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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自然生態中心在工程會空轉3年非屬事實

今日媒體報導「彰化縣自然生態教育中心暨週邊區域景觀工程」 (簡稱彰化自然生態中心)動工後因廠商對履約有爭議,才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空轉3年乙節非屬事實,工程會特此提出說明。

依審計部中華民國107年政府審計年報內容指出:「彰化縣政府辦理彰化自然生態中心,……未於工程發包前取得建造執照,且於工程發包9個月期間亦未著手辦理相關事宜,遲至工程決標後始督促廠商辦理,致耽延工程開工期程1年;復未妥為查證設計工作辦理情形,亦未待工程會函釋有關代辦申請建造執照之轉包疑義,即認定廠商涉有違法轉包並暫停全案執行,嗣廠商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該府認定依法非無疑義而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除衍生與廠商終止契約外,亦延宕工程進度1年8個月。」審計部已請彰化縣政府查明妥適處理。

工程會表示因彰化縣政府認「彰化自然生態中心」之設計監造廠商有轉包之情形,遂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停權,經該設計監造廠商於105年7月26日向工程會申訴會提出申訴後,申訴會認廠商並無違法轉包之情事而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並於106年2月17日作成審議判斷。報載所稱本案「在工程會空轉3年」乙節非屬事實,容有誤解。(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