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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預告修法 給予廠商合理備標時間

外界反映部分機關回復廠商疑義時間過晚,廠商未有充足之準備時間致未能投標參與採購,工程會近期預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修正草案,將明確規定機關釋疑後,應給予廠商有足夠備標作業時間。

工程會表示,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回復廠商疑義後,仍應考量廠商後續備標作業需要時間。為符合前述辦理原則,以強化廠商請求釋疑機制,工程會將修正機關釋疑之期限,並明確規定機關釋疑逾期時應延長等標期,使廠商有足夠時間準備投標文件;目前已辦理預告作業徵求各界意見,作為該草案後續研修參考。

另工程會表示,機關對釋疑之結果,如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且屬重大改變者,亦應考量釋疑後廠商備標所需時間而合理延長等標期。

此次預告修正內容,可在工程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pcc.gov.tw/cp.aspx?n=51C3396156BD599E)查詢,預告期間也歡迎各界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