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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單位:企劃處(共1頁)
發稿日期:93年11月17日
聯 絡 人:鍾佩真
聯絡電話:(02)8789762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所載訓練課程及最低上課時數。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自93年1月1日施行以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已開辦近1年,考量執行情形及部分機關預算經費,爰整併精減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基礎訓練課程最低上課時數由120小時調降為80小時;進階訓練課程最低上課時數由80小時調降為50小時,課程內容修正重點包括:
一、併入其他課程避免重複者,如:基礎訓練課程之「招標決標方式及程序」、「採購紀錄及函稿撰寫」、「履約管理及驗收實務」及「統包及共同投標」;進階訓練課程之「採購規劃及決策」、「招標文件內容研討」及「價格與成本分析」。
二、性質相近或有一貫考量,予以合併者,如:基礎訓練課程之「財物採購實務簡介」及「勞務採購實務簡介」整併為「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進階訓練課程之「財物採購實務研討」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整併為「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三、課程時數精減者,如:基礎訓練課程之「底價及價格分析」、「採購契約」及「錯誤採購態樣」等;進階訓練課程之「採購程序及實務研討」、「採購契約研討」及「採購問題與對策」等。
四、基於不易掌握課程範圍,刪除基礎訓練課程之「民法」等相關法規課程。
五、增列進階訓練課程之「採購行為及當事人法律責任」。(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