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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部分條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單位:企劃處(共一頁)
發稿日期: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聯 絡 人:陳信瑞
聯絡電話:(○二)八七八九七六二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部分條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日發布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條文。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該準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採購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仍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惟部分機關對上開費用之支付有疑慮,且如係辦理國際性評選案件,而需聘請國外專家、學者參與評選者,其所支付之費用額度恐有難以延聘之慮,爰刪除原條文所列舉之支付項目,回歸由機關依各相關支給規定辦理,以杜爭議,並增訂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以資遵循。(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