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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宣導機關因案制宜善用決標方式並落實履約管理

  最低標及最有利標均為採購法允許之決標方式,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考量個案特性,因案制宜選擇合宜之決標方式,無論何種決標方式,均應落實履約及驗收,工程品質不應因決標方式而有差異。

  工程會表示,採購法原規定辦理最有利標應符合異質及不宜以最低標之要件,又過去曾因部分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有連串缺失弊端,包括有評選委員收賄或洩漏應保密之資料。工程會於95年間在行政院會提出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決定行政團隊宣示要廉能,使各標案都能公平合理進行。嗣因時空環境已有改變,於108年5月修正採購法刪除採用最有利標須分析異質性及不宜以最低標之要件,以簡化作業,並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參考原則供各機關依循,例如鼓勵金額大或案情複雜等建議用最有利標;巨額工程採購(新臺幣2億元以上)採用最有利標之件數比例,由105年之16%提升至109年之74%。

  工程會指出,後續將協助機關因案制宜善用決標方式,例如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善用工程會建置「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履歷」,查詢施工團隊(含分包商)過去5年內曾經參與公共工程的優劣紀錄並列入評分項目,則可排除過去履約不佳之廠商,挑選表現較佳之工程團隊投入國家建設。

  工程會進一步補充,0402太魯閣號鐵道事件肇事工程為交通部台鐵局辦理之「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其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決標金額1億2,480萬元為底價之97%,故最低標尚非影響本案執行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