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改善政府採購環境 共同提升建築設計品質

今(3)日媒體報導建築改革社社長徐岩奇投書,提及國內建築設計費率偏低及合約執行偏差等問題,工程會表示近年來就建築工程技術服務與建築業者密切交流溝通,針對業者訴求已修正政府採購法令,並提出具體精進措施。

有關設計費偏低部分,工程會106年3月31日已修正調升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之參考費率,並修訂計算服務費用之建造費用之定義,不受工程決標價格或結算金額之影響,經統計建築工程技術服務費因此調升約20%。可以單獨另計服務費用之項目,包括測量、地質調查、鑽探、試驗、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申請綠建築或智慧建築候選證書或標章。

關於技術服務案件是否收取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部分,工程會表示,依現行規定,可由招標機關依個案決定是否免收,工程會曾調查各機關技術服務案件收取押標金之件數比率約13%,換言之,約87%的案件未收取押標金。另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朝野協商之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第30條修正為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為利年輕建築師參與國家建設,工程會於107年1月11日修正「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將屬業績性質之「團隊專業能力及經驗」評選項目,其配分權重自18%調降至15%。至於採購評選委員之專業性部分,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機關應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遴聘之。此外,工程會於107年8月8日修正該準則,明定評選委員名單以公開為原則,以符公開透明並利外界事先檢視該名單。

建築物工程之設計涉及層面廣泛,須透過專業分工例如委託結構設計等,再由建築師整合後提出一套設計成果,以兼顧公共安全衛生。此外,內政部訂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要求專技人員於各自領域發揮其專業。基於公共安全確需各專業人員合作,並非層層剝削。

工程會表示關於採購契約之執行爭執,可由機關依工程會訂定之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解決;或由訂約雙方組成爭議處理小組,迅速處理爭議事件;如屬契約雙方對於契約條款認知之歧異,工程會已設立行政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業界可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