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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注重公共工程職業安全 賞罰機制並重

有關媒體本(10)日報導「工安累犯屢得獎」乙事,工程會表示現行政府採購法就公共工程履約過程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商已訂有相關處罰機制,另針對工程品質優良且3年內無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商則頒發金質獎予以表揚,以督促廠商重視勞工安全。

工程會目前就廠商履行政府工程採購,已訂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中人員、機具、交通維持及環境等職業安全管理事宜皆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訂定,而施工場所未依契約文件規定,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依法通知停工並認定可歸責於廠商,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可通知停權1年。

此外,今年5月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完成審查,目前提院會審議中之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因安全衛生設施或管理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致生重大職業災害,且情節重大者」停權1年。該草案並增訂第70條之1,明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依法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期從源頭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工程會進一步說明,除透過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約束廠商注重工地安全管理外,該會每年頒發之「公共工程金質獎」,參選工程須在3年內未曾發生死亡職災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未達3人,且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被停權之情事。得獎廠商如經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停權廠商或得獎工程完工前發生死亡職災等情形,則取消金質獎資格,且次屆不得報名參加,故對於優良廠商之資格,亦訂有一定客觀標準。至於媒體所載「金安獎」則屬勞動部頒發之獎項。

工程會強調,公共工程職業安全管理,除建立完整的法規及獎懲措施外,仍須各工程主辦機關及施工廠商落實執行與督導,強化工程管理各層級工安危機意識,以確保工地人員安全,避免發生工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