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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垃圾焚化廠應依原規劃目的重啟使用發揮效益

有關媒體報導臺東縣垃圾焚化廠遭工程會要求追回補助款乙事,工程會鄭重澄清,該會係針對該閒置設施要求臺東縣政府應回復原規劃目的使用,發揮設施使用效益,以解決花東地區垃圾問題,並非強調收回補助款。

工程會指出,監察院於108年1月25日辦理臺東縣垃圾焚化廠實地履勘,參與履勘之監察委員、環保署、臺東縣政府環保局及該會均認為,本廠目前雖暫時作為「環境教育中心」使用,惟其使用目的與原興建目的(垃圾焚化廠)不一致,考量花東地區尚無垃圾焚化廠,既有掩埋場即將飽和,長期以來垃圾外運至臺灣西部焚化亦非良策,且本廠已建造完成卻未作該用途使用,每年仍需編列經費進行設施維護,不符成本效益,建議回復垃圾焚化廠使用為活化方向。

工程會表示,臺東縣垃圾焚化廠係依環保署指示興建,並由環保署依協議書補助償還,工程會就閒置公共設施予以列管協助活化。鑒於本廠之活化成效與臺東縣垃圾處理問題密切關聯,且政府投入21億元經費完成興建,應朝原規劃目的使用以發揮設施使用效益,工程會已要求環保署應本主管機關權責,協調解決臺東縣垃圾處理問題,並督促臺東縣政府積極與民眾溝通,加速活化閒置設施,提升政府施政效能。(E)