方案而汰換老舊砂石車、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致運能不足,而影響履約進度者,可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申請之事實及理由,辦理延長履約期限相關事宜。

營建業者反映近期砂石短缺造成預拌混凝土價格上漲,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工程會主委吳澤成已於108年1月4日召開專案會議協處,經會議討論,南部砂石供需失衡,主要係高屏溪流域疏濬發包作業較遲,及砂石運輸車輛因環保政策與補助方案而大量汰舊致運能不足等原因;加以公共工程與民間工程發包量明顯增加,產生預拌混凝土無法正常供料而有價格上漲之壓力。

工程會表示,按「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載明:「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工程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亦有類似內容,包括履約期間發生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故,或經機關認定之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可向機關提出申請,由機關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

各機關辦理個案展延工期如有疑義或爭議,可依工程會訂定之「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