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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化廠底渣再利用 無需修正採購法

 今日媒體報導新竹縣政府反映招標工程,甚難將自己縣市垃圾產生的資源化底渣再利用於公共工程中,建請儘速修改政府採購法,鬆綁相關限制乙節,工程會表示實務作業已有相關機制可處理,尚無修法之必要。

機關如有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擬於公共工程再利用,可於工程招標文件訂明由機關供應材料之方式,提供底渣予工程施工廠商使用,該工程契約廠商履約項目及價金不包含採購底渣材料,如此即無需於招標文件註明該底渣是那家廠商產品,亦不會違反政府採購法。
據瞭解部分地方政府已著手訂定焚化廠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明定所屬機關公共工程符合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資源化產品用途規定者,應優先使用垃圾焚化廠產生之資源化產品。例如臺中市政府正擬訂自治條例草案,明訂該市產出之資源化產品由環保局統籌運用,並供料予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