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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與國際接軌 善用彈性機制即可辦好採購

 針對本(13)日呂欽文建築師投書蘋果日報指政府採購法非修不可乙節,工程會表示我國採購法與WTO政府採購協定一致,為一兼具興利防弊與國際接軌之採購制度,機關善用其彈性機制,即可因案制宜辦好採購。

WTO政府採購協定對於採購之分類,也是區分為工程、財物與勞務三種類型,與採購法分類相同。採購法並已規定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機關可以針對個案情形據以辦理。經統計各機關近3年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收取押標金之件數比率僅13%。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有須使用創新而獨特產品之需求,得經審查確認後列入招標文件上網招標,涉及特定之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等者,加註「或同等品」;或採行最有利標將廠商創新情形列入評選項目,具有此種優勢之廠商,可增加得標機會。另為鼓勵各機關重大工程採最有利標,以遴選具有履約能力之優質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工程會105年9月已訂定行政規則落實執行,經統計105年度巨額工程採購(新臺幣2億元以上)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比率自104年度之11.30%提升至16.07%。採最有利標除可避免因最低標而衍生低價搶標,廠商並可獲合理利潤,亦有利於廠商研發新技術、工法等,改善整體營建環境。
為協助各機關訂定公平合理之採購契約,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工程會已訂頒工程、財物、勞務等12種契約範本供機關運用。廠商對於機關之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可依法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採購機關請求釋疑或提出異議,對個案向招標機關表達意見。各採購稽核小組亦可稽核機關之採購文件是否有失公平合理。
此外,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技術服務評選案採預先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者,機關無須訂定底價及議減廠商報價;如需訂定底價者,其時機係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後,且參考廠商之報價;另為利機關執行,於106年3月31日修正該辦法第24條,議價廠商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者,機關得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
工程會表示,針對社會各界反映採購法修法意見,除已透過修正子法、範本處理者外,涉及母法之部分,已彙整研擬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未來仍將持續與各界溝通,以利立法院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