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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早有查核機制

  針對5月1日媒體報導公共工程安全欠缺查核機制乙事,工程會表示對於查核公共工程品質及安全,在法規面及制度面均有完整規定。

  工程會指出,為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確保施工安全,已建構完整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全國各工程主辦機關共設置49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各機關工程進度及品質事宜,每年約查核4,200件工程,占全國在建工程約10%;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安全,已將工地安全衛生列為查核重點,要求廠商重視工地安全,並與勞動部建立橫向通報機制,針對高危險之工地加強查核與勞動檢查,確保施工安全。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報載提及公共工程廠商租借牌陋習乙節,為避免公共工程廠商租借牌情事,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均有禁止廠商租借牌及其行政、民事、刑事之處罰機制規定。

  工程會強調,廠商是否有租借牌情形,在第一線執行工程之主辦機關工程單位及監造現場人員最清楚,主辦機關工程單位及監造應落實審查相關文件及人員資格,現場執行應確實核對實際執行人員是否為廠商代表人;各工程主管機關並應納入查核(包含工地人員出勤情形、勞健保、聯絡資訊等),即可發覺是否有轉包的行為。

  工程會並指出,為強化查核租借牌之補位策進作為,已將相關資訊系統介接法院裁判書系統、內政部營造業與工地主任管理系統,於法院裁判書發現載有違反採購相關法規情形時,即時通知機關依法處理;另於機關登記專任工程人員、營造業負責人及工地主任時,資訊系統自動比對以防止人員違法兼任工地職務;並已通函全國各機關之稽核與查核單位,加強稽核糾舉租借牌不法的情形。

  未來仍將持續要求各機關透過工程督導、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監督工程團隊於公共工程履約各階段均應各司其職,並發揮自身專業功能,落實工程品質、進度及安全之各項作業,以維工程品質確保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